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37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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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辛二、(以此理破受):
辛三、(彼二摄义):
庚二、(以教证总结):
中 论 释
辛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诸根, 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 彼大亦无神。
【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领受者不可能存在。关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若思维其前前的法,也只不过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为通达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所产生的根源——四大,作为其成因,而产生名色聚集的疱[45]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45] 疱:梵音译作遏部坛。密乘入胎经所说胎儿住胎第一位。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 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 见等亦应无。
(原译: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进行抉择,能得出眼耳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为 领受者人我[本住]的结论,则所领受的见等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见等无本住, 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 无有无分别。
(原译: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领受者人我在未见之前、正见之时、已见之后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领受的(见法)之前,(领受者)存在的说法已经被驳得体无完肤;其次, 如果在(已见)之后存在,则需要有没有领受者的所领受在之前存在,这样也会成为无因, 其道理相同的缘故;再次,在(正见的)同时,(领受者)的本体也是不能存在的,对于这一点, 我们可按照前面所宣说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有”以及“无”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显句论》所云:【“若汝以为:如此这般,岂非确定无人我耶?何人声称‘:因见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论?汝等岂非以言过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虽乃吾等之主张,然汝等尚未通达其真义也。此言乃因对治与‘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实’之论相左,安立‘人我以实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谬论,并遮止于其自性之过分耽著而言,并非为立无实之论。此(有无之立宗)二者皆需抛弃。所言‘于有实之耽执’及‘于无实之耽执’,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则 何人可分别有无哉?”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九观本住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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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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