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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帐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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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唐会要曰:‘旧制僧尼簿,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留州县。又开元十七年八月十日,敕僧尼宜依十六年旧籍,则僧尼供帐始于此耳。’僧史略曰:‘唐文宗太和四年正月,祠部请天下僧尼具名申省,以凭入籍。入籍造帐,自太和始也。’

ID: 5765 出处: [丁福保佛学大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