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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 >> 量理宝藏论讲解 >> 量理宝藏论讲解31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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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课

观相属品当中,主要是遮破外境当中真实存在的相属,并建立心识上面的相属。前面,遮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今天讲遮破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存在的道理。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前面已经讲了,在名言当中我们承认同性相属,如火与火的热性,同性相属也可以叫同体相属;名言当中,在分别念面前,也应该承认彼生相属。但这都是建立在心前,实际的万法本体上或者说外境上,不仅同性相属不存在,彼生相属也绝对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今天我们主要宣讲,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怎么不存在的道理。首先,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宣说彼生相属不存在。颂词是这样说的: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这个道理也很容易明白。实际上,我们真正用智慧来观察的时候,这个“非前后则无彼生”的意思就是:不是前后而是同一个时刻,则不可能有彼生相属。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任何的两个法如果同时,如种子和苗芽同时,火和烟同时,那永远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为什么呢?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后面是果,有这样的次第;如果没有前后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样,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属呢?绝对不能。所以,如果不是前后,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若有前后无其一”,如果有前后,其中一者就不可能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存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过:因和果二者,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存在,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有相属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相属是指关系。要有关系,这两个物体必须存在,比如近藏和慈氏有关系,那这两者应该都存在。如果其中一个死了,那么他们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说法就无法成立。如我跟近藏两者,近藏已经死了,那我跟他之间具有某种关系,就没有这种说法;石女的儿子与柱子之间有关系,也没有这种说法。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一种是甲法,一种是乙法,还有一种是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除了这个道理以外,相属根本不可能存在。我们学习《入中论》的时候,也这样说过:前后的因果,不能成为自相存在。如果是自相存在,那这两个法必须要同时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者一定要同时存在;如果两个法没有同时存在,那关系(相属)不能成立。

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儿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当然,在分别念面前,有实法当中也有彼生相属存在;无实法当中,有时候彼生相属也可以存在,比如说虚空当中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对不存在的道理,我产生了定解等等。因此我觉得,在分别念面前,无实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属存在。但在事物的自相上,所谓的彼生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可以说非常殊胜。

我们很多人经常这样认为:种子当中可以产生苗芽,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那种子与苗芽、火与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由此,我们在这里必须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没有两个法,不可能有相属;如果有了两个法,这两个法还必须同时存在。一个没有产生,或一个灭完了,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属呢?根本不会有相属的概念,更不会有相属的自相。所以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明白,所谓的彼生相属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这是从次第的角度,来遮破彼生相属有自相。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假设对方有些外道这样认为:事物的灭尽和最后产生的果,也就是因的灭尽和果的产生,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比如火与烟,在因的火与果的烟之间,它们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连结相属。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后,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像河流一样,有一种连结的东西存在。我们有些人的分别念当中,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火与烟之间没有联系肯定不行,这两个之间肯定有一个东西在连结;种子与苗芽之间,也需要有一种东西来连结。

下面,我们遮破他们的观点: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按照他们的观点:因是一个法,果是一个法,因与果之间应该有一个第三品的东西(物体)来作衔接,来起连结的作用。我们对此进行观察的时候,这样发问:你们所承认的因与果之间的连结相属,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它是常有的法,还是一种无常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它是一种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世间上,本体不存在的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等于没有这个法一样。因此,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个观点不成立。

然后第二个观点,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在第一刹那间产生,产生之后,它会立即毁灭的。而连结因的法,它也必须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时候,衔接的连结相属也要存在。虽然它存在,但因为是无常法的缘故,它也不可能留驻到第二刹那,也会马上灭掉的。那这样,它对果根本就没有连结上。

如果连结的法,第一刹那与因法联系,第二刹那还没有灭,并跟果法连结,那它的本体已经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还会存在的,有这种过失。但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为法,它肯定会刹那灭尽。

