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十一品
中观四百论广释
句义明镜论
此《中观四百论广释》分三:
甲一、初义;甲二、正释论义;甲三、末义。
甲二、(正释论义)分二:一、总义;二、别义。
乙二、(别义)分二:一、明依世俗谛的道次第;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
第十一品 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
庚一、(破时体实有)分三:
辛一、(破过去未来实有)分三:
壬一、(破未来实有)分四:
癸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
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癸二、破彼所答:
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
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癸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
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癸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
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壬二、破过去实有:
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
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壬三、(别破未来)分二:
癸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分五:
子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分二:
丑一、正破:
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
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丑二、破彼所答:
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
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子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
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子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
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子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
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子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有)分三:
丑一、正破:
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
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丑二、未来实有则无需防止新起不善:
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
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丑三、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
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癸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
是则无贪有,应亦起贪惑。
辛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
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辛三、破现在实有:
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
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庚二、(破能立)分二:
辛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分五:
壬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
癸一、正破:
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癸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壬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壬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壬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分三:
癸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无常初即劣,住力若强大,
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癸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癸三、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壬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辛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
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第十一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