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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每日一颂】《中论》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对方之宗)分二:一、承许人我存在;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癸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如果没有本住人我,那么谁具有眼等五根以及苦乐等诸法呢?因此,应当了知本住先已存在。
对方认为:如果没有本来安住、存在的人我,那么眼耳鼻舌身等是谁的法呢?谁又能见色闻声、感受苦乐呢?就像尸体虽有眼睛却看不见,因为没有人我的缘故。正因为人我存在,眼耳鼻舌身五根才可以享用外境,意识才可以感受快乐痛苦等,才能拥有家具等各种物品;如果人我不存在,这一切都不能成立。譬如,天授存在,他才可以积累财产;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他积累财产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一般也会这么想,觉得如果我不存在,我吃饭这件事肯定不成立,也不会有我的财产等,所以,在我所等法存在之前,我肯定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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