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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食戒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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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众需遵守的戒条(学处)之一,违犯者需应当众忏悔,或向一位清净比丘忏悔(波逸提),是为「出罪」。「群食戒」的内容为「除了在生病时、接受衣服供养时、缝制衣服时、僧众一同游行时、僧众一同乘船时、僧众集会时、外道沙门布施食物时等特殊情形外,不允许僧众三人以上集体到在家人的家中接受饮食供养」,相当的南传经文亦同。这可能是因为当时一般在家人的经济能力,难以同时供养三位以上僧众饮食的缘故。此条学处最初的制订因缘,为提婆达多聚集比丘,带领他们集体到在家人的家中接受饮食供养。(同义词「制群食戒」)

ID: 2180 出处: [阿含辞典 - 庄春江居士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