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讲记 第59课
《俱舍论》所宣讲的是佛陀在初转法轮当中安立的蕴界处,以及以四谛为主的一种修行方式。当然四谛在这里不像其他论典那样着重宣讲,但是这里通过第三品宣讲流转还灭的因果,可以含摄苦谛;它的因,比如业、烦恼等安立为轮回的因(含摄了集谛);后面宣讲圣道,比如圣贤品的果、智、禅定的因等含摄了道灭谛。所以说四谛的意义在《俱舍论》中也是具有的。
在《俱舍论》八品内容当中现在学习的是第四品分别业品,学习佛经当中讲到的各式各样的业,其本体、分类不同的安立方法等,学习之后内心当中安立因果正见,这是非常重要的。
前面讲了善业和不善业的加行,发起的因。如果是不善业,他发起的因就是三根本不善当中的任意一种,以贪心发起,或者以嗔心发起,或者以愚痴发起,加行一定是三根本所发生的;如果是善业,即无贪、无嗔、无痴的,是由三根本善法所引发的。前面的“业道各分三类”科判中讲了善业和不善业各自发起的因缘。
已三、别说不善业道
对于不善业道进行安立和抉择,一方面善业当然是我们需要了解和学习的,这些也有安立。
不善业是我们必须要了解和断除的。一般众生内心当中不善的种子、习气是非常自在的,随随便便都可以发起贪嗔痴。所以贪心、害心、邪见是如何安立、如何发起来的我们必须要了解,因此对于不善业道方面着重进行宣讲。
分三:一、不善业道之作用;二、各自之法相;三、业道之实义
杀生害心与粗语,
皆由嗔心而究竟,
邪淫贪心不予取,
均由贪心而圆满,
邪见由痴而究竟,
余者以三而圆满,
基为众生与受用,
名色以及名称也。
“杀生害心粗语”至“余者以三而圆满”是第一层,讲到了十不善业道是以什么样的烦恼而究竟圆满的。“基为众生与受用,名色以及名称也”是第二层,讲的是安立十不善业道的基是什么,或者他的对境是通过什么样一种状态进行安立的,比如说是众生受用名色名称等等。颂词当中主要就是这两层意思。
首先第一层意思,十不善业道是以什么样的心或状态圆满的。因为前面讲到了不管是杀生、偷盗还是邪淫,都可以由贪心、嗔心、痴心引发。虽然通过贪欲、嗔恚和愚痴都可以引发身三、语四、意三的恶业,但是他们到底是以什么来究竟的呢?“杀生害心与粗语,皆由嗔心而究竟”。
杀生,前面讲可以通过贪心、嗔心和愚痴引发,但是最后正行圆满的时候,比如用刀子杀这个众生,最后断绝了他的命根就是正行已经究竟了,其实不管前面是通过什么样的加行引发的杀生,到最后究竟圆满的时候一定是嗔心圆满。即便是你想要贪食众生的肉而杀生,但是最后当你真正把众生的命根完全断绝的时候,一定是通过嗔心来圆满的。所以他要把众生杀死的话,内心当中一定要产生一个比较强的嗔心才行。加行可以通过贪嗔痴引发,但是正行一定是通过嗔心而究竟的,这个方面我们要了解。
第二个害心也是一样的,害心也可以通过贪欲、嗔恚和愚痴引发加行,但是真正来讲究竟也是嗔心。害心虽然是意的状态,但是前面也必须有加行,前面讲到贪心等以三根本所生,也是讲到了害心也可以通过贪心、嗔心、愚痴这三根本引发的。但是真正伤害众生的心是以什么而圆满的呢?一定是以嗔心而圆满的。
害心也是通过嗔心的本体而圆满,虽然这种嗔心有强有弱,有时嗔心是不高兴,有时是由嗔恨心引发的,所以嗔心也分强烈的、中等和一般。总之,害心真正在我们内心当中生起来的时候一定是依靠嗔心而究竟的。这是十不善业道中杀生和害心。
