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庄严论释》讲记 第27课
发了菩提心之后,继续宣讲全知麦彭仁波切所造的《中观庄严论释·文殊上师欢喜之教言》。本论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宣讲了造论分支,现在正在宣讲第二个科判——所说论义。
这一部分对于二谛对境的观察以及修行方式进行了阐述。对二谛观察的时候,在胜义谛方面安立为实有空,世俗谛方面安立为实法存在。现在讲到安立胜义谛是空性的,前面已通过推理建立根本的因,即自他所说一切万法在真实义中,实际上因为离一多的缘故是无自性,犹如影像一样。对于根本因方面已经做了观察。
辛二、旁述分三:一、分析有法;二、分析真因;三、阐明喻理。
在旁述中,主要是对前面根本因中的有法、真因以及比喻等问题进一步进行阐释。有些地方对初学者来讲会有些疑惑,所以如果没有进一步分析,初学者、智慧浅的人没办法真实了知它的内容。
在此略微宣说插述内容。
壬一、分析有法
第一个是有法的问题,分析有法主要是自他所说法。自他所说法这个问题到底是怎么样安立的?对于自他所说的这些法破掉之后,能不能真正建立一切万法的空性?这里有法主要指推理中的自他所说法,这个方面就称之为有法;无自性是立宗,离一多故是真因或者根据,如影像就是比喻。其中无自性在有法、真因、比喻中都有阐释,主要问题就是从有法,推理的因和比喻这三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分析,让我们了知实际上一切万法的确都是无有自性的。
首先对于自宗和他宗所说的一切有法做分析。在此略微宣说。第一个问题是分析有法:
如果有些人怀有这样的疑问:这里遮破宗派所说的一切有实法,由此又如何能妨害无始以来久经串习的俱生我执呢?
“自他所说法,此等真实中,离一及多故,无性如影像。”把这个问题讲完之后,就有怀疑了:这里遮破内道和外道所说的一切有实法之后,怎么能够妨害无始以来久经串习的俱生我执?
实际上他提的问题很具体也很现实。因为众生流转轮回,主要是来自于俱生的我执,如果把这一切有实法遮破,没有妨害俱生我执,那么遮破这一切法就没有意义。如果遮破一切有实法能够妨害俱生我执,那么又是如何妨害的?这关系到我们从轮回中获得解脱。或者说观察一切万法的空性,通过中观了知一切万法无自性,怎么样能够具体地对于俱生我执进行妨害?
(下面对此进行答复:)
本论中将自宗他派所承许的常恒实法、无为法、补特伽罗、遍、粗、细与识一切法作为有法,
《中观庄严论》中把自宗和他派所承许的一切有法、一切常恒实法等等作为有法。比如此处讲到“常恒实法”,所有内道实际都不承许一个常恒实法,这主要是外道承许的主物、神我、微尘等诸如此类的东西。
“无为法”,在内道中承许涅槃无为法是实有的观点,还有一些虚空的无住等无为法的耽著,这倒是自他宗都会有的。
“补特伽罗”,补特伽罗是假我也好,实有的也好,实际上内外道都有可能有,只要是承许有我的宗派,都承许有一个人,有一个补特伽罗的存在。当然有部以上只是承许一个假我,这个假我实际上没有真正的我,所以,如果是承许假我,肯定承许人无我。除了无我宗之外的有些犊子部、外道以及一些世间人,实际上对于补特伽罗,对于人我存在都没办法破斥,所以把这个也作为一个有法进行观察。
还有讲到了遍,即周遍、能遍的意思,前面讲到了能遍和所遍之间的问题,后面还要提到能遍和所遍,所谓的粗和细的这些概念,以及心识等一切法作为有法。
因而这其中已囊括了常无常、内外、境有境、遍不遍、粗细、能知所知等一切有为法与无为法。
实际上在有法中已经包括了一切常无常的法,因为前面的常恒无实、补特伽罗、遍、粗细等等里面,有外道安立的常、无常的法,内外的一些法[1]。
“境有境”,境就是对境的意思,有境就是自己能了知的本体。如果从粗的角度而言,有些时候人本身作为有境,然后所观察、所了知或者所趋入的对象就称为对境;有些时候有境单单指心识,因为前面是从整个人讲的,如果我们讲的很细的时候,真的很严格分析时,这个有境就是作为心识来讲的,心识能够了知的,心识能够判断的这些方面就叫做对境。
