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20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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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三、(观察因色果色是否相同而破):
壬二、(以此理类推余蕴):
壬三、(宣说辩驳之理)分二:一、以空辩论时辩驳对方回答之理;二、解说空性时辩驳对方说过失之理。
癸一、(以空辩论时辩驳对方回答之理):
癸二、(解说空性时辩驳对方说过失之理):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中 论 释
若果似于因, 是事则不然。
果若不似因, 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还是对四大,也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别。我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你们所认为的因,)究竟是产生与其自身相同的果,还是与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相同的果”, 就不合理。因为(众所周知),作为因的(四大所有的)坚硬、潮湿等性质,与其所产生的果——五根、五境,也即种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异或大相径庭的。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不同的果”, 也不合理。因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为果, 就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论无法安立的过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阴及想阴, 行阴识阴等。
其余一切法, 皆同于色阴。
另外,针对果法受蕴与因法触、想蕴以及与其同时产生的识蕴、行蕴与无明、心识以及与之俱生的行蕴[28]、法相与事相[29]、支分与有支等等一切法而言,遮破此等诸种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彻底地与遮破色蕴自性的道理相同,我们可以依次各各击破,也即以“若离于受因[触], 受法不可得;若当离于受,触法不可得”等等次第,只需做一些词句上的调整即可。
[28] 与之俱生的行蕴:此话的意思应指其他的受蕴、想蕴、行蕴、识蕴。
[29] 事相:法相所表名相事例。如云金瓶,即是瓶之事相。
己三、辩驳之理:
以空辩论时, 若人欲答辩。
是则不成答, 俱同所立故。
(原译:若人有问者,离空而欲答。是则不成答,俱同于彼疑。)
正因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所以,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建立色蕴无有自性的立宗,并以尖锐措辞反驳宣说色蕴具有自性的对方,而进行辩论时,对方所罗列出的不空观点之能立——无论以提出(对方认为不空的)受蕴等何种要求做出答辩的主张所建立的一切理论,都不能成其为答案,因为这些所谓能立的答复,与其所立等同的缘故。
(中观论师)以上述观点,而给予了对方致命的 一击。
解说空性时,若人言其过。
是则不成过,俱同于所立。
(原译:若人有难问,离空说其过。是不成难问,俱同于彼疑。)
另外,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阐述“诸法无有自性”的立宗时,有人[有实宗]因为对此有怀疑,而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继而言说其种种过咎,但这一切并不能成其为过咎。因为, 无论对方以何种理由安立过咎,其理由[能立] 都与所立一样(不可成立),反而更加明示了无自性之理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四观五阴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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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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