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每日一颂】《中论》
七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断除过失。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一、第一断过;二、第二断过。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刚才对方认为,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也能驱除周围的黑暗将周围照亮。但这一观点不合理,因为所谓的“驱除黑暗”不能成立。如颂云: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中观宗驳曰:你们的灯喻不能成立,因为灯的自体当中没有黑暗,灯光的所住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则没有照。
首先,对方“灯能驱除自身黑暗,将自己照亮”的观点不合理,因为灯的本体当中没有黑暗,灯的本性是光明。其次,认为灯能遣除周围的黑暗也不合理,因为灯光与黑暗相违,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灯存在的时候,周围并没有黑暗。既然灯的自身和所及之处都没有黑暗,所谓的破暗就不能成立。
事实上,所谓的遣除黑暗,只是人们由无始以来的习气所引生的分别念而已,经不起胜义观察。未经观察时,我们都会觉得,有了灯,经堂晚上才不会黑黢黢的,黑暗确实是灯光遣除的,但若真正以理观察,所谓的遣除黑暗,必须是在一个地方具足黑暗,然后才能将其遣除,但灯光存在的时候,灯的自体和周围都没有黑暗。这样怎么能叫遣除黑暗、照亮自他呢?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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