还有周遍、不周遍,粗细,能知和所知等等,这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都包括在这里所讲的有法。所以有法是包括了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
为此,只要依理证明(这一切)无实,就必定能根除两种俱生我执[2]。
因为自他所说法中包括所有有为法和无为法,我们在立根本因中讲到“自他所说法,此等真实中,离一及多故,无性如影像”,无性就是指无有自性。如果能够通过离一多因了知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无有自性,就肯定能根除两种俱生我执。所以这一句实际上做了一个总答。
前面的提问,如果你遮破了一切有实法怎么能够妨害俱生我执?麦彭仁波切首先就把自他所说法包括了一切万法,如果能够了知一切有为法无为法都无实,那么就不可能有俱生我执的立足之地。所以,通过中观打破一切万法的实执,绝对能够根除两种俱生我执。这里就是做一个总的回答。
下面这一段做分的回答,进一步分别做了阐释。首先是对俱生的我执进行观察,然后是对遍计我执进行观察,不管是俱生我执还是遍计我执,实际上都可以通过离一多因证明无实的方式来打破的。
本来,一切众生由相续中俱生愚痴[3]的牵引而对瓶子等一切有实法执著成立这个、那个。依赖有实法也可形成无实法的名言,对有实法与无实法执著为此,
在“执著为此”以上,主要是讲到了俱生的法执。众生是怎么样形成俱生法执的?俱生法执,一切众生由于相续中的俱生愚痴的牵引,不了知一切万法的本性,这就叫做俱生愚痴或者俱生无明,无始以来众生相续中本来就具备这种俱生无明。然后对外在显现的瓶子、柱子等一切的有实法,执著成这个法——瓶子在这边,这个是柱子,柱子在那边,这是我的柱子……通过俱生愚痴成立了有实法,有实法再执著为这个那个。当然“这是我的柱子、我的瓶子”,实际上可以放在俱生人执中,而俱生法执,就是对于柱子瓶子了知,这个就是柱子、这个就是瓶子,它们是存在的等分别,通过俱生无明引发,对于瓶子一切的实法,执著成这个那个。
“依赖有实法也可形成无实法的一面,”有了有实法以后对于无实法,比如无瓶、无柱等无实法,瓶子首先存在,后面又不存在了,不存在这个本体就叫做无实法、灭法。所以无实法的名言是依赖有实法而形成的。
“对有实法与无实法执著为此,”对于有实法这样执著、那样执著,对于无实法也是这样执著、那样执著,这是所谓的俱生法执。俱生法执不是遍计的,因为是通过俱生无明而牵引形成的。
什么是俱生法执?有俱生和法执两个方面,所谓的俱生,是简别了遍计。通过学习外道的观点,相续中重新生起来的诸如此类的执著,就叫做遍计执。俱生执是不管学不学外道,反正众生生下来之后,对于法都有这样那样的执著。此处说到通过有实法形成的无实法,这是通过俱生引起的,俱生是简别了遍计,法执是简别了人执,把有实法、无实法执著为这个或者那个,就叫做法执,合起来就叫做俱生法执。下面讲俱生我执或俱生人执。
依于自相续的五蕴而认为是我,未经详察细审而执著的俱生坏聚见也就由此产生了。
俱生我执、俱生人执又是怎么样的?俱生的人执是“依于自相续的五蕴,而认为是我。”在名言谛中,只有五蕴而没有人我。但是众生不了知五蕴的自性,就把五蕴首先执著为一个整体,然后把这个整体认为是“我”。实际上所谓的“我”,除了五蕴的自性之外,根本不存在。
众生首先把五蕴执著为一个整体,然后把这个整体执著为我。实际上五蕴就是五个别法:色、受、想、行、识。所谓的色蕴是很多色法聚集在一起;受蕴是多种多样的受聚集在一起;识蕴是各种各样的心识聚集在一起。这里面根本没有一个整体,首先分了色受想行识五大块,然后再细分,每一个蕴上又有很多细微的法组成。
