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抉择万法唯心的“俱缘定因 和 明知因”讲解

达真堪布 唤醒迷梦 2021-08-12

抉择万法唯心的“俱缘定因 和 明知因”讲解


         癸二、立自宗:

  明知俱缘因证成,俱缘不允是他体,

  若为他体因不容,如现二月蓝识同。

  他遮余边能否定。

  凭借明知因与俱缘定因来证明一切外境唯是自心的显现。

         唯识宗认为,有部和经部的观点根本不成立。在世俗名言上,按月称论师的观点安立名言也不可以。这样,就没有办法安立世俗名言了。唯识宗抉择外境不存在,一切都是心的显现。“心的显现”说起来非常容易,实际上真正要了知、证悟是非常难的。 

但是在这里,唯识宗用了两个逻辑,也可以说是两种理论。第一,明知因(明了因),抉择这些显现跟心是一体的。第二,俱缘定因,抉择显现与心识不是他体。这两种逻辑、理论都有不同的抉择重点,但是最终说的都是万法唯心。 


在因明中,一个完整的理证是有规则的,要具备三相。 

  第一相是宗法成立,第二相是同品周遍,第三相是异品周遍。具备三相的理证、逻辑,才有引起正量的作用和能力。我们以后讲自利比量、他利比量的时候都会详细讲的,在此处就不详细讲了。 

  第一相,宗法。一个完整的论述有有法、立宗、因、比喻。宗法就是有法,也叫欲知法,在它上面成立因。有些外道认为,有情无情发出的音声是恒常的。内道要推翻这个观点,有这样的一套逻辑:音声(有法)是无常(所立),所作性故(因)如同宝瓶(比喻)。本论述的因是什么?“所作性”。“所作性”在欲知法“音声”当中成立。这样第一相就成立了。 

  怎样成立?因在欲知法上,以现量或比量成立。比如说,音声是所作性,通过现量成立。比如音声是人发出来的,或者从某种物质中产生的,所以它是因缘和合而出现的,此“所作性”是通过现量证实的。之前没有声音,由人或者某物质中产生之后就有了声音。这样,肯定是因缘和合出现的,所以它是所作性。若对方是位智者,是个讲道理的人,就不会反驳了。这样,第一相就具备了。 

  第二相,同品周遍。所立随着所作之因而存在。比如,所立是“无常”,所作之因是“所作性”。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这是同品周遍。所谓同品,一切所作性之法全都是音声的同品,如柱子、宝瓶等所作性之法。所谓周遍,是指所有所作性之法绝对都是无常的。这个“绝对”就是周遍的意思,所有的有为法决定如是。 

  推理公式:若是所作性,周遍是无常。这就是同品周遍。 

  同品喻。一说“所作性的,绝对都是无常”,可能对方不一定明白,也不一定承认,这时要通过同品比喻说明。宝瓶是所作性,是因缘和合产生的,所以它是无常、迁变之自性,这个关系对方已经明白了。那么,通过宝瓶的比喻说明音声也是所作性的,它也是因缘和合产生的,所以它也是决定无常迁变之自性。这是同品喻,通过比喻让对方真正了知。 

  第三相,异品周遍,与所立相反,即与因相反。比如,恒常的,绝对不是所作性,如虚空。 

  异品喻。本论述中异品喻是虚空。虚空不是造作,不是因缘和合而生的,是无为法。有为法都是同品,无为法都是异品。通过比喻,对方就明白了。 

具备三相才是正确的逻辑、理证,它引出来的是正量。 


  上面介绍了论式的结构。下面讲偈颂中的两个理证。 

  其一、明知因推理:所知对境(有法),与取彼之识是一体(所立),外境不成立且明了证知现分,以具有识的法相故(因),如同以具有项峰、垂胡特征来证明是黄牛一样(比喻)。 

  第一个理证:明知因(明了因)。 

  每个法都有自己的特征(法相),用该特征(法相)来说明它。比如,黄牛的后背有项峰,前面有垂胡,特征非常明显。我们为什么确定它是黄牛?是以它的特征肯定的。 

  所有的对境看似在外面,柱子在这、宝瓶在那,张三在这、李四在那……是这样显现的,其实都是心识,因为具有心识的法相——明明了了。我们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尝到的、感觉到的、想到的,哪一个不是明明了了?都是明明了了。明明了了是心的特征(法相)。我们能以黄牛的特征来确定它是“黄牛”。同样,我们能以心的法相来说明一切显现都是心。 

