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着”三个字,涵盖了多少内容!——【1801辅导】《中论广释》第26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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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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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科判
⬛ 甲一:首义
🔘 乙一、宣讲论名
🔘 乙二、译礼句
⬛ 甲二:论义
🔘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
🔘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
🔷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
🔴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
🔶 戊一、(第一品)观因缘品
🔶 戊二、(第二品)观来去品
🔴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
🔶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
✴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
🔹 庚一、破处——(第三品)观六情品
🔹 庚二、破蕴——(第四品)观五阴品
🔹 庚三、破界——(第五品)观六种品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一、(第六品)观染染者品
🔹 庚二、(第七品)观三相品
🔹 庚三、(第八品)观作作者品
🔶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
(第九品)观本住品
✴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
🔹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
(第十品)观燃可燃品
🔹 庚二、破人我之所依——
(第十一品)观本际品
🔹 庚三、破人我之能依——
(第十二品)观苦品
🔶 戊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
✴ 己一、破有实法之本体——
(第十三品)观行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
(第十四品)观和合品
🔹 庚二、破因缘之能生——
(第十五品)观有无品
🔹 庚三、破暂时缚解
🔸辛一、破轮回之本体——
(第十六品)观缚解品
🔸辛二、破能立之因果——
(第十七品)观业品
🔸辛三、宣说趋入真如之方便
(第十八品)观我法品
🔶 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
✴ 己一、破时间自性成立——
(第十九品)观时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
(第二十品)观因果品
🔹 庚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第二十一品)观成坏品
🔶 戊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 己一、破轮回相续之果——
(第二十二品)观如来品
✴ 己二、破轮回相续之因——
(第二十三品)观颠倒品
🔴 丁三、断除太过
🔶 戊一、断除无有四谛之太过——
(第二十四品)观四谛品
🔶 戊二、断除无有涅槃之太过——
(第二十五品)观涅槃品
🔷 丙二、宣说缘起空性——
(第二十六品)观十二因缘品
🔷 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第二十七品)观邪见品
🔘 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 甲三:末义
第七品 科判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二、第七品 观三相品
🔶 辛一、以理证广说
◾ 壬一、遮破有为法
🔺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 寅二、断除过失
▫ 卯一、第一断过
🔻 辰一、说过
🔻 辰二、断过
^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 巳二、破本生生生生
^ 巳三、破彼二之答
▫ 卯二、第二断过
🔻 辰一、对方之回答
🔻 辰二、断除过失
^ 巳一、比喻不成立
-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
·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 巳二、意义不成立
- 午一、自生非理
- 午二、他生非理
· 未一、观察三时而破
· · 申一、总破三时生
· · 申二、别破正生生
· · 申三、破缘起不合理之说
··· 酉一、说缘起空性的合理性
··· 酉二、破未来法的产生存在
· 未二 、观察生有无其他生而破
· · 申一、反问
· · 申二、驳斥
🔹 子二、别破
🔸 丑一、破生
▪ 寅一、以前理而破
▪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 丑二、破住
▪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 寅三、抉择诸法不离老死相而破
▪ 寅四、观察以自住他住而破
🔸 丑三、破灭
▪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 寅二、观察住不住而破
▪ 寅三、观察因果而破
▪ 寅四、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
▪ 寅五、观察有实无实而破
▫ 卯一、有实不可灭
▫ 卯二、无实不可灭
▪ 寅六、观察自灭他灭而破
🔺 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 壬二、遮破无为法
◾ 壬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 辛二、以教证总结
1
科 判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颂词解释:
如果说生住灭还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如果说生住灭不具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不是有为法了。
中
论
释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
讲记
表面来看,说有为法具有三相似乎很有道理。比如瓶子、柱子等有为法,它们首先有生,中间有住,最后有灭,这些我们都看到了,也知道万事万物都不超离这一特性。所以,这种说法好像有道理。
但我们以中观理证来观察的时候就要问,
你们的生住灭是否也具足生住灭的法相呢?
比如这根柱子,它有生住灭三个法相,
而其中柱子的生,
它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
柱子的住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
柱子的灭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
对方或者说具足法相,
或者说不具足法相,只有这两条路。
如果对方说生住灭也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比如生,它也有生生、生住、生灭三个法相;那我们还要继续问,这个生生是否也具足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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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认为:有为法生住灭的法相也是有为法,亦应具足生住灭三相,这种说法有什么不应理呢?
中观宗驳斥驳斥说:这种观点完全不合理。生的三个法相——生生、生住、生灭不能成立。为什么?
因为,虽然“生”表面看可以有生,
但实际上再次生的情况并不合理,
会有法相无穷的过失,
因此“生生”不能成立。
“生灭”也不能成立,
因为生灭相违,有生就没有灭,
有灭就没有生,比如一个人,
他既是死也是活的概念,
世间根本不可能有。
所谓的“生住”同样不存在,
因为生和住无法同时并存,
是生就不是住,是住就不是生。
这样深入观察,就会知道,
即使在名言中,
对方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中
论
释
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讲记
如果说它也具足,那么这第三个生——生生的生,它有没有生住灭的法相……这样一直推下去,就变成无穷无尽了。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生是有为法,它有有为法的法相,既然如此,哪一个生不是有为法?不具有为法的法相呢?所以,如果说生也具足这样的法相,就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生是这样,住、灭也是如此。
【上师新版讲记(小编加)】:
如果认为生住灭是有为法,则每一法都要具有生住灭三相,并且接下来的生住灭也要各自具有生住灭三相。如此一来,就会导致法相无穷的过失。
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法相——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也没有立足之地了。
为什么呢?因为对方承许生住灭具实有的自性,如果它们后面有无边无际个法相,那这三个根本法相之实有本体怎么能成立呢?根本无法安立。
中
论
释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讲记
“无即非有为”,
如果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
那它们也就不是有为法了。
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才是有为法,
现在它们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
就不是有为法了。
不是有为法就成了无为法,
但“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生住灭都成了无为法了,
能不能作有为法的法相呢?