但是一般的凡夫众生根本不了知这个问题。生下来之后,他就想当然地把身体和心认为是一个整体,执著五蕴是“我”。把五蕴认为是“我”的概念,就叫做我执或者俱生我执。所谓俱生简别了遍计,因为外道中有单独安立一种所谓的“我”,比如神我等,这是通过宗派详细观察之后,认定了一个所谓的“我”,对于这种“我”产生的执著叫做我执,不是俱生的,而是遍计的我执。
俱生我执,第一必须是俱生,就是人生下来后,没人教他,他就会把身体和心执著为“我”。还有一些旁生等所谓的低等动物,不管是小蚂蚁、蚯蚓,还是乌鸦,它们生下来就有一种俱生我执。一方面是俱生的,一方面是我执,把五蕴执著为我,对五蕴的这种执著就叫做俱生我执。
此处讲得很清楚,“依于自相续的五蕴,而认为是我”。首先一定是自相续的五蕴,然后五蕴的整体,他没有认知这只是五蕴而已。如果他了知了这是五蕴,实际上相当于有了一种智慧,一种光明的智慧。为什么?把实际情况是什么就认知为是什么的缘故。他把五蕴认知为五蕴,如果是真正认知了五蕴,就不会认知为“我”。但是现在我们没有把五蕴认为是五蕴,反而认为是“我”,这是一种无明的成分。一旦有了这种无明的成分,对于实际情况就已经错乱。所以我们一分析,这个所谓的“我”,就纯粹是一种错乱。
我们无始以来已经习惯的这个所谓的我,纯粹是一种错乱。真正去分析的时候,除了别别的五蕴之外,根本就找不到一个所谓的“我”。但是在学习空性之前,没有通过学人我理论来了知五蕴的实相,因此众生还是习惯性地执著这就是“我”。而且我们在学中观时还会这样想:怎么会没有我?我不是坐在这里?我不是在走路?这实际上就是还没有了知一切万法的实相,还是生活在虚幻和迷乱中。
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这种所谓的迷乱消尽。没有我,只有五蕴的存在。所以平时应该多思维观察:是谁坐在这个地方?实际上是五蕴坐在这个地方,是五蕴在走来走去。除此之外,没有我走来走去。
这种认知方面的转变很困难,一方面是从迷乱到实相的过渡,我们认为是我在吃饭,实际上不是,而是嘴巴在吃饭;坐着的时候,我们认为是我在坐,实际上是屁股在坐。真正去观察,实际上是五蕴别别地在做事情,但是我们不了知的时候,就会认为我在做事情。
在《大乘经庄严论》中,弥勒菩萨也提到过,如果我是一个实有的法,我也应该起作用。但是我在观察的时候,没有起任何作用。前面我们说到,我在起作用,我在走路,其实不是我在走,是脚在走。是脚在走,手在做动作或者嘴在说话,这些都是别别的五蕴,脚属于色蕴。比如我在想事情,实际上不是我在想,是五蕴中的心识在想;然后就是受、想、行,除了这些之外,没有一个我。如果我存在,如果我实有,那必定能够起功用。但是真正去观察,除了五蕴起功用外,这个我的确没有起功用。
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迷乱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好好地去观察、修习无我正见,还会一直迷乱下去,如果一直迷乱下去,还是会不断流转轮回。所以现在必须要通过学习来了知:一切都是错乱,来打破这种俱生我执。
“未经详察细审而执著的俱生坏聚见”
“未经详察细审”,这句话也大有深意。为什么?因为众生的俱生坏聚见,都没有经过详细观察,是非常模糊、笼统的概念,想当然地认为“我”天经地义成立。
而很多外道安立了很多神我,却是经过详察细审的。他通过观察之后,认定有一个恒常的我,像这种我执是判在遍计中。而众生的俱生坏聚见有一个特点,就是没有经过详察细审,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我”存在。
未经详察细审而执著的俱生坏聚见由此而产生。一方面是俱生,一方面是坏聚。坏聚前边分析过,“坏”是指五蕴实际上是无常、变坏的自性;“聚”就是聚合,色蕴就是色法的聚合,受蕴就是受法的聚合。所以把五蕴执著为我的见解就叫做坏聚见,这个坏聚见也就由此而产生。
如此看来,耽执似乎成立的法与补特伽罗(人)之此等本体的设施处就是蕴等。
前面这一大段分别对俱生法执和俱生人执做了观察,这段是个总结。
