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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徒弟院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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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以降,寺院住持示寂或引退之际,顺次以上位之弟子继承其职,一般寺院皆采用此师徒相传之法。与此继承法相异者,为‘十方住持院’,即住持之任命不拘师徒关系,而拔擢自十方之高僧大德。

ID: 6577 出处: [佛学大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