  这个理证必须具备三相。 

  第一相,宗法,即所有的对境都是明明了了的,这以自证自明就能证实。 

  第二相,同品周遍,即凡是具备彼法相的就是彼。同品喻是黄牛。我们知道,凡具有项峰、垂胡这些特征的都是黄牛,不可能有例外。同样,凡具备心识特征的绝对都是心。 

  第三相,异品周遍,即非彼者绝对不具备彼法相。异品喻是绵羊。

一切对境(法)都是明明了了的,所以都是心。明知因是唯识宗最有说服力、最具有代表性的逻辑,以此能说明一切法都是心识。比如,蓝色和取蓝色的识二者是一体的。自证知道蓝色显现明明了了,说明它就是心。


  其二、俱缘定因:必定同时缘的任何法,不可能是他体,如果是他体,就不可能运用俱缘定因。因此,如同现二月一样,依靠此因也可证实蓝色与取蓝色之识也不是他体。〔推理公式:蓝色与取蓝色之识(有法),非为他体(所立),必定同时缘之故(因),如现二月(比喻)。〕蓝色与取它的识必须同时缘取这一点以自身感受便可证实。

  第二个理证,俱缘定因,主要抉择对境与心识不是他体。

  必定同时缘的任何法,不可能是他体。“必定同时缘”,指在任何时,任何处当中都必定同时存在。“必定”是一定、不变之意。若是这样,任何对境与取它之心识不可能是他体。若是他体,不可能在一切时、一切处中同时存在。

  决定同时存在者,肯定不是他体,如同二月般。“二月”是比喻。显现上有似乎两个月亮,实际上只有一个月亮。同样,在显现上仿佛是有外境和有境两个他体法,外境在那边,有境在这边,但这也只是显现而已,实际上并非如此,只有心识,没有之外的外境。

  以此因也可以证实蓝色与取蓝色之识也不是他体,因为蓝色和取蓝色之识二者是绝对同时缘。取蓝色的识存在的时候,蓝色也存在;取蓝色的识不存在的时候,蓝色也不存在。

  也许很多人不明白,认为无论识存不存在,境都是存在的。其实并非如此。虽然过后再看还有,但这是随取蓝色的识而又生起的境。比如取房屋的识存在的时候,房屋才存在;取房屋的识不存在的时候,房屋也不存在。真正明白这个道理的时候,才会真正明白万法唯心这个道理。明白这个道理之后,才能做到活在当下,否则绝无可能。

  我刚到汉地的时候,很多居士都会说:万法唯心。其实,要真正明白这个道理是非常难的。比如,刚才说“取房屋的识存在的时候,房屋存在;取房屋的识不存在时,房屋也不存在。”但在我们的概念中,认为这种说法太荒谬了,“怎么不存在?我走了房屋也存在。”实际上,一切法就如看电影、梦境一样。你看电影的时候,就会显现这些境物;你不看的时候,这些显现都不存在了,只是一个屏幕而已。那里面真有房屋、人物等吗?没有。你做梦的时候,梦里什么都有,但实际有吗?没有。

  宗法同品遍:在错乱根识前一个月亮显现为两个这一同品喻上可以成立,因为同品喻与俱缘定因、所立法非他体这两者从同存在之故。异品遍:不同他体通过遣除他边能够推翻。具体来说,对于他体有实法在不同时间,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时间凭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

  推理公式:毫不相关的任何法(有法),不会有决定同时缘的情况(所立),如同蓝色与黄色(比喻),你们承认眼与色是他体且同时之故(因)。

  推理公式:蓝色与取蓝色之识,非为他体,必定同时缘之故,如现二月。

  第一相,宗法。蓝色与取蓝色之识必定同时缘。这是自身感受,自己便可证实,即自证。

  第二相,同品遍,凡同时缘者非他体。“二月”是同品喻。

  第三相,异品遍。不同他体皆非同时缘。不同他体通过遣除他边因能够推翻。

  “不同他体”指既是他体,又不同时出现的二法,不可能成立同时缘。具体来说,对于他体有实法在不同时间,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时间凭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

有害因的推理公式:毫不相关的任何法(有法),不会有决定同时缘的情况(所立),如同蓝色与黄色(比喻),你们承认眼与色是他体且同时之故(因)。遣除他边因也是一个完整的逻辑。


  俱缘定因的三相都具备了,成为一个完整的推理,说明一切法(对境)与自己的能取识不是互不相容的他体。明知因证明一切法、一切对境都是心,因为都有心的特征、法相。通过这两个推理,就可以将万法抉择为心。

总之,第一个明知因的推理结果,抉择万法、一切对境皆是心的显现,与心识是一体的。第二个俱缘定因的推理结果,抉择万法、所有的对境与它的能取识绝不是互不相容的他体。这样,我们就能了知外境不存在,应将一切法抉择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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