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每日一颂】《中论》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本住者(受者)可以成立,那么在离开本住(受者)时,所受法也应该可以成立。
刚才对方认为,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成立之前可以存在。此处我们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成立之前,人我可以存在,那么在人我成立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可以存在了。
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根本不合理,因为见者和见法互相观待,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一者不存在,另一者就无法安立。
又如,如果承许富人的财产存在之前,已经有了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富人的财产了。但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富人和富人的财产是观待而产生的,离开了富人的财产,就不会有富人;离开富人,就不会有富人的财产。
同样,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了。但能否这样承许呢?当然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才会有木工活;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存在。
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观待而有,承许一者先成立,另一者后成立根本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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