“如此看来,耽执似乎成立的法”,这叫做似乎成立的法,我们把瓶子、柱子认为是这个瓶子、那个柱子,这方面似乎成立。似乎成立的意思是,如果你不观察,一切万法就像我们的分别念所认定的一样,似乎就是这样的。比如我们十个人在一起讨论,哦,大家决定了就是这个,对,那就是这个,没必要再辩了。把这十个人再扩展到一个国家、一个世界,大家都是这样认为的,就把这样的问题用大家共同认定的方式固定下来。所以这就叫做似乎成立,经不起观察。
似乎成立的法,还有似乎成立的补特伽罗。我们也是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我当然是有的。但是为什么有?他举的实际上是似是而非的理由,不是一个真正的理由。
“此等本体的设施处就是蕴等”,设施处就是依靠处,是假立的处、安立的处,是我们要施设的所依。如果我们要安立一个人或一个法,那么我们要把人我和法我安立在什么地方?就安立在蕴上面。就是通过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来安立。所以这个处叫做设施处,也叫做假立处。设施处的意思是,它作为一个本体,作为一个基,安立这些人我和法我。这个设施处也是不观察的时候似乎有,一观察便不存在。这方面就叫做蕴等。
所以我们在观察的时候,不管是法还是人,它的设施处都是蕴。所谓的人我,它和我有关系,比如把五蕴整体认为是我,然后我拥有的东西,如我的房子等,会执为我的财产,这叫做我所。虽然它们本身是柱子、房子等,也可以安立为法,但由于是和人我有关联,所以就成为我所。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它就是一个法,如果从其他人的角度来讲,它不是我的东西,对于这个所谓我的房子,概念上就是一个纯粹的法,执著这个房子是实有就属于法执。
所以不管是人执还是法执,它的设施处都是蕴等,除了蕴等之外再没有办法安立。如果把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打破,就能够打破对一切万法的执著。
下面这一段主要是讲遍计的执著,即遍计的人执和法执。
此外,(众生)还对于名言中本来无有之法而以颠倒理由妄加执著为有。
此外的意思是除了俱生的人执和法执之外,众生还对名言中本来不存在的法以颠倒理由妄加执著为有。名言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法,观察之后有一种颠倒的理由,通过这个颠倒理由妄加执著为有。下面进一步分析。
也就是说,以趋入、耽著自心强行假立的常有实法、神我等种种想的锁链将所有凡愚紧紧束缚住。
“也就是说,以趋入和耽著自心强行假立的常有实法”,所谓的常有实法,比如数论外道的自性主物、神我,也就是数论外道的神我,还有其他外道的神我、所承许的常有实法等。实际上这个法在名言谛中根本不存在,但是通过颠倒理由妄加执著这些常有实法是存在的、我是存在的,因此就落入遍计中。
“种种想的锁链把所有的凡愚紧紧束缚住了”,这是讲入了外道的一种遍计执。通过学习外道而熏染的这种执著就叫做遍计执,又分为两种——遍计人执和遍计法执。遍计已经和前面的俱生简别开,是通过学习外道的宗义而产生的执著。遍计的人执,比如神我是和我有关的,就是把本来不存在的神我认为是我,就叫做遍计人执、遍计我执。遍计法执是除了这个神我之外的其他的法,比如执著主物、其它的自性,都叫做遍计法执。
俱生人执和俱生法执也如前面对待理解。遍计人执和我有关,遍计法执是外道所承许的实有的主物,及其产生的二十三谛法。遍计的或者俱生的人执、法执,都是缘一切万法的错误观念而引发,都是没有认知法的本性。如果打破本性就可以打破一切俱生乃至遍计的执著。
遮破此等一切的“一”而能否真正破除“一”之理:
把一切有实法和无实法中的“一”遮破,因为离一多,所谓的“常”和“一”,“实有”和“一”,必定有关联。把法打破后,能不能够真正破除“一”的概念,能不能打破对“一”的执著?