第三个是粗语,粗语也是由嗔心而究竟的。当然大乘行菩萨道的情况除外,因为他本来就是调伏众生的一种善巧方便而已。有些众生不听教化,菩萨通过柔和的语言没办法调化,这个时候也会通过说粗恶语直接说他的过失进行呵责,然后让他知道自己问题的所在并予以改正。菩萨内心当中的初发心、正行和究竟还有后行其实都是通过慈悲心来进行安立的,这种情况另当别论。
但是在真实的自相的烦恼、自相的不善业道当中说粗语的话,加行虽然可以通过贪嗔痴来引发,但是究竟是通过嗔心而圆满的。
如果我们的心没有调伏,经常说一些粗语,我们的心也会因为我们所说的粗语而改变。刚开始也许是为了利益他说一些粗语,或者别人在骂我的时候,为了调化他,我也和他对骂,刚开始我们的心有可能是安住在利益他的状态,但是骂的过程当中我们的心就慢慢转变了,最后可能就真正变成自相的嗔恨心。
所以我们平时和人交往时尽量不要说粗语,因为我们的心还没有真正的调柔,还不像菩萨那样有种自主、驾驭自己情绪和烦恼的功能。刚开始有可能是善心,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心慢慢就由着内心当中的烦恼生起而转变,这方面就要注意。
但是如果我们平常保持一种比较调柔的语气说话,我们的心就不太容易被外在的语言所转变,让我们安住在不好的状态当中。
无垢光尊者在《三十忠告论》等论典当中也说,和别人交往的时候尽量说柔和语。虽然有的时候我们觉得说些粗恶语可以让对方改变,但其实是伤害自他的因,对方也不会因为你跟他说些粗暴的语言就有什么改变。
如果双方对比很悬殊,比如大恩上师或者有些高僧大德,他们的功德很圆满,威力也非常强大,他们对弟子说一些粗恶语或者呵斥的语言,弟子也知道自己和上师之间功德差得很远,这种情况弟子就不会有什么不好的想法。当然也不好说百分百没有,有些时候说多了,弟子也会觉得今天为什么会这样骂自己,也会产生烦恼,但一般来讲不会这样。
但是如果是一般的道友,觉得你和我差不多,平起平坐,凭什么你这样呵斥我?也许上师说你第二十句的时候你才开始反抗,但是一般的道友可能说第一句的时候就开始要反抗了,因为觉得我们都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说一些柔和语可能比较好。
世间上也有人微言轻的说法,自己没什么功德却说这样的话,力量也不大,有的时候伤害自己的相续也伤害对方,没有必要。如果是自己很有把握或者有调化众生的必要性,稍微说一说,在菩萨道当中也是一种善巧方便,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管怎么样,粗语最后是由嗔心而究竟的。
第二类是“邪淫贪心不与取,均由贪心而圆满”。加行可以是贪嗔痴引发邪淫、贪心和不与取,但是究竟一定是通过贪心而圆满的。这是他们各自的特性决定的。
邪淫最初有可能是为了伤害怨敌,奸淫怨敌的妻子或者儿女等等,但是最究竟圆满的时候,一定是贪欲心,因为他自己在得到乐受的时候,肯定是通过贪心而圆满。所以邪淫可以通过其他的加行引发,但是究竟的时候是以贪心而圆满的。当然通过贪心和愚痴引发的邪淫也是这样的。
贪心以贪心而圆满,这个是非常明显的,十不善业道当中的贪欲心最究竟的时候是以贪欲心而圆满的。当真正的贪心产生的时候,想要得到有情或者物品,不一定真正获得了对境,当贪心生起来的时候,贪心就已经究竟了,已经圆满了。
不与而取也是因为贪心而圆满,不管加行是通过嗔心或愚痴心来不与取,当他真正获得财富,财物归他了的时候,一定是贪心的状态。
邪淫贪心不与取,十不善当中这三种是由贪心而圆满的。
第三类是“邪见由痴而究竟”,十不善业道当中最后一个就是邪见。十不善业道最后三个不是贪嗔痴,而是贪欲、害心和邪见。最后一个邪见是由痴而究竟。
