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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每日一颂】《中论》

知幻园 2024-01-21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下面破火薪他体的观点,是从两方面来破。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 、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中观宗驳曰:如果说能燃火与可燃木柴二者就像男 人和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彼此相离的他体,则可以说能燃火能够接触可燃木柴,但这是不可能的。


在名言中,男人和女人这样互不观待、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异体法,假立接触是可以的,但能燃火与所燃木柴并非真正的异体法,因为两者不具独立的自性,需 要互相观待才能成立——能燃火不存在,所燃木柴就不 可能存在;所燃木柴不存在,能燃火也不可能存在,两 者之间是互相观待的因果关系,如果互不观待,彼此都 不能成立。所以,虽然对方认为燃可燃的关系如同男人和女人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


颂词虽然没有直接破斥对方,但《显句论》和《般 若灯论》中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即指出了男 人女人互相不观待,而火薪之间则必须观待,否则能燃 所燃的关系就不能成立。由此可知,对方的喻义并不相符,以此就遣除了火薪“接触”的可能。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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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因缘品


二、观去来品


三、观六情品


四、观五阴品


五、观六种品


六、观染染者品


七、观三相品


八、观作作者品


九、观本住品


144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145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146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147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148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149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150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