如果它是刹那灭尽,第一刹那的时候与因连结,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没办法与果连结,所以第二刹那的时候,它和果之间还需要连结,也即它与果之间还需要另外一种连结的法;然而同样,那个连结的法也会在第一刹那的时候灭掉,因此它跟果也没办法连结上;第三刹那的时候,中间还要加上一个连结的相属……这样以后,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所以,千万不能承认在因与果之间,有一种起衔接作用的实有东西。如果有一个实有的东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没办法连结。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在世俗当中真正进行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关系在外境上的的确确是不存在的。

如果说在外境当中存在关系,那就这样观察:因和果接触还是不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就像刚才外道所承认的那样,中间有一种连结相属,那它跟因接触没有?如果跟因没有接触,它没有办法连结;如果它跟因接触,那这个接触的法跟果接触没有?如果它跟果没有接触,也没办法连结。如果它跟果也接触,那它自己的本体就不是刹那性了。

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观察:第一刹那的时候,因没有灭不可能产生果。而因灭的时候,中间连结的法,它灭还是不灭?如果灭,那它对果没办法连结;如果它的本体没有灭,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这样进行观察的时候就可了知,因和果之间绝对不可能有一种像联结此岸与彼岸的桥一样的连结相属。如果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个物体把它们连结在一起,就像用绳子把两头牦牛连在一起一样,那它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刹那性的呢?还是常有的?或者是无常的?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但是,这样的法根本得不到。所以,因和果之间的连结绝对不能成立。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谓的关系就应该是心假立的。

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因和果如果是他体,那它们怎么会有联系呢?不可能有联系;如果因和果非他体,那怎么会成为因果呢?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我们以他体和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因和果之间怎么样也不会有联系。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因和果无则不生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心来假立的。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其《量理宝藏论注疏》当中也是这样讲的:无则不生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我们讲《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说过);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的心来假立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它搞懂。

既然同体的同性相属也不存在,因与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也不存在,那相属完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啊!整天都是因和果,明白相属,对我们实际生活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益处呢?实际上,我们如果真正懂得这些因明要诀,应该说对名言万法的执著,会减少很多。因为我们会知道,它们实际上都是虚无缥缈的,全部是虚假不实的。

我们往往认为:人与人之间也有关系,烟与火之间也有关系。很多人在心里面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气,但实际上,这是没有经过详细观察导致的;如果你真的去观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情等,全部是用分别念来假立的。如果实际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实存在,那我们也可以承认这种关系或者感情存在。但是,这些都是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因此,在心前假立的这种分别念,我们也是承认的;但实际当中存在的相属,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刚才,前后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现在对方认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都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

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么看见火,要么看见烟,那个时候就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哦!这个就是烟的因。他马上能生起定解,有这个过失。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知: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这种彼彼相生的关系。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就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灶火或者自然界当中的野火等,才能明白它们之间的这种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就能知道,它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实际操作当中,根本不会有这种现象。

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果因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明确宣讲了这种因果的推理。比如:这里火肯定不存在,烟没有之故。因类学当中,也讲到了这种推理: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总之,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如果按你们的观点,这些道理就被全部推翻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大家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观待心,仅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种说法就是不合理的。

下面就对这种说法进行遮破: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那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同时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死了,我怎么帮助他呢?除非做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这里的“死”(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灭,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如果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肯定有些地方没办法理解,有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关系。为什么呢?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出现;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已经灭完了。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那合不合理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么能饶益对方呢?根本不可能。然后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么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在宣讲因明的时候,对于心法与事法(心法和境法)这两个,大家一定要分开。我们前面也讲过,从外境的角度来说,有实法各自住于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杂的;而无实法,它的本体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破立或者说否定与肯定,这些在事物的本质上是绝对不可能有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一定要了解:因到底有没有产生果呢?应该有。那因和果有没有关系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说,因和果没有任何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两个完全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那分别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质上,不管怎么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杂。如果我们将心法和境法经常混在一起,那就没办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与心。

