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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每日一颂】《中论》

知幻园 2024-01-02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对方之宗)分二:一、承许人我存在;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癸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如果没有本住人我,那么谁具有眼等五根以及苦乐等诸法呢?因此,应当了知本住先已存在。


对方认为:如果没有本来安住、存在的人我,那么眼耳鼻舌身等是谁的法呢?谁又能见色闻声、感受苦乐呢?就像尸体虽有眼睛却看不见,因为没有人我的缘故。正因为人我存在,眼耳鼻舌身五根才可以享用外境,意识才可以感受快乐痛苦等,才能拥有家具等各种物品;如果人我不存在,这一切都不能成立。譬如,天授存在,他才可以积累财产;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他积累财产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一般也会这么想,觉得如果我不存在,我吃饭这件事肯定不成立,也不会有我的财产等,所以,在我所等法存在之前,我肯定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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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因缘品


二、观去来品


三、观六情品


四、观五阴品


五、观六种品


六、观染染者品


七、观三相品


八、观作作者品


132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