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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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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地持经卷一。法即轨则之义;性即不改之义。一切法性无有变易,皆可依轨则而修,故称法性。可分为二种:(一)实法性,即一实之理,离虚妄相,本性平等,无有变易,一切诸佛莫不轨此法性修之成正觉。(二)事法性,即世间种种诸法,皆依于理,施设建立,如地、水、火、风、五阴等,随俗所知所见,虽属于事,然不外乎法性之理。
ID: 1054
出处:
[佛学大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