大家都知道,火与木材全部积聚的时候,烟可以产生,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烟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们说应该是。烟和火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它们两个是彼生相属。按照藏文,彼生相属是彼生彼的意思,是从彼法当中产生“彼法”的一种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烟和火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从事物的本质上,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没有关系。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并于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在这里,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因此,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父亲与儿子之间也没有关系,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法之间,既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矛盾,应该是这样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呢?并不是,可以说由于这个法的存在而导致另一个法产生,有这么一点,这个下面也会讲的。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我们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分别念想的角度也是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这一点,应该说在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它是一种秘诀,是因明当中一种深奥的法。如果你通达,应该就会了知:在我们名言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全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我们经常认为,彼此之间关系好,关系不好,经常有这种想法。其实,所谓的关系根本找不到。既然关系找不到,那关系的好和坏就更找不到了。为什么呢?两个物体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之间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并没有一个东西来连结,不可能是连着的;如果另外一个东西不存在,那一个法自己对自己有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人们的这种分别念也是极为可笑的!我们平常口口声声说:我与某人之间的关系好。在我们的脑海当中,经常有相属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观察,无须用中观的观察,就是从因明的观察来讲,所谓的关系的的确确是找不到的。如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比如这位学生和那位学生,实际上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身体也好,语言也好,形象也好,连一个微尘也不可能混杂在一起。那这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假相的分别念(关系)。

因此,所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存在。这一点应该会比较清楚吧!并不是特别的困难。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没有好好理解,没有搞懂,那也有点麻烦;你搞懂了以后,就这么一回事,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以了解它的一些道理。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对方这样说:因和果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你看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同样,没有父亲,儿子不可能产生。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对方进行驳斥: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比如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然后,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这个比较好懂。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在这里,对方是这样说的:不仅仅是观待名言,实际上在因明的胜义当中,也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一个法不存在,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产生,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无则不生的关系。比如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世间许许多多的法之间,都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如果这样,那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通过两方面来观察。你们所谓的无则不生,比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反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

如果是第一个,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也就是说,实体的火当中,产生了实体的烟,它们之间有实体的关系,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也绝对不可能产生。当时,烟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那么在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呢?关系根本不成立。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后面的果。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怎么会有因果的关系呢?实体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合理。现在烟的实体,在未来的火当中能不能产生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也是非常可笑的事情。怎么样观察,你们所谓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是找不到的。

现在的烟你看得见,而且它应该是实体,但它是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的,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在它们的实体上存在关系。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然后第二个,也就是说从反体的角度来产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这个当中,产生了一种遣除了非烟的假相分别念,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也就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相而已。实际本体的火和烟之间,有反体的关系,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认那样,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认,反体在实际的烟和火当中存在;不过,心里面假立是可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当中,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一种真实的关系存在。

人们可能经常这样认为:实体当中有产生的关系,火和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这是没有进行真正的观察导致的。如果真的观察,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当火存在的时候,火所生的烟是找不到的;能产生烟的火已经灭完了,那个时候烟虽然存在,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微尘许也找不到。虽然烟存在,但是它跟谁联系啊?因此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虽然火存在,但那个时候,烟微尘许也没有产生,那火与谁有关系呢?没有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观察,应该可以说:火与烟、种子与苗芽之间,有一个无则不生,但无则不生的关系没有。

我们在这里主要破相属。如果破掉了相属,以后道友与道友之间,或者居士与居士之间,有人问:那两个人的关系怎么样?你就可以说:关系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或者反问:是你分别念当中的关系,还是这两个人外境上的关系?如果说外境上的关系,那肯定不成立。然后,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也不成立,但无则不生是有的。

当然,无则不生暂时可以成立。再进行观察的时候,也不成立。但在这一品当中,这并不是真实的所破。那真实的所破是什么呢?人们认为,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关系全部都归纳于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除了这两者以外,我们明后天所讲的,虽然外道承认许许多多的相属,但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当中。

世间所有的相属、关系,在外境上存在的观点,全部已经遮破完了。可是我们世间的人们,整天都处在迷乱的感觉当中,他们根本不知道,关系只是分别念在作怪,只是心里面的造作;反而一直认为在外境当中,我与这个人之间的关系怎么样等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为什么说学习因明也间接能通达无我,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又如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因此,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在前面,我们对因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对方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段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种类相属。

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以及世间当中任何一种的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种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像《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的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在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如刚才所讲的一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