凭借能破的正理尽管能推翻耽著常物的一切对境,但由于这所有对境并不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因而依然打破不了俱生我执;
这句话和下句话有关联,它讲到总的原则:在破有实法时,如果单单打破遍计执,就打破不了俱生执。第二个原则:打破了俱生执,同时就能够打破遍计执。这是什么原因?因为俱生执著是遍计执著的根本。如果把根本破了,它的支分也就破了。如果只破支分,它的根本不一定破。所以如果打破俱生的人执、法执,就可以打破遍计的人执、法执,因为它根本就是俱生的执著。
反过来讲,如果只打破遍计的执著,对俱生的执著不会有妨害。首先观察打破遍计执却打破不了俱生执的问题,凭借能破的正理,尽管能推翻耽著常物的一切对境——外道耽著常有的神我,常有的自性等,但常有的神我,常有的自性等所有的对境不是俱生我执的所依。
所依是对境的意思,俱生我执是能境,是执著的状态。俱生我执的对境是什么?俱生我执所执著的对境是俱生我,而常法并不是俱生我执的对境。俱生我执是没有经过详察细审的,是俱生带来的执著,它所执著的是俱生我。把遍计我推翻,遍计我并不是俱生我执的所缘境,不是它的所依。所以虽然把耽著常物的对境打破了,也破不了俱生我执,因为俱生我执和俱生的我是一对,要打破俱生我执,必须要把俱生我打破,俱生我的对境打破后,俱生我执的能境才能够消失。而遍计的常法——遍计我执的对境被打破,只能够打破遍计我执,而对于俱生我执没有妨害。
众生流转的根本是遍计执还是俱生执?是俱生执。当运用中观正理打破遍计执后,还要进一步打破俱生执,才能够破坏轮回的根本。
下面从另外角度讲:
而一旦认识到俱生我执的所取境“我”不存在,即可推翻被承许的常我、作者等一切遍计所执法,如同了知石女儿不存在便可断定他的容颜色泽也绝对无有一样。
如果打破俱生执,遍计执也能够同时被打破。俱生我执的所取境“我”不存在,俱生我执是能境,俱生我执是执著俱生我而产生。中观主要破什么?中观主要破俱生我执的所取境“我”,观察实有的“我”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通过中观分析,所谓的俱生我不存在,俱生我执缘俱生我而产生,俱生我一旦没有,那么俱生我执就会消失。这是从见的角度讲。
从修的角度讲,如果从见上了知“我”不存在,俱生我执还不会马上消除,必须要去修,要现证“我”不存在。现证“我”不存在才能够打破俱生我执。因为俱生我执是内心中非常深厚的执著状态和习气,不是通过学习了知正见后就能打破,必须要通过进一步修持,证悟“我”不存在,才能够打破俱生我执。
一旦认识到俱生我执的所取境“我”不存在,即可推翻被承许的常我、作者等一切遍计所执法。就是说如果打破了俱生我执,遍计的常我、遍计的作者,一切遍计所执法都能够被推翻。
打破了俱生执,遍计执也就打破,如同了知石女儿不存在,便可断定他的容颜、色泽也绝对无有一样。石女儿是根本,石女儿的容颜、色泽是差别和支分,相当于差别的基。石女儿是整体,整个石女儿都不存在,石女儿的容颜,石女儿的色泽怎么可能存在?肯定不会存在。又好像墙壁和壁画,如果把壁画消除了,墙壁不一定有损害,但是如果连墙壁本身都没有,壁画不会存在。
俱生和遍计就是这样的关系,遍计执是在俱生执著的基础上才能够显现。如果单单打破遍计执不一定损害俱生执,但是俱生执著一旦打破,根本一旦没有了,遍计的支分和差别也不会有。所以应该把重点放在破俱生执,如果遮破俱生执中的“一”,就能够真正破除“一”,否则如果只是打破遍计,那么俱生不一定有损害。
如果以真实的离一多因而证实补特伽罗(人)、有为无为一切法无有自性,那么怎能还会产生二我的执著呢?