邪见后面还要讲,产生邪见主要是缘因果不存在,或者说果报不存在,是一种愚痴的心。所以引生邪见的有可能是贪心、嗔心、痴心,但是最究竟的时候一定是以愚痴而究竟的。当内心当中邪见被真正引发的时候,一定是愚痴的状态。而且上品的邪见是上品的愚痴。
其实因果到底存不存在呢?昨天讲了,因果是一种客观规律,是整个宇宙当中的自然法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所以不管相信不相信,做不做取舍,就是在客观的运作,没人操控,在后面指挥。如果众生在因果律当中随顺做些取舍的话,自己就可以获得安乐,避开痛苦;如果不随顺而颠倒因果的话,也会获得痛苦,没有人能够逆转改变。
佛陀通过自己的修行,超越了因果,因为因果是安立在分别心上面。佛陀把分别心完全转为智慧,他不会再有因果的束缚。
即便是菩萨,因为没有获得无学位,他在出定位还是有分别心,心现前还会现前,还是在心上面安立缘起,这个时候也会有因果。只不过菩萨的修行自在了,他会很自然地随顺善因果,不会去做恶因果,他也不是和因果对着干,而是随顺因果。有些地方讲菩萨们是不昧因果。
凡夫人纯粹是随业因果而转,没办法和因果对抗,人定要胜天,这是没办法的。因果是规律,没办法对抗。说不能杀生,偏要杀生,也不想得到痛苦,一定要把痛苦不让在自己身上成熟,这是做不到的。所以一般的人不相信因果,不随顺因果,不去取舍因果,最后还是自己感受果报,这就是典型的愚痴。认为没有因果的邪见一定是由愚痴而究竟的。
第四类是“余者以三而圆满”,剩下三种语业,因为前面已经讲了杀生、偷盗、邪淫等身三种,和贪心、害心、邪见等意三,以及语四中的粗语。剩下的妄语、离间语、绮语这三者是“余者”,“以三而圆满”,即可以贪心而圆满,也可以嗔心而圆满,也可以愚痴而圆满,是不确定的,三种都可以圆满的。
以上讲了十不善业道以什么而圆满。第二大类讲他们各自的基是什么,各自的对境是什么,也就是说十不善业道分别是缘什么而产生的,以什么为基。
“基为众生与受用,名色以及名称也”,也分了四类。杀生、害心、粗语是第一类,也是跟随前面的顺序下来的。基为众生,是缘众生而造的;受用是第二类,邪淫、贪心、不予取是缘受用而有的;第三类邪见是以名色为基,缘名色,不了解名色本体的状态然后产生的邪见;第四类是名称,不管是妄语、离间语还是绮语,都是依靠名称为基,通过缘名称引发的三种语业。
首先第一类基是众生,缘众生而造。杀生肯定是杀众生才能得到杀生的业报,否则砍一棵树,拔一根草或者把其他什么去掉不是真实的杀生。真实的杀生在佛教当中讲,前提是众生必须有命根,命根的相续在一期当中存在,处于同分的状态,如果把他的相续终止了,就会有杀生的过失。世间对生命的定义包括植物和动物,但是佛法当中所谓具有生命是不包括植物在内的,因为植物没有苦乐的感受,也没有如来藏的本体,也没有心识。主要是没有心识,没有一期生命的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砍树等,但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杀生。
真正意义上的杀生的基是有苦乐感受心识的,有一期生命存在的,可以从此流转到彼的状态,从大乘的角度来讲,相续当中具有佛性如来藏的有情众生。所以一定是要断绝具有这样一种苦乐感受心识的有情,把他的命根断掉了,强制性的把他这一期生命终结了,才安立为杀生。所以杀生的基就是众生。