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也不成立。
萨迦班智达的《量理宝藏论》在观察法相和事相时,也有相似的推理。
推的时候也这样问,
法相有没有法相?
如果说有法相,
那么第二个法相有没有法相?
这样推下去,就有无穷的过失。
如果说没有法相,
那么这个法相就不是所知法了,
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
这一因明的观察方式和中观的观察方法基本相同。
这样的破法很尖锐:
既然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
那我们把生住灭作为事相来观察,
它们有没有法相?
如果有,再把它们的法相作为事相,
看有没有法相……
这样一直推下去,
前前作为事相、后后作为法相,
都有法相,那就无穷无尽了。
如果生住灭没有法相,
那它们就不是有为法了。
如果说前面的生住灭有法相,
后面的没有,
那么从哪一个开始不具有法相,
它就不是有为法。
不是有为法就是无为法,
无为法能不能表示前面的有为法?
肯定不行。
所以,我们这样观察,对方没办法回答。
这是以说太过的方式遮破的。
2
科 判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 寅二、断除过失
▫ 卯一、第一断过
🔻 辰一、说过
讲记
“说过”是指对方说我们中观宗的过失。
这里的对方是正量部。
作为小乘根本四部之一,
正量部的见解和其他宗派有点差别,
他们承认一个不可思议的我。
在佛经里有这样一段记载:
有人问佛:
“我或补特伽罗到底存不存在?”
如果释迦牟尼佛说不存在,
有些外道就接受不了;
如果说存在,就相违,
因为本来无我。
所以,佛陀没有回答。
见佛不答,正量部的祖师便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再加上佛经里也有我和诸蕴非一体、非异体的教理,依靠这些,正量部的祖师就建立了自己的宗派。
佛教有四法印:
诸行无常、
有漏皆苦、
诸法无我、
涅槃寂静。
对于这些法印,正量部不承认无我,所以他们的见解和外道是一样的。但从行为上看,他们又和内道相同。所以,总的来看正量部还是属于佛教。
我认为这里的对方应该是正量部,但有些讲义说是克什米尔的有部宗。不管怎样,对方的观点是肯定的,他们认为自己没有无穷的过失。虽然对方承认有为法具有生等法相、生生等随相,但他们认为法相和随相是互生的,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颂词解释:
生生产生本生,本生产生生生,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中
论
释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
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
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讲记
刚才我们说,生具足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不具足法相就成了无为法。现在对方反驳这个观点,说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对方认为:一个法产生时,实际有十五个法一起产生。比如说一个烦恼产生时,此事相法(烦恼)本身,加上它的七个根本法相——生、有、住、老、无常、邪解脱、非出离(这和《俱舍论》中所说的本相差不多)。
中
论
释
彼等各法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
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
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
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以此类推。
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讲记
然后再加上七个随法相——生生、有有、住住、老老、无常的无常、邪解脱的邪解脱、非出离的非出离,这样总共有十五个法同时产生。有漏善法和烦恼法的安立方式相同;而无漏善法的根本法相中与前不同的是正解脱和出离,随法相也有相应的变化。关于这十五种法的安立方法有很多,每个论师的观点也不同,《中论释》的脚注中附录了一些,大家可参考。
颂词中的“本生”是根本法相,
“生生”是随法相。
比如瓶子,它的根本法相是本生,随法相是生生。这和《俱舍论》安立“相”的方式差不多,学过了《俱舍论》,理解起来也很容易。
对方认为:
本生的来源是生生,
生生的来源是本生,
有这两个法相就够了,
两个互相产生,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对方的观点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
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
两个相辅相成,互相依存。
他们认为这样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3
科 判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 寅二、断除过失
▫ 卯一、第一断过
🔻 辰一、说过
🔻 辰二、断过
^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颂词解释:
如果说生生使本生产生,但生生实际从本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本生呢?
中
论
释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讲记
我们首先破生生生本生。你们刚才说过,生生的来源是本生,既然它的来源是本生,又怎么能生出本生呢?
按你们的说法,
本生应该是因,生生是果,
没有本生就没有生生。
如果是这样,那么后成立的生生,
又怎么能产生在它之前的本生呢?
根本不可能。
就如儿子从父亲而生,父亲是因,
没有父亲也就没有儿子;
如果说儿子生父亲,就毫无道理。
所以,说生生能生本生,是不合理的。
4
科 判
🔹 子一、总破
🔸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 寅一、以太过而破
▪ 寅二、断除过失
▫ 卯一、第一断过
🔻 辰一、说过
🔻 辰二、断过
^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 巳二、破本生生生生
颂词解释:
如果说本生产生了生生,但本生从生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生生呢?
中
论
释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讲记
这一颂破本生生生生。
如果说本生的来源是生生,
既然它从生生而生,
又如何产生生生呢?
这里还是依据对方互生的观点,只要词句上变一下,也很容易理解。就好像鸡生蛋、蛋生鸡,如果说鸡是蛋生的,那么蛋是因,鸡是果,鸡怎么能生出生它的那个蛋呢?所以,说本生能生生生也不合理。
开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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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