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38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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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十、观燃可燃品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二、破人我之所依;三、破人我之能依。
本品观察燃与可燃,也即观察火与薪。犊子部坚持认为人我存在,并以火和木柴的比喻来成立人我。为了打破对方对人我的执著,本品以理证遮破这一能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一、(破火薪一体成立):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略说;二、广说。
卯一、(略说):
卯二、(广说)分二: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辰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辰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中 论 释
十、观燃可燃品[46]
[4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火薪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此处“火”即为燃者,“薪” (或者“木柴”)即为“可燃”,此处的“木柴”特指正在燃烧的“木柴”。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47],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47] 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 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 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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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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