业道的根本罪主要是杀生,当然戒律的根本罪是杀人。所以戒律和十不善安立的标准有比较宽和比较严格的两种,戒律的根本戒比较宽一点,十不善业道就比较严一点。十不善业道的杀生不只是杀人,只要是有生命的有情都不能杀。如果杀了,杀生的根本业道就圆满了。但是戒律当中主要是杀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戒律是尽形寿的,小乘当中破了根本戒之后不能重受戒。所以如果安立得非常严格,杀一只苍蝇或者杀一只蚊子也属于根本罪的话,很多有情就没办法受持这样的律仪了。从这样角度来讲的话,安立的比较宽泛一点,只要是不杀人就可以。其他的虽然是有过失,但是不会犯根本的戒律。十不善业道主要是从自性罪方面安立的,所以就比较严。还有斋戒,前面讲是一日一夜的戒律,所以斋戒当中杀生的戒条也不是杀人,而是杀生。因为只是一日一夜,不能够再松了,所以只要是有生命的都不能杀。
杀生的对境,它的基是众生,缘众生才能造杀生的不善业道。
同样,害心怎么能圆满呢?也是缘众生,比如产生一个害花瓶的心,这是不是害心?不是,害心得业道还是要缘众生,想要伤害某个有情,不管是苍蝇、蚊子还是某个人。这里面讲得很清楚,想要把这个东西砸了,或者想要害其他无情,这是不是害心?虽然也是害心,但是这里面的对境或者基没有缘众生,所以不会因为你想把花瓶害了而得到一个害心的业道,十不善中害心这个业道不会成熟的。
为什么最后要讲一个基?就是要我们辨别,这里面简别掉什么东西,缘什么才能圆满十不善的业道。因此基就是众生,我们一定要知道只有缘众生才能够引发害心的根本业道,否则不会成为根本业道。
粗语也是要缘众生。有些脾气不好的人滑倒的时候,虽然也会对地说粗语,下雨下多了,也会对雨说粗语等,但是这都不会成为业道。真正粗语的业道一定是要缘有情众生的,否则就不能产生业道。
第二类就是受用,邪淫、贪心、不予取的基主要是受用。
首先邪淫当然是依靠受用而圆满。受用有无情的受用和有情的受用,邪淫主要是缘内有情的触产生的受用。贪心也是缘受用。产生贪心的对境只要是受用就可以,这个受用可以是缘有情而起的贪心,也可以缘无情物,比如钱财、饮食等等。所以贪心的对境主要是受用圆满。不予取也是缘受用。不管是偷牛、偷马、偷狗,还是偷钱财,都是缘受用。它主要是缘种种内外的受用而引发。以上的邪淫、贪心、不予取是依靠受用为基而引发的。
第三类邪见的基是名色。名色是什么?就是身心五蕴。色就是色蕴,名就是受、想、行、识四名蕴。四种心法不像色法一样有质碍,可以摸、可以看到,只能通过名称来表示,所以称为四名蕴。
其实名色就是指五蕴,为什么名色就是指身心五蕴呢?因为因果都是在名色身心上安立的。如果对名色身心上有愚痴,就会产生邪见,就会认为在名色上面没有办法安立因果,在五蕴或在身心上安立不了因果。所以从这个方面讲,邪见所产生的基主要是名色(身心五蕴)而引发。
所有的因果都安立在身心五蕴上面。我们流转到后世也是在身心五蕴上面流转的,前世也是在身心五蕴流转的。我们现在的身心可以安立是以前的果,也是以后的因,这方面就是在名色方面安立因果。
名色其实包括一切法,色蕴不单单有我们自己身上的色蕴,也有外面的色蕴。山河大地都是外色;内色就是我们的身体。当然名蕴不可能在外面安立,肯定是在有情的相续上面安立,但是色蕴既有内在的色蕴也有外在的色蕴。内外一切法都包括在名色五蕴中,当然就是在一切法上面安立因果。所以名色就成为安立因果的本体所在。
缘名色由愚痴而产生邪见,认为在一切法上面没有因果。因为我们前面讲名色就是一切法,因果就安立在一切法上面,认为名色上面没有因果,其实就是缘名色产生愚痴而生起邪见。所以邪见产生的基就是名色。
