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 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二(破现量之能立):
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像你们这样详细观察有什 么用呢?反正我们亲眼见到火能燃烧木柴,否则怎么烧 茶、做饭?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推敲,现量可见就证明火与木柴是存在的。
中观宗驳曰:你们所谓的现量是否是正量呢?如果是正量,那么请说出火到底是从哪里产生的?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燃(火)不可能从木柴以外的他处来,燃处(木柴本 身) 也没有燃。可燃木柴也是如此,不从他法中来,火 中也没有可燃。其他抉择方式则如同《观去来品》中所说。
首先,火肯定不会从木柴以外的石头、铁块、沙 土、瓦砾等他法(非缘) 中产生,因为这些法本身不是 产生火的因缘。如果火能从非缘中产生,就会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无因生的过失。
其次,在木柴自身(因缘) 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在因明当中,经部宗认为,火绒、火薪、火铁等因 缘具足后,通过摩擦可以产生火星,慢慢烧燃后出现火 焰,然后就会形成熊熊烈火。之所以会燃烧,是因为木 柴、火绒等因缘中有很多微小的火微尘,这些火微尘实 有存在并散居在不同的因缘上。当因缘聚合时,火微尘开始集聚、增大,之后就变成人们肉眼可见的火。
实际上,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名言假立,正如法称论 师所说: “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也就是说,尊 者在安立名言时,依靠的是经部宗的观点。但如果运用中观理论进行观察,这种观点并不合理。为什么?
如果认为火分子在木柴、火绒,或者黑色火柴头和 火柴梗等因缘上存在,并各占自己的位置,我们就用中 观六尘绕中尘或其他推理方法观察这些火微尘的本体,最后就会推出,火微尘实质性的本体不能成立,完全是空性。由此可见,因明的分析方法经不起中观推理的观察,木柴等因缘中并没有火(或火分子) 。
《显句论》里讲了一些外道的观点,比如,承许因 果同时的数论外道认为:火在木柴等因缘中已经存在, 只是不明显而已,摩擦之后,火就会原形毕露。但这种 说法也不合理。《入行论·智慧品》中对此专门做过观 察:假如因中有果,就会有吃饭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既然经部宗“火微尘散居在因缘上”的说法,以及 外道“火在木柴上暂时不明显、后来明显的说法”都不合理,那么木柴(因缘) 中有火的观点就不可能成立。
如果木柴以外的他处(非缘)及木柴本身(因缘) 当 中都没有火,又如何现量见到火烧木柴呢?不可能见 到。同样,可燃木柴不可能从火以外的他法中来,也不可能从火中产生,所谓的现量见也不能成立。这时对方只能哑口无言,规规矩矩地坐在那里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新版讲解
记忆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