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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十一品

知幻园 2024-05-21



中观四百论广释

句义明镜论








此《中观四百论广释》分三:


甲一、初义;甲二、正释论义;甲三、末义。

甲二、(正释论义)分二:一、总义;二、别义。


乙二、(别义)分二:一、明依世俗谛的道次第;二、胜义谛的道次第。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


第十一品 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


庚一、(破时体实有)分三:


辛一、(破过去未来实有)分三:


壬一、(破未来实有)分四:


癸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

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癸二、破彼所答:


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

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癸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

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癸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

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壬二、破过去实有:


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

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壬三、(别破未来)分二:


癸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分五:


子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分二:


丑一、正破:


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

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丑二、破彼所答:


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

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子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

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子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

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子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

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子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有)分三:


丑一、正破:


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

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丑二、未来实有则无需防止新起不善:


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

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丑三、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

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癸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

是则无贪有,应亦起贪惑。


辛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

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辛三、破现在实有:


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

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庚二、(破能立)分二:


辛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分五:


壬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


癸一、正破:


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癸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壬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壬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壬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分三:


癸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无常初即劣,住力若强大,

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癸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癸三、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壬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辛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

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第十一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