最后第四类的基是名称,妄语、离间语和绮语都是通过种种的语言或者名称组合起来表示的。它们的基是通过名称进行安立。
前面两句话就是讲到在杀生或者杀人的时候,虽然做了杀生,但是不会有根本业道的几种情况。因为提前死亡、同时死亡、“因无正行生他身”的缘故,不会有根本业道。
杀生有加行的业道,也有根本的业道。根本的业道是什么?当你真实地把杀生的事情做完了,在你自己的这期生命上面,把整个的基、发心、加行、究竟这几支都圆满了,这就是做完了杀生。如果这里面有些不圆满,比如最后没有把对方杀死,那么根本业道就不圆满了。虽然你做了杀生,但可能只是得到加行罪、一些支分的罪业,不会得到根本业道。
一、提前死亡,虽然用刀子在杀牛或者杀人,当把刀子捅进去之后,这是因为某种因缘,你自己先死了,你这一期生命结束了,你死完之后所杀的对方才死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虽然从世间标准来判断,不管你是否先死,这个牛或者人的死亡肯定就是你杀的。但是在安立业道的时候,提前死的这个人只有加行的罪,不会有根本业道。虽然是他刀子捅进去把对方杀死的,但是杀人者提前死了,“因无正行”,最后究竟的这一支没有圆满。杀生的业道要真正圆满,必须这几支都要全部具足。但是最后这一支没有具足,因为在最后快要达到究竟的时候,在对方生命终结之前,杀生者的这期生命已经圆满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他这期生命中就没有圆满杀生的所有的分支,尤其最后这支没有圆满。所以叫“因无正行”,提前死亡没有正行,没有正行就不会有业道。
还有“生他身”,杀生者死了之后已经转成其他的身份,当然不一定马上就转生为人或者别的道,即使转成中阴身也是“他身”。他这一期的生命已经没有了,不是在这个相续上面把对方杀死的。
如果已经转成中阴身,那么中阴身有没有把对方杀死呢?中阴身没有造这样的业,所以中阴身其实并没有把对方杀死,杀生者已经是另外一个身份了,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前世的身体还是后一世的身体,他都没有根本业道,所以提前死亡这种情况不会有根本业道。
戒律中抉择根本罪也是一样的。如果你杀人,但是你提前死了,你会不会有根本罪?不会有。因为你已经提前死掉了,但是其它的想要杀的心等加行的罪业是有的,但是根本的罪业不会有。
第二种情况是“同时”死,就是把对方杀了,自己同时也死亡了,这种情况也不会有正行或者不会有根本业道,根据也是一样的,也是没有“正行生他身”。
当对方还活着的时候杀人者也活着,当对方死的时候杀人者也同时死掉了,这种情况杀人者的最后一个分支也没有圆满,因为对方死的时候杀人者也同时死掉了。即便对方提前一刹那死掉也可以,但是同时死亡的话就没办法安立了,究竟这一支没有圆满,因此也不会有正行业道。在戒律当中不会有根本罪,在业道当中不会有根本业道。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没有做,但是也会得到业。
颂词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虽然做了但是不会得到根本业道的情况,是第一句第二句。虽然我做了,杀了人,加行圆满,但是我提前死了或者同时死了,这种情况不会得根本业;第三句第四句就是我根本没有做,但也得到根本业道的情况,那么这是什么情况呢?
