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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正破【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十品)

知幻园 2024-04-03




每日

一颂

《中观四百论》


# 229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

庚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因。

壬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癸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违害。

子一、正破:

问曰:就像人力车,必须要人去拉才能动摇一样,四大所成的身体必须要有常我的发动,才能有作业活动,所以由身体有作业活动足可证明常我存在。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中观四百论》



如果某法无有触对,则无有动摇其余有色体法的作用,所以身体的作业活动,不是命者——常我所能造作发动的。


以身体有作业活动,而许有发动者——常我存在,也是不合理的观点。首先,从对方所举的比喻观察,人与车都是有质碍的色法,二者可以通过接触发生能动关系,但是,如果某种法无有变碍的质体,则无法与他法发生接触,如同虚空一样,即不可能令他法动摇,而胜论外道所谓的常我虽然是一种色法,但不能与外界发生触对关系,常我与身体现象跟人拉车不一样,故比喻无法成立;然后从意义上看,对方所许的常我既无触对,那么身体的作业活动,也就不可能是常我的发动,否则,也应承认虚空能发动他法的运动,故意义也不成立。俄巴活佛释云:若我是常法,常法则无有任何动摇触对,不可能对他法发生动摇作用,不能作为发动身体作业的因;而且常我与身体,不能与人和车相提并论,因为人和车都是无常法,以此二者之间发生作用变动是可以的,但身体与常我之间,身体是无常法,我是常有法,以常有法发动无常法使之动摇,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事情。以此,即可彻底勘破胜论派许常我存在的谬论。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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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202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203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204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205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206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207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208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209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210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211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212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213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214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215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216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217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218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219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220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221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222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223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224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

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225

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

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226

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

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227

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

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228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