对方说:打破了有为无为法的执著,能不能打破二我的执著?可以。
通过真实的离一多因而证实补特伽罗不存在,有为、无为的一切法无有自性,就不能再产生二我的执著。二我执著是人我与法我的执著。人我的执著是缘五蕴整体而产生,如果把五蕴破斥掉,人我怎么样安立?如果把五蕴分析成五个法,再把五个法分析成微细的部分,把色法分析成无分微尘,把心法——受、想、行、识分析成无分刹那,人我在哪里安立?所以能够直接伤害到人我。
法我是执著瓶子,执著柱子,执著无分微尘,执著无分刹那。如果通过离一多因分析掉,认为法实有的法我又怎么安立?法我是认为法实有,把所谓的法全部抉择为无自性,怎么可以产生法我?人我和法我不存在,人执和法执绝对能够对治。所以了知一切有为法不存在,不管是俱生人执、俱生法执都可以伤害到。我们学习这个论典就有了意义,因为一切轮回的根本就是执著,了知万法的实相,就可以从轮回中获得解脱。
由此可知,
前面讲过,将所知万法抉择为无自性之故。
将遍计所执法与俱生所取境综合起来作为有法,目的在于:不仅仅包含世间无害之识前显现的有实法,同时也涵盖外道所承许的遍计所执法等。
遍计所执法和俱生相对应。前面学总义的时候讲过,唯识宗三自性中有遍计所执性,不是这里的遍计所执法,名词相似,但意义完全不相同。
遍计所执法是学习外道而产生的执著,范围窄;唯识宗所讲的遍计所执性范围宽,唯识宗三大宗义中的遍计所执不是这个地方的遍计所执,这个地方的遍计所执是学习外道而有的,唯识宗的遍计所执因外道而有的,也有俱生的,这方面都包括在遍计所执性当中。这个地方的遍计所执是对应俱生,遍计和俱生是一对,前面也讲了遍计和俱生概念,不要混淆。唯识宗的遍计所执性是从三自性的角度讲,和遍计所执法不是一回事。
通过前面分析,把遍计所执法和俱生所取境综合起来,作为有法自他所说法。自他所说法是把外道所说的遍计所执,和内道所说的俱生所取境综合起来作为有为法。目的在于,不仅包含世间无害识前显现的有实法,也包括外道所承许的遍计所执法。同时对一切法做观察,了知都无有自性。这是讲分析有法方面。
壬二、分析真因
分析真因就是讲离一多。自他所说法都是无自性的离一多故,离一多故是真因。下面对离一多故这个真因推理、根据做分析。
分三:一、分析是应成因抑或自续因;二、分析是证成义理因[4]抑或证成名言因[5];三、分析是无遮抑或非遮。
第一、离一多是应成因还是自续因?这个地方的应成因、自续因不是应成派的因和自续派的因,是指因明中的应成因和自续因。因明中有应成论式及自续论式。
所谓的应成因是三相不一定齐全,而通过应成的方式来抉择;三相齐全的因叫做自续因,有法、推理都齐全。应成派推理和自续派推理与这里不是一回事。
因明中的应成因和自续因,它是包括在中观应成因和自续因中的自续因。也就是中观自续派的自续因可以涵盖因明中的应成因和自续因,因明中的应成因和自续因包括在中观自续派的推理中。所以把中观应成派的推理简别出去了,这里的应成因和自续因,和中观应成派的推理都没关系,全都是自续的推理方式。下面进一步详细观察应成因和自续因的意思。
第二,这个“离一多”要证成义理还是证成名言。证成义理就是在意义方面去证成,对无自性的意义不通达,要证成的是无自性的意义。名言就是名称。离一多是要证成意义还是证成名称?前面讲了,如果要证成意义就叫证成义理因,如果要证成名字就叫名言因。无自性是一个名词,意义上我们都知道是空性,但对无自性的名词不通达,所以就用离一多来证成名字,这是不是证成名言因?
