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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所共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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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世间财物为王、贼、火、水、恶子等五家所共有,以其不能独用,故无须强求。大智度论卷十一(大二五・一四二中):‘富贵虽乐,一切无常,五家所共,令人心散轻躁不定。’

ID: 3534 出处: [佛学大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