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损害仇人是非法【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四品)
# 091
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
戊四、(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方便)分二:一、略明破我慢所执境之理;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己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分三: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二、破由种姓而骄傲;三、明远离恶行的其他方便。
庚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分五:一、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二、不应由王位而生骄傲;三、应明辨法及非法;四、对国王应生厌离;五、不应贪著王位的威名。
辛三、(应明辨法及非法)分五:一、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即是非法;二、破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是法;三、明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四、损害仇人是非法;五、临阵死亡非乐趣因。
壬四、损害仇人是非法:
问曰:国王如果有机会,损恼那些为害自己及世间的仇人,按世俗典章所说,这并不是非法。
若得便为害,国王无罪者,
盗贼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中观四百论》
如果得到便利机会为害强盗等仇人,而国王无有罪过,那么盗贼趁机损害他人,他最初亦应当无有罪过。
国王在统治一个国家时,无疑要遇到一些令他感到棘手甚至让他受到损害的人,比如一些凶悍的强人,具有大势力的豪强等,在平时国王也无法处罚他们。但是如果抓住了他们犯罪的把柄,国王便有机会处罚,甚至可以将仇人全部残害至死。而按婆罗门仙人的教典所言,这种行为是为了治理国家,保护社会稳定,是合法的行为,所以没有罪过。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国王在处罚此等仇人时,是以嗔恨心出发,借机会报复而已,这种行为若无罪过,那么最初强盗损害他人时,也应无有罪过。强盗最初伤害他人时,也是以贪自嗔他之心借机会而行事,最后为国王所捕获而受惩罚时,国王也是在借机会损害他们,如果国王无罪,那也不能成立强盗有罪过。二者同样在以恶心借机会伤害别人,按理不应一者有罪,一者无罪。强盗在即生要受罪业报应,为国王所处罚;而国王以嗔心损恼强盗,也一定会受惩罚,即使现世无人对他损恼,后世中阴也难逃恶果报应。
譬如说,以前有一个国王,临死时授权于大臣,让他辅助年幼的弟弟(有说为王子)治理国家。国王死后,大臣将新国王杀害,自己篡夺了王位,结果使他声名狼藉,即世中遭受了种种不悦意违缘,而来世更会有不乐的恶果。同样,作为国王虽然能有机会损害别人,别人也无力反抗,但是这种行为于即生后世都会带来恶果。月称菩萨说:“如作黑业者,不会生白果,如诸腐种子,不生站巴果。”不管何等地位的人,作了黑业,绝不会不成罪过而有善果报,就像腐烂的种子,绝不会生长出站巴(一种树名)果一样。因此,诸人当明了无欺的因果,不为世俗邪说所迷,纵然拥有高位大权,也应知自己难逃因果束缚,故应断除我慢,而循善法规则行事。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记
忆
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