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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词回顾】《入_行_论》175(第九品)

知幻园 2024-02-16



#801







寅三、破实法常有: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乐等若恒存,苦时怎无乐?




对方所许与自性同一本体、恒常不变的安乐,在世间上绝对找不到。所谓的安乐,是能感受到的东西,如果是常有的安乐,就像空中鲜花的香味一样,谁也无法享受到。而且,常有的快乐若存在,那它永远不会退失,今天快乐的话,明天也应该快乐,永远都是如此,一直开开心心的,始终保持一种状态,不可能今天笑逐颜开,明天愁眉苦脸,后天闷闷不乐。


“乐等若恒存,苦时怎无乐?”再加上还有一个推理:如果快乐与自性以无二无别的方式存在,恒常不变,那么当我们痛苦时,为什么感受不到快乐呢?既然它是常有的,就应该永恒存在,但我们离开亲人、失去父母、病入膏肓时,为什么原来的快乐荡然无存?因此,我们凭现量也能了知,对方所许快乐永远存在,这种观点根本不合理。





#802






若谓乐衰减,彼岂有强弱?

舍粗而变细,彼乐应非常。




假如对方说:“生起痛苦时,快乐还是存在的,但因为快乐逐渐微弱,被粗大的痛苦障蔽了,因此感受不到。譬如,你亲人死了或者公司垮了,痛苦肯定会强烈地涌现,此时快乐就像糖水中的盐粒一样微细,虽然本体常有,但感觉不到它的存在。”


这种说法不合理。既然承认快乐是常有,怎么会时而粗大、时而细微呢?常有的东西永恒不变,不可能有强弱两个阶段。粗大的快乐,永远都是粗大的快乐,不能变成细微的快乐。如果它变成细微的快乐,那么细微的快乐是否等于粗大的快乐?如果不等于,而是大于或小于它,则说明快乐的本体不是常有一体,对方的观点无法成立。


如果说:“快乐的本体确实不变,但它舍弃了粗相而变成细相,所以无法感受到。”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因为这样一来,快乐显然成了无常法。就像一个小孩,7岁时和成年后的样子必定不同,或者说一个人三四十岁时很强壮,七八十岁后身体极度衰弱,很多方面不如以前,这两个阶段并非一体,因而这样的法不是常有。毕竟只要承认常有了,就绝对不能有变化。




#803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粗既不异乐,显然乐非常。




通过以上破除对方的谬论,最后作者问道: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不承认万法是无常呢?如此承许无有任何过失,而且非常合理。你们说二十五谛中神我和主物是常有,但这样的常有没有丝毫作用,建立此种观点,对今生来世并无利益。所以,应像我们佛教承认的那样,抉择一切万法无常。





#804




寅四(破生前有者)分四:一、他宗之观点;二、发太过;三、破彼之回答;四、遣除妨害自宗。


卯一、他宗之观点:




因位须许有,无终不生故。

显果虽不许,隐果仍许存。




对方认为:“万法不是自在天、微尘、主物等他法产生,而是自己产生自己。一切法因位上必须存在果,如果因位上不存在,就像石头无法产生鲜花一样,最终也不可能生果。所以,果法在因位时,就像孩子躲在母胎中一样,以不明显的方式隐藏着。”






#805



卯二、发太过:





因时若有果,食成啖不净,

复应以布值,购穿棉花种。




假如在因位时果以隐藏的方式完好无损地存在,那么果的特点在因上就应该具足,每碗饭应该有厕所里不净粪的味道、形状、颜色、功能等,这样一来,吃食物(因)就成了吃不净粪(果),你们不用辛辛苦苦花钱买米了,因为不净粪与食物无二无别,因法的特点果法也有。而且,也不必用钱买布做衣服(果)了,只要买几粒棉花种子(因)挂在身上,就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这种说法无疑非常可笑,因此不能承认因中有果,不管明显还是不明显,都不能认为果在因上真实存在。


关于因中有果的观点,《四百论》的推理方式与此略有不同,如颂云:“果若能违因,先无不应理,果立因无用,先有亦不成。”果若能违害因法[1],也就是说因位时无有果,那果怎么能产生呢?果若先于因法成立,则因就没有用处了。因此,果先有不成,先无也不成。


[1] 当果生起时,因法即被破坏毁灭,以此可发现,果能违害它的因。






敬摘录讲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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