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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每日一颂】《中论》

知幻园 2024-01-19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下面破火薪他体的观点,是从两方面来破。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


刚才对方认为,火正在燃烧木柴时,两者同时存在并且互相接触,但这不合理。如颂云: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不接触则不能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


《显句论》里是以前前推后后的方式对此进行推断。比如,刚才讲了破异体的原因——离过之答复之后,如果有人对此仍有怀疑,尊者就从是否接触方面再 观察,每处的解释都与前面的内容相关。以前印度论师 的论著一般都没有科判,但前后都互相连接,有一定关联。


刚才对方认为,火薪可以以异体的方式同时存在。我们反问:如果两者同时存在,那彼此是否接触呢?对 方回答:火薪肯定要接触,否则怎么燃烧呢?这时我们 就驳斥说:同时存在的二法不可能接触,因而不可能燃烧。为什么呢?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如果火薪是异体, 如 同 瓶 子 和 柱 子 一 样, 则 两 者 不 可 能 接 触(颂词中的 “至”是古代的一种用法,意即接触) ;如果两者不接触,则不可能燃烧。


关于两个异体法不能接触的道理, 《入行论·智 慧品》在抉择受念住的时候阐述过,如颂云:  “不入则 无合,无合则不遇。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意思 是,根境之间表面看好像有接触,但实际上,它们中间 只要有微尘就算还没有接触,没有接触就不能叫和合。即使中间没有微尘,但不论有分微尘还是无分微尘,根尘与境尘都无法互入,既然不能互入,就无法相合,无法相合就不算真实相遇。


同样的道理,如果火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体,那么二者的无分微尘就不可能互入。如果能互入,火薪就 成了一体而非异体。如果不入,火薪之间就没有真实的 接触。既然并未接触,火怎么可能燃烧薪柴呢?既然没有燃,火就不可能在木柴具足时燃烧,在木柴不具时灭尽,换言之,火从未以木柴为因缘产生过和毁灭过。


由此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 常住。”火如果不燃烧则不会有灭,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会有这种过失。


总而言之,火薪如果互为异体,就如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能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如东方的火不能燃 烧西方的木柴一样无法燃烧;如果无法燃烧,火就不会 因木柴穷尽而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其自身就成为恒 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然而,这与现量相违,在名 言中应该承认火有生有灭,火永远不灭的观点根本不合 理。谁会承认厨房等处的火永远不会熄灭、灭火器变得毫无用处呢?由此可见,承许火薪异体根本不合理。


事实上,能燃所燃等任何观待关系都是依靠六根而 建立,全部都是假象。正如《三摩地王经》云:“眼耳 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真 正以智慧观察时,胜义当中无论是火薪之间的关系,还 是其他任何观待关系,没有一法不空,万法应全部抉择为空性。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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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因缘品


二、观去来品


三、观六情品


四、观五阴品


五、观六种品


六、观染染者品


七、观三相品


八、观作作者品


九、观本住品


144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145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146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147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148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