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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辅导】《中论广释》第25课

文殊密语 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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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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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科判



⬛ 甲一:首义


🔘 乙一、宣讲论名

🔘 乙二、译礼句


⬛ 甲二:论义


🔘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

🔘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


🔷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


 🔴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


🔶 戊一、(第一品)观因缘品

🔶 戊二、(第二品)观来去品


 🔴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


🔶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


✴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

🔹 庚一、破处——(第三品)观六情品

🔹 庚二、破蕴——(第四品)观五阴品

🔹 庚三、破界——(第五品)观六种品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一、(第六品)观染染者品

🔹 庚二、(第七品)观三相品

🔹 庚三、(第八品)观作作者品


🔶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

(第九品)观本住品


✴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

🔹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

(第十品)观燃可燃品


🔹 庚二、破人我之所依——

(第十一品)观本际品


🔹 庚三、破人我之能依——

(第十二品)观苦品


🔶 戊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


✴ 己一、破有实法之本体——

(第十三品)观行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

 (第十四品)观和合品


🔹 庚二、破因缘之能生——

(第十五品)观有无品


🔹 庚三、破暂时缚解


🔸辛一、破轮回之本体——

(第十六品)观缚解品


🔸辛二、破能立之因果——

(第十七品)观业品


🔸辛三、宣说趋入真如之方便

(第十八品)观我法品


🔶 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


✴ 己一、破时间自性成立——

(第十九品)观时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

(第二十品)观因果品


🔹 庚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第二十一品)观成坏品


🔶 戊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 己一、破轮回相续之果——

(第二十二品)观如来品


✴ 己二、破轮回相续之因——

(第二十三品)观颠倒品


 🔴 丁三、断除太过


🔶 戊一、断除无有四谛之太过——

(第二十四品)观四谛品


🔶 戊二、断除无有涅槃之太过——

(第二十五品)观涅槃品


🔷 丙二、宣说缘起空性——

(第二十六品)观十二因缘品


🔷 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第二十七品)观邪见品


🔘 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 甲三:末义



第七品 科判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二、第七品  观三相品

🔶 辛一、以理证广说

 ◾ 壬一、遮破有为法

 🔺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  寅二、断除过失

    ▫ 卯一、第一断过

     🔻 辰一、说过

     🔻 辰二、断过

        ^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 巳二、破本生生生生

        ^ 巳三、破彼二之答

     ▫ 卯二、第二断过

      🔻 辰一、对方之回答

      🔻 辰二、断除过失

         ^ 巳一、比喻不成立

           -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

            ·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 巳二、意义不成立

          - 午一、自生非理

          - 午二、他生非理

             · 未一、观察三时而破

             · · 申一、总破三时生

             · · 申二、别破正生生

             · · 申三、破缘起不合理之说

             ··· 酉一、说缘起空性的合理性

             ··· 酉二、破未来法的产生存在 

            · 未二 、观察生有无其他生而破

            · · 申一、反问

            · · 申二、驳斥    


 🔹 子二、别破                

 🔸 丑一、破生

   ▪ 寅一、以前理而破

   ▪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 丑二、破住

   ▪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 寅三、抉择诸法不离老死相而破

   ▪ 寅四、观察以自住他住而破

 🔸 丑三、破灭

   ▪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 寅二、观察住不住而破

   ▪ 寅三、观察因果而破

   ▪ 寅四、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

   ▪ 寅五、观察有实无实而破

     ▫  卯一、有实不可灭

     ▫  卯二、无实不可灭

   ▪ 寅六、观察自灭他灭而破


 🔺 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 壬二、遮破无为法

 ◾ 壬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 辛二、以教证总结





1




中

论

释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上师新版讲记(小编加)】:


佛经云:不管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善法还是恶法,任何一法通过智慧观察,最后微尘许也得不到,这个时候……佛陀的这一教言提示了有为法、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小乘行人认为:中观宗万法皆空的说法不合理,因为所有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而佛陀在经中亲自宣讲了有为法和无为法的法相,尤其在讲有为法的时候,说了生住灭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特点。既然如此,生住灭就肯定存在。这不但以教量可以成立,以生活中的现量也可以完全证成。比如眼前的柱子,当房屋建起时,它就产生了,之后会一直安住在那里,最后必定会毁灭。既然生住灭真实存在,就说明有为法肯定存在,这样万法就不可能为空性。


龙猛菩萨宣说这一品主要为了遮破生住灭(即破法我之能立),以此抉择万法无自性。


讲记


本品观察三相,所谓三相即有为法的三个法相:生、住、灭。


按《俱舍论》的观点,一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


有为法,即由因缘而生、无常性、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比如五蕴所摄的法;


无为法,即非由因缘而生、常有、不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包括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三个法,如果是《大乘俱舍论》,就有八个无为法。


科  判



🔶 辛一、以理证广说

 ◾ 壬一、遮破有为法

 🔺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颂词解释:


如果生是有为法,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如果生是无为法,又怎么叫有为法的法相呢?


中

论

释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


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


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讲记


对方认为:有为法存在,因为生住灭这三个法相存在,《大云经》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



【上师新版讲记(小编加)】:


教证的意思是,生住灭三法是有为法的法相,有为法不仅有生、住、灭,还有迁移到他法的变易。实际上,迁移到他法的无常变易也可称为有为法的法相,因为无常意即生、住、异、灭的迁流变化。

中

论

释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讲记


那我们就要问:

在这三个法相里面,

其中的生是有为还是无为?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依你们所说,

凡是有为法就必定有三相,

既然如此,它是有为法,

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相。


这是给他们发一个太过。

不但是生,住、灭也是如此,

是有为就应该有三相。


比如说“住”,是有为还是无为?

