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乐愿文大疏释》47 * 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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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人积累资粮很重要
①证悟实相的两个因缘,就是积资净障和对具相善知识虔诚祈祷。
②积资净障是修行人必须具备的殊胜自性:通过积资净障,凡夫位的修行人才有可能进入资粮道和加行道乃至于获得登地菩萨的修行境界;当福慧两种资粮圆满时,才有可能获得七地以上功德;想要究竟成佛,作为修行人,圆满福慧二资粮,佛果就会现前。
③清净业障是积累资粮的反体,二者是从不同角度来宣说的。众生相续中并非都是业障,业障清净以后不是空空的、什么都没有的状态,每个众生的心都有如意宝珠,把宝珠上暂时的客尘清净了,如意宝珠的光芒就会显露出来,也就是说,众生本具有圆满功德,当罪业逐渐清净,功德力量自然就会一分一分地显露出来。当罪业得到不同程度清净,功德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圆满。(因为资粮本具之故,这是大乘了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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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取”是自性罪,与居士五戒中的偷盗有区别
①不与取中的‘与’是给予之义,‘取’是取受之义,不与取的意思就是在别人没有给予的情况下直接取受,不管是强取还是偷盗,这种直接取受的行为都属于自性罪。
②区分“不与取”和居士五戒中的偷盗。这里讲的‘不与取’比较广泛,凡是在别人没有给予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得到的行为都属于不与取,其自性即是罪业。居士五戒中的不偷盗戒,按照《四分律》的讲法,犯戒的界限是以本国偷盗判为死罪的金额为标准,而按照小乘有部的标准,界限要严很多。(在汉地寺院受持的居士五戒都属于《四分律》的传承,所以在家居士守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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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取包括以贪嗔痴三种恶心而获取财物”,分大、中、小三等
①大不与取是指窃取三宝所依物资、供品、僧众共同的财物以及父母的财食。
A.“三宝所依物资”是严厉的对境,凡是缘于三宝所做的供品,比如寺院印佛像、印佛经、建佛塔的钱,没有用在三宝身上,而是由于贪欲心而挪用或个人享用,不管出家人还是在家人,过失都非常大,都属于大不与取。
在家居士在作供养时要说清楚是供佛、供法宝还是供僧,寺院执事会把钱分门别类,该供僧的供僧、该供佛的供佛。如果居士觉得供谁都行,那就统称为三宝的供品,不局限使用在某个方面会方便一些,寺院执事就会用在有需要的地方。
B.“僧众共同的财物”,在家人到寺院要注意,在执事没有开许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去拿僧众共同的财物,在开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享用。有些供僧的东西,在没有做羯磨(类似于民主制度中的投票表决),还没有作评判是不是可以给在家居士享用之前不要擅自享用,容易犯大不与取。
僧众是最严厉的对境,在寺院中,如果不小心损坏了属于僧团共同的物品,都会赶紧赔偿。有时僧团为了护持居士善根会有一些规定,比如居士住在寺院里,会交一定押金,然后再取被褥等等,因为这些物资属于僧众共同财产,出家人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私自送人或者损坏不赔,所以提前交一些押金,有一些折损时,这些都预算在押金里面。
在寺院中做义工时,寺院会安排吃住,这些都属于“主人给予”,居士在寺院护持僧众,在细节上会有一些开缘,寺院自然会把握取舍,不会让在家居士有这方面的过失,所以学了这些之后,居士们也不必过于紧张,这里主要遮止的是以贪心、盗心把僧众共用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用住宿情况举例说明:有时候是僧众给居士提供经堂住宿,如果是直接卖的睡袋,我们把睡袋弄脏了,不需要赔偿,因为卖出的缘故不属于僧众共同财产。如果是租的被褥,它属于僧众物品,只是租借,如果有磨损或者染污,我们最好赔偿,因为是僧团的共同财物。在经堂里吃住尽量要惜物,比如说对经堂要爱惜,不能随便弄脏,不能随便破坏经堂的地板、墙面、桌子、地毯、坐垫等等,因为这都是属于僧众的共同财物。
C.“父母的财食”,将父母的财食据为己有,自己享用。
“拿父母的钱做功德”属于后面将要讲到的“小不与取”范围,也是有不与取罪业,但是罪业不重。这种行为要讲究分寸,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善巧方便,不能让家人生邪见,比如自己的钱多拿一些,而父母的钱少拿一些,作为随喜,这样父母的那一滴水就拥有了大海的功德。