“军兵等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比如军队有一千个人,同时开拔去消灭怨敌,其中只要一个人开枪打死了怨敌,虽然其他的九百九十九个人没有做,枪都没有摸,但是这九百九十九个人全部也得到业道,根本业道还是圆满。
只有一个人做了,其它九百九十九人同样得到,为什么呢?因为“为同一事”,他们所有人的目标是一致的,其中只要是一个人出现杀对方的业道,所有人也会同时得到业道。法王如意宝或者其他大德就是用这个教证来说明共修的功德,大家协商好要在寺院参加共修,参加共修的每个人念一句咒语,做一个善事,所有人都同时获得,这就是共修的力量。
善法方面是这样,恶业方面也是这样的。但是前提一定要商量好,大家同意要一起修法。如果是碰巧大家都在修这个法,没有协商,这个不一定是共修。共修就是有人提倡,大家响应,大家决定,一致同意一起修这个法,这个时候会成为共修。否则虽然在整个世间当中,很多人都在念阿弥陀佛佛号,会不会成为共修呢?不一定成为共修。
“军兵等为同一事”,还有一种情况,会不会有些人在军队当中是迫不得已的?比如以前被拉壮丁去参军的,他自己很不愿意去,但是迫不得已参加这个团队。如果是迫不得已参加团队,他内心当中想“不管怎么样反正我不参与你们的事情。”如果内心当中有这种作意,这个军队杀多少人和他都没有关系。因为他没有同意“我要和你们一起来参加这个事情。”所以不会得到这个业道,这是一种必须要分别的情况。
假如我们因业力被拉去参军,杀了很多人,最后会不会因为参加在里面,“军兵等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不一定,只要自己忆念戒律,或者忆念自己不能杀人,不能杀生,一直这样,也不放枪,也不做什么事情,那么自己是不会得到这个业道的。关键问题是,“军兵等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是商量好的,共同去做这个事情,会得到这个业道。
杀生、偷盗等都一样,大家协商好去偷盗,虽然只偷到了一分钱,所有人都得到这个业道。不管偷盗之后分到多少,这个业是都得到了。《前行》当中也说过,八个人协商好去杀头牛,并不是把杀牛的罪业分成八份,每人领一份罪业,不是这样的,而是每个人都得到杀一头牛的罪业,因为大家是协商好共同做的事情。
所以如果是善法的,我们应尽量去参与。但是有的时候即便是我们坐在共修的场合当中,如果是你们修你们的,我搞我的,没有和大家的心一致,没有同意和大家共修,也得不到共修的功德;如果大家提倡,自己也要参加,也响应,就可以得到共修的功德。
如果是恶业,尽量不要共修。如果共修,会很冤枉的,因为哪怕什么都没有做,最后也会得到很大的罪业,这个方面就划不来了。
只要是善法,我们就要尽量去随喜、去共修,如果是恶业,就跑的快一点。如果实在是迫不得已,内心当中一定要发一个坚定的誓愿,“这个事情我不能做,这个事情我不能参与”。即便是自己身不由己,被他们带着走,自己内心当中也要发一个坚定的誓愿“反正罪业我是不做的,不管你们怎么做,反正我不做。我虽然没有办法制止你们,但是这个事情我不参与”。如果是这样,自己是不会得到这样一种业道。
这个颂词当中也讲的很清楚:什么情况之下,自己虽然亲自做了,但是不会得到业道,加行罪可能是有的,但是根本业道不会得到(第一二句);什么情况下,自己根本没有做,没有作加行,但是也会得到这样一种根本业道(第三四句)。
庚二、各自之法相 分三:一、宣说四根本罪;二、宣说四名言;三、宣说六支分
杀生即是故意中,
无误杀害他众生;
不予取以力暗窃,
他财据为己所有;
欲想前往非行处,
所行邪淫有四种;
妄语即转他想法,
词义明显被了知。
四根本罪就是十不善业道当中的杀盗淫妄,即杀生、偷盗、邪淫、妄语。杀盗淫妄是十不善业道当中的根本的业道。在十不善当中有四根本,还有六分支。
“杀生即是故意中,无误杀害他众生”,所谓的杀生怎么理解的呢?
