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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损害仇人是非法【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四品)

知幻园 2023-11-04




每日

一颂

《中观四百论》



091


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

戊四、(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方便)分二:一、略明破我慢所执境之理;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己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分三: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二、破由种姓而骄傲;三、明远离恶行的其他方便。

庚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分五:一、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二、不应由王位而生骄傲;三、应明辨法及非法;四、对国王应生厌离;五、不应贪著王位的威名。

辛三、(应明辨法及非法)分五:一、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即是非法;二、破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是法;三、明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四、损害仇人是非法;五、临阵死亡非乐趣因。

壬四、损害仇人是非法:


问曰:国王如果有机会,损恼那些为害自己及世间的仇人,按世俗典章所说,这并不是非法。





若得便为害,国王无罪者,

盗贼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中观四百论》



如果得到便利机会为害强盗等仇人,而国王无有罪过,那么盗贼趁机损害他人,他最初亦应当无有罪过。


国王在统治一个国家时,无疑要遇到一些令他感到棘手甚至让他受到损害的人,比如一些凶悍的强人,具有大势力的豪强等,在平时国王也无法处罚他们。但是如果抓住了他们犯罪的把柄,国王便有机会处罚,甚至可以将仇人全部残害至死。而按婆罗门仙人的教典所言,这种行为是为了治理国家,保护社会稳定,是合法的行为,所以没有罪过。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国王在处罚此等仇人时,是以嗔恨心出发,借机会报复而已,这种行为若无罪过,那么最初强盗损害他人时,也应无有罪过。强盗最初伤害他人时,也是以贪自嗔他之心借机会而行事,最后为国王所捕获而受惩罚时,国王也是在借机会损害他们,如果国王无罪,那也不能成立强盗有罪过。二者同样在以恶心借机会伤害别人,按理不应一者有罪,一者无罪。强盗在即生要受罪业报应,为国王所处罚;而国王以嗔心损恼强盗,也一定会受惩罚,即使现世无人对他损恼,后世中阴也难逃恶果报应。


譬如说,以前有一个国王,临死时授权于大臣,让他辅助年幼的弟弟(有说为王子)治理国家。国王死后,大臣将新国王杀害,自己篡夺了王位,结果使他声名狼藉,即世中遭受了种种不悦意违缘,而来世更会有不乐的恶果。同样,作为国王虽然能有机会损害别人,别人也无力反抗,但是这种行为于即生后世都会带来恶果。月称菩萨说:“如作黑业者,不会生白果,如诸腐种子,不生站巴果。”不管何等地位的人,作了黑业,绝不会不成罪过而有善果报,就像腐烂的种子,绝不会生长出站巴(一种树名)果一样。因此,诸人当明了无欺的因果,不为世俗邪说所迷,纵然拥有高位大权,也应知自己难逃因果束缚,故应断除我慢,而循善法规则行事。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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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词(含链接)】《四百论》 第一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二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三品


076

我我所骄傲,世智者谁起,

以一切有情,诸境皆共故。


077

六分雇公仆,汝有何所骄,

随所负责任,要待他授给。


078

如佣得所得,思主为施者,

主给所应给,自矜为施主。


079

余视为苦处,汝起颠倒念,

以他事存活,汝由何生喜。


080

王是护世者,亦为世所护,

由一而生骄,余何不离骄。


081

种中喜自业,存活者难得,

若汝获不善,汝难得善趣。


082

若由他使作,世说彼为愚,

如汝随他转,更无有余者。


083

要由我保护,取世间工资,

若自作罪恶,无悲谁同彼。


084

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

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


085

自生欢喜因,随处皆非无,

由教等为因,不能灭非福。


086

若谓正防护,国王便为法,

烦恼诸匠人,何缘不成法。


087

世间依国王,国王尤可诃,

喻善诃有爱,普为世间母。


088

非愚不得王,愚人无悲愍,

国王虽护者,无悲不住法。


089

诸仙一切行,智者不全为,

以彼诸仙中,有劣中胜故。


090

往昔诸善王,护世如爱子,

诸依诤世法,今如鹿旷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