这里的大不与取是指以贪心将父母的财物据为己有。父母是严厉的对境,缘此对境所造罪业属于大不与取,所以在严厉对境面前,更要谨慎。
有些人说,父母品行不好,还要孝顺吗?如果父母品行不好,这是父母的过失,毕竟凡夫人不能十全十美,但是不能因此而不孝顺父母。不管怎样,父母在自己成长过程中确实付出很多,即便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对我们也有生养之恩。作为佛教徒,我们更应该公平地评判分析。
②中不与取是指盗窃、掠夺、摧毁,或通过暴力、经商牟利、短斤少两等不正当的各种欺诳手段获取普通人的财物。
A.某些具有邪见的说法“为了自利去盗取是没有过失的”,或者“为了让自己能活下来才这么做”,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而去偷盗没有过失,反而是功德,因为命最重要。”等都属于痴心所摄,见解上不符合因果正见,属于邪见,是不合理的。
B.通过经商牟利,以缺斤少两、坑蒙拐骗的方式来夺取别人财物,是中不与取。
C.跑到别人菜地偷西红柿、摘辣椒等,属于“在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拿走”,符合不与取的条件。
D.合理分配亡故的亲人留下的财物。
如果亡者命终前把财产作了分配,这样就不属于不与取。亡者的有些财物,我们都是作为纪念留着,心里想着“这是祖辈留下来的东西,做一个念想,好好保存起来”,或者对祖辈的东西以不败家、惜福的方式处理,以珍惜之心使用,不会触恼到非人。
E.出家人不要通过经商使自己获得更大的财富。如果寺院有商场,获得的利润,全部属于僧众共享,这是僧团自给自足的一种方式,就不算违犯,因为盈利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哪个上师,全部属于寺院,用于维持寺院正常运作。如果出家人自己经商,盈利自己享用,这是不合理的,戒律上,出家人不允许从事经商。
③小不与取是为他人利益而偷盗。
A.为他人利益而偷盗的情况,虽然不是为了自己享用,但是也不能保证一点贪嗔心都没有,如果贪嗔心强烈,同样有大过失,但是从为利益他人而不为自己求财的角度,可以算有一定的功德,所以,这属于既有善业又有恶业的杂业。
B.如果出家人的发心是为了得供养,希望让别人觉得自己有功德从而使自己成为供养的对境,也属于不与取,在五邪命中属于诈现威仪,过失比较大。
C.不是自己主动而是被逼的情况偷盗,即便如此,想要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想法还是具足的,所以还是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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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贪嗔痴执著程度的大小不同,不与取的果报轻重不同
①异熟果:转生于三恶趣中,动机最重者转生地狱,稍轻者转生饿鬼,最轻者转生旁生。
②等流果:即便得到人身也转为乞丐、佣工等贫穷之人;或者虽然有少量财物,也遭到强者抢夺、弱者盗窃,最终遗失亏损、毁尽无余;或者自己的钱财不得不与天人鬼共享而无有自主权。
慈善家与人共享钱财是上供下施的功德,我们这里指的是被业力所转、被迫无奈的业报相,完全是两个概念。如果个别修行人遇到这种情况,直接观想成上供下施,以此发心,感业报反而会变成功德,自然了结前业,这就叫做修行转为道用。
③增上果(成熟于外境上):只能转生于土地贫瘠、饥荒频发的地区。
④同行等流果:生生世世喜欢行窃,经商诈骗,转生于旁生中也会变成爱偷盗的老鼠、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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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戒律时,心态不必过于紧张
佛教的思想非常温润,合情合理。从《佛陀本生传》里的公案中,我们能感受到佛陀为人处世的温和,以及处处替他人考虑、顾念他人的心。讲十不善业时会涉及到戒的问题,有些人越学越紧张、越学压力越大、越学越苛责,对自己很严厉,对别人也很严厉,这是初学者容易出现的问题,如果戒律学到位,真正懂得道理之后,做人处事是温暖随和的,并非与众人格格不入,所以大家不必过于紧张。
佛陀是遍知,在佛法中不可能存在与世间法不圆融的教义留存下来,否则佛法无法做到历经千年依然被世人接受。佛法并非简单生硬的教条,而是需要长期闻思。真正懂得佛法道理之后,做人处事就会合理而圆融,而在没有完全懂得时,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其他的方面不必过于担忧。
生生世世不离师 恒时享用胜法乐
圆满地道功德已 唯愿速得金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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