第一、故意杀,简别了无意杀。比如说我们在走路时,没有注意看脚下,踩死了一些虫子、蚯蚓,因为是无意的,没有业道,后面还要讲这些问题。这种是做而不积业,虽然做了,但是不会积累业。杀生一定是故意的,这是第一个条件。
第二、无误杀。比如今天我想要去杀张三,但是认错了,杀了李四,把李四误认为张三杀掉了。杀错了就是有误杀,有误杀不会有根本业道。但加行的罪业、发心想要杀生的罪业是有的。有的时候有作意,比如有些暴徒“反正今天不管遇到什么人我都要杀”,那么这种不会有杀错的情况。
第三、杀害他众生,简别掉了自杀。自杀有没有根本业道呢?自杀没有根本业道,但是有加行的罪业。杀害他众生是把他相续的众生杀掉,如果是把自己的相续中止掉,是不会有根本业道,译文里面讲的很清楚,一定是要杀其他众生的,这个方面必须要了解。
所以虽然杀生的过失很大,但也要分情况。学习了佛法的人,就会在这里面有分析的智慧。有的人不小心杀生了很紧张,“完了完了,今天又不小心踩死一个虫子!”
我们自己的分别念和佛经当中智慧安立的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我们觉得没有罪过的,是有罪过;有的时候我们觉得有罪过的,其实是没有什么大的罪过。所以我们不能依靠自己的分别念作为取舍的标准,而是要以佛经论典作为自己取舍标准。宣讲佛经论典的要不然就是佛,要不然就是这些大德,他们能准确安立密意,对修行人来讲,就不会有一种很颠倒的取舍,不会有愚痴的状态,不会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世间人的想法去做事情。
前面也讲过,往往世间人认为是对的,不对;往往世间人认为不对的,就是对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习佛法的原因就是这样,不单单自己学习好了,然后其他人如果有疑惑的时候,也可以给他开导。
大恩上师说:“普及佛法教育很重要,因为这里面很多智慧。尤其针对佛弟子来讲,如果学习了这些智慧,在取舍的时候就不会迷惑。”
此处讲了故意杀,无误杀和杀他众生会有过失。第一个故意杀是很重要的,一定是故意想要去杀生。如果是在无意当中,一个众生死在自己脚下了,当然内心当中是不忍的,但是积不积业?不会积业,因为自己没有想要杀它的心。但是大恩上师说:“如果明明知道这个地方本来有很多很多众生,很多虫子,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还是要去踩,这个有可能是故意的。”这方面要注意。如果我们平时没办法,或者不是想故意杀,我们已经很注意在躲避,还是踩死了,这个方面就不会有这样一种真正的过失。以上讲了杀生。
第二是不予取,“不予取以力暗窃,他财据为己所有”,这里讲的也是故意想要去偷东西。“以力”就是强抢,自己的能力很大,明火执仗地以生命等威胁必须要给,叫以力抢。“暗窃”就是小偷,在别人看不到的时候悄悄偷东西,在公共汽车上掏别人的包包,或者把别人的房子撬了进去偷东西,都属于暗窃。“他财据为己所有”,这个是讲他财,一定是指他人的财富,把这个财富据为己所有。
当然这里面还有些情况,比如说占便宜,坐车的时候该买票不买票,其实都是不予而取。当我们在讲偷盗的时候,容易认为偷东西、掏钱包或者撬门才是偷盗,其他不是偷盗。但是“不予取”从词句上面讲,别人没给你,你去取了都算是一种偷盗的行为。所以该给的钱不给,该缴的税不缴,别人寄存到你这的东西最后你不交还给别人,都是属于不予而取,都会有业道的。
如果是忘掉了,这个不一定。并不是自己不愿意,而是忘掉了,不会有过失的。或者和对方很熟悉,虽然是他人的财物,但是他肯定会同意给的。比如去借东西的时候主人不在,但是和他很熟悉,就先把东西拿走了去用,反正他一定会同意的,这个时候可以拿去用,后面打个招呼也行,很熟悉的时候不会犯盗窃的。但如果别人可能不会同意,或者有怀疑,这种情况下去偷或者据为己有就会有问题。这个方面就是不予而取,不管是以力来取还是暗窃,把他财据为己所有都会有业道。