是有为,也肯定要有生住灭三相;

还有“灭”,是有为还是无为?

是有为,也要有三相。


所以,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就应该有三相。当然,如果再追问,就会有法相无穷的过失。


中

论

释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讲记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生是无为法,

那为什么说它是有为法的法相呢?

显然对方不敢这样承认,


因为,如果有为法的法相成了无为法,那怎么表示有为法呢?如果有为法的法相可以是无为法,那么一切法都混乱了,柱子的法相可以是虚空,瓶子的法相也可以是石女儿……所以,生是无为法也不合理。同样,住、灭也不是无为法。





2




科  判


🔶 辛一、以理证广说

 ◾ 壬一、遮破有为法

 🔺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颂词解释:


如果生住灭三相分散而住,那么谁也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分散不行,在同一处、同一时又怎么能聚集三相呢?所以,无论聚散,都不能成立有为法。


中

论

释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讲记


这一颂观察有为法的三相,

看它们是分散成立,还是聚集成立?

比如说柱子,柱子有生住灭三个法相,

由这三相表示柱子是有为法。

但怎么表示呢?是分散还是聚集?


中

论

释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讲记


如果是分散,

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的情况,

因为它们是分开的,

既然是分开的,

在一时当中用一个法相来表示柱子是可以的。


但有没有这种只有生的柱子呢?

当然没有,在整个世界上也找不到。

那只有住而没有生和灭

或者只有灭而没有生和住的柱子找得到吗?

也找不到。

所以,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

不能成立有为法。


中

论

释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


但是,(彼等三者却)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讲记


如果是聚集,

三个法相在同一时、同一境上聚集,

这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按名言常规,

生在前面,住在中间,灭在最后,

有了这样的顺序,

这三个法相同一时间在柱子上具足就不可能。

所以,以聚集的方式安立法相,

也是不合理的。


比如一个人要存在,

他或者以分散的方式存在,

或者以聚集的方式存在,

如果这两个方式都不是,

那么从什么角度安立他的存在呢?

根本没办法安立。

同样的道理,

如果聚集不成立,分散也不成立,

那就说明这三个法相是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有各种各样的抉择方法,有时是一体多体,有时是分散集聚,有时是时间的先后等等,这每一个推理都蕴涵着尖锐的智慧。在这些理证面前,不管对方承不承认因果,也不管是外道还是内道,凡是诸法不空的理由都无法立足。所以,希望大家好好运用这些推理。


课外补充


粗常断见:


执著有实法非为刹那性是👉 常见;


诸如认为现在的蕴不生后世的蕴或者业中不生果,进一步地说,虽然有实法的因存在,但它却不生自果,这种执著为👉 断见。


能遣除如极险悬崖般外道所执的这种恶见的对治法,即认定一切有实法刹那灭尽、如果因样样齐全则必定生果的道理。


也就是说,认定前因的刹那灭尽非但不是断见,反而是遣除常边的对治法。认定由因中产生后刹那的有实法非但不是常边,反而是断见的对治。


这两种对治法虽说是符合名言实相的执著智慧,可是仅仅依靠这一点还无法如理生起出世间的见解,因此必须要通晓万法无自性。


               

这时便出现了观待空性的常断见:


也就是指执著万法实有(的常见)与甚至名言中也不存在(的断见)。


彼之对治:以名言存在作为遣除无边的对治,它不是有边与常边。无自性是遣除有边的对治,它不是无边与断边。


尽管如此,但“有与无”的这些执著仅仅是所取能取分别念的自性,因而仍旧需要生起入定的无分别智慧。



当达到超出如是“有”、“无”分别念的无分别离戏等性的境界而灭尽一切执著相之时,执著名言存在、自性无有的戏论二边也将一并远离,当时,边执见荡尽无余,从而摈除了一切见解。


由此可见,遣除粗边、细边、极细边的前前见解作为后后见解的基础,当离戏达到究竟之后也就是符合至高无上之实相的见解。


摘自《中观庄严论释》



【上师新版讲记(小编加)】:


《中论》所抉择的是究竟的离戏空。所谓离戏,根据不同根基的众生也有不同安立。比如,对于常边和断边的戏论,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分了三种次第。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种是粗的常断边:有些外道认为,一切万法是由恒常不变的神我或大自在天等创造的,这即是堕入了常边;有些外道认为业因果、前后世等不存在,这即堕入了断边。


第二种是细的常断边:它是观待空性的常断见,认为即使名言中如梦如幻的法也不存在,即堕入了细的断边;认为不仅在名言中,甚至在胜义中万法也实有存在,即堕入了细的常边。


第三种是极细的常断边:执著万法的自性在名言中存在、在胜义中不存在,即堕入了极细的常断边。


遣除粗边、细边、极细边的前前见解,是后后见解的基础。当离戏达到究竟时,就符合了至高无上的实相见解。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会对此做详细宣说。


这里对方认为,不需要分名言或胜义,总之,生住灭是存在的,这样有为法就肯定不空。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虽然佛在经典中说了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但这只是就名言中如梦如幻的显现而言,若通过中观理证观察,生住灭根本没有真实的本体。



开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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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中论广释》第25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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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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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