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 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 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丑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 一、反问;二、正破。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如果对方认为,依靠可燃木柴而产生能燃火,则有能燃火再次成立,或者可燃木柴中没有能燃火的过失。
如果问木柴和火谁先存在?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木柴 应该先存在。比如,在藏地中午要做饭,就要先准备牛 粪,然后才能燃火。有的藏民准备的木柴特别多,全都 堆在门口,有些人看不惯就会说,你是不是准备烧自己的尸体啊?
◎ 先有所燃,后有燃不合理
如果对方也认为先有木柴,之后才有火,我们就反问:既然先有木柴,那木柴存在时火是否存在呢?
如果认为火已经存在,那后面再燃火就没有任何必 要。 一般来讲,谁都不会这样承认,因为名言中准备木 柴时肯定不会有火,如果这时已经有了火,后来再生火就会有第二次生火,即“则燃成复成”的过失。
如果认为,准备木柴时火尚不存在,那么所燃木 柴中就不可能有能燃火,即“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 燃”。因为,如果所燃木柴存在时,能燃火尚不存在, 与无实法石女儿无异,说两者观待而产生就没有任何意 义。
因为观待而生的两个法不可能一个存在时,另一个 不存在,比如石女儿和柱子,能否说柱子观待石女儿而 产生,或者石女儿观待柱子而产生呢?当然不可能。同 样的道理,如果木柴存在时火尚未产生,这时的火就如 同石女儿一样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怎么可能依靠所燃木 柴而变成有实法——能燃火,或者所燃木柴怎么可能观待无实法而产生呢?根本不可能。
再者,被火燃烧的木头才能叫所燃,如果火尚未产 生,所燃木柴也能先成立,那世间的钢铁、石头等都可以成为所燃了,会有这种过失。
◎ 因有障碍,故所燃非实有
这时对方又提出:虽然现在未生火时,不能称木柴 为所燃,但它是明天燃烧的原料,既然如此,为何不能称其为所燃呢?
有些道友可能也会想:自己堆在门口的牛粪虽然现 在没有燃,但过段时间或一会儿下课后就会用来燃火, 所以它们应该是可燃。现在大多数人好像都不用牛粪 烧火,改用电炉子、煤气或自身的绝地火来烧茶了(众 笑) 。以前我们刚来学院时,有一次法王如意宝从其他 商店买了一些煤油炉给我们用,但它燃得特别慢,烧 一 壶茶大概用 45 分钟,需要一直在旁边等,现在的用具比那时方便多了。
这种观点也不合理,因为,对方认为可燃的本体 实有存在,既然这样,它就不应该有阻碍它成为可燃的 情况。但实际上,障碍木柴等成为可燃的因素却是存在 的,比如,如果今晚下雨,牛粪棚里灌满了水,里面的 牛粪就不是可燃了。如果像对方所说可燃实有存在,它变成非可燃就绝对不可能。
在本品当中,龙猛菩萨主要破斥对方火薪自性成立的观点。对此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也反复宣讲过。 明白此理非常重要,否则,木柴虽然有了障碍无法燃烧, 却仍被叫做可燃,这是不合理的。当然,名称上可以这样叫,但从意义上讲,则不能成立可燃的真实含义。
◎ 先有燃,后有所燃不合理
反之,如果承许火在木柴之前成立也不合理,因为 能燃火要观待所燃木柴才能成立,如果火先成立,就有 了无因生的过失,并且以不需要木柴的道理来遮破对方的话,对方根本不会有正确的答复。
◎ 复述此理
大家明白这个推理了吗?我再重复一遍。首先,我们反问对方,能燃火与所燃木柴谁先存在?
如果对方回答木柴先存在,我们就反问,木柴存在 时是否有火呢?如果对方说已经有了火,那么后来再燃 火就会有火再次产生的过失;如果说没有火,则此时火 的本体与石女儿就没有任何差别,这样即使把三卡车的木柴堆在那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火星。因为这时火的本性是不存在的无实法,本体不存在的法不可能依有实 法而产生,否则依靠一车木柴也能产生石女儿了。如果 这样,我们就可以举行一个石女儿的降生仪式(一般在 印度,孩子降生时都会举行一些仪式) ,但这是绝不可能的 事。再者,所燃木柴也不可能依无实法而成立。反之, 如果对方承许火先存在也不合理,这样火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并且木柴也会变得毫无用处。
由此可见,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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