第三是邪淫,“欲想前往非行处”,故意无误的想去往非应行的处行。“欲想”就是故意的,无误的前往非行处,不应该行淫欲的地方去行持淫欲,这个就会成为邪淫。
“所行邪淫有四种”,在注释中也提到了有四种。
第一种是非基行邪淫。与不是自己妻子的人去行持淫欲就会变成一种邪淫。有些是和他人的妻子行淫,或者虽然不是他人的妻子,但是和自己的母亲或者姐妹或者七代以内的亲属,都属于非基行淫。
第二种是非处行邪淫。虽然是自己的妻子,但是在口、肛门等行淫,也属于邪淫。当然出家人不会存在这个问题。作为在家者来讲,这个方面也是需要注意的。因为此处是在讲邪淫,十不善业道当中的根本业道,从邪淫的角度来讲。如果是出家人,当然就是不能够做任何的淫欲。如果是在家者,虽然是自己的妻子,但是在口或者肛门等非处行淫还是会有邪淫过失的。
第三种是非境,就是在不应该的环境当中行持淫欲,比如白天有光明的时候,或者在佛塔前面、佛堂前面等等,非境行持淫欲也是会成为邪淫的过失。
第四种是非时,时间不对。比如说哺乳期、妊娠期的时候,或者对方在受斋戒的时候等行淫,也会有邪淫的过失。
作为出家人来讲,有些时候这些也需要了解,因为多多少少有的时候会接触一些在家的居士,自己如果了解的话,也可以给他们讲这些道理,让他们避免在不知道当中做一些邪淫,甚至会破居士戒律,这个方面还是要注意的。如果自己有能力的话,给他们讲讲这些居士的戒律、比较细的取舍之道,对他们来讲很有帮助。有人根本不懂,就知道只要不和别人的妻子做淫欲就行了,但是里面内部的细则方面还有很多。虽然是自己的妻子,也有可能犯邪淫,这个方面也需要注意。如果是给别人讲的话,也可能可以让他们避免很多犯戒或者造十不善业道的情况。
第四是妄语,“妄语即转他想法,词义明显被了知”,所谓的妄语也是自己故意想无误地转变他人的想法。“词义明显被了知”,自己想要颠倒是非黑白、转变别人想法,把别人的思想引向另外一个方面时,说一些颠倒语、妄语,并且所说的虚妄的语言被对方听明白了,妄语的业道就安立了。
根本戒的界限是说上人法妄语,但是在十不善业道当中,妄语分为一般的妄语、大妄语和上人法妄语。当然上人法妄语也包括在妄语当中,但是在十不善业道当中小妄语也算妄语,没有什么必要而说一些妄语欺骗众生,也算是妄语当中的业道,作为一个比丘、沙弥,会不会犯根本戒呢?倒不会犯根本戒,但是也会有一定的自性罪业,所以有这个习惯不太好。有些人喜欢开玩笑,有时会说一些妄语,这个时候针对修行者来讲也需要注意。
大妄语是说佛没有功德,或者因果不存在等。上人法妄语,是本来自己没有获得上人法,却说自己有上人法。上人法主要是以超离欲界境界为标准,比如说得到色界了,说“我离开了五盖了,得到初禅了”,初禅或者离五盖都是属于上人法,自己没有得到上人法却说得到了上人法,这就会犯根本戒。
当然有些时候我们说上人法是你不是圣者说是圣者,没有神通说神通,这个都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有一些是没有得初禅说自己初禅,没有离五盖说自己离开五盖了,这些也属于上人法妄语。如果说超离普通人的上人法的话,就是上人法妄语。
在十不善业道当中,不是指上人法妄语,而是指一般的妄语,想要欺骗别人的话语都属于妄语。但是在菩萨道当中,如果有很大必要,为了救度其他众生的生命或者为了挽救三宝的财富等而说一些妄语,属于善心,也是开许的。但是在共同乘当中,如果说妄语就是妄语。所以想要转变他人想法,“词义明显被了知”就属于妄语。
今天我们就学习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