下面要分析是证成义理因还是证成名言因。
第三是无遮还是非遮。遮就是遮破的意思,无遮就是通过没有的方式来遮破,非遮就是通过不是的方式来遮破。通过没有方式来遮破,还是通过不是方式来遮破?
下面分析离一多到底是怎样的。
癸一、分析是应成因抑或自续因
如果有人心里思量:这里安立的因是应成因还是自续因?倘若是应成因,此因必须为对方所承认方可成立,而此处对方并不承认离一多因,所以立为应成因显然不合理;
什么是应成因?应成因有什么样的法相?
因明《量理宝藏论》第十一品讲了他利比量,在讲他利比量要结束时,就讲了应成的论式和自续的论式。应成的论式有一个法相,就是“说承许而立不许”,说承许是说对方所承认的因,把对方承认的因来立“不许”,通过对方承认的部分,来安立对方不承认的部分,就叫应成因的法相。是从这方面安立。
以前上师讲的时候打比喻,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是自续因的推理方式。烟我们可以看到,但火看不到。如果用应成因,对方承许火不存在,那我们用这种推理方式,用他承认的安立他不承认的,要安立应成因时,就说“无火之故”(无火是对方承认的),“应成无烟”,就是应成论式。无烟对方是不承认的,因为烟是现量见到的。
实际上通过烟可以推知有火,它们是一种因果关系,烟是果火是因。对方如果不承认有火,我们就说“无火之故,应成无烟”,我们说肯定有火,如果没有火,应成无烟。这个无烟是对方不能承认的,烟现量见到,通过“无火之故应成无烟”的推理让对方知道他的过失,叫应成论式。“无火之故”,把这个根据放在前面,“应成无烟”,是应成论式,应该变成什么情况。
所以,如果把应成论式放进来,这当中就没有有法,宗法不齐全的,只是说什么之故应成什么。如果要用应成论式来讲这个问题:“离一多故应成无自性”,因是离一多,按照应成的理论来讲“离一多”对方应该承认,然后“无自性”是不承认的,应成的法相就在里面──说承许而立不许。通过他承认离一多而安立他不承认的无自性。所以有法就没有了,因为应成因不是三相齐全的论式。
自续的论式,自续因就是三相齐全的推理,有法也有,无自性是所立,离一多故是因。应成论式是有法没有或宗法不齐全,应成论式“离一多故应成无自性”,是这样讲的,是通过这方面来安立的。
分析了应成论式之后再看论文,“倘若是应成因,此因(这个推理离一多)必须为对方所承认方可成立”,按照应成因的原则,对方肯定要承认,这个因才可以成立,“而此处对方并不承认离一多因,所以立为应成因显然不合理”,对方讲你这样安立应成因不合理。
我们要把问题搞清楚,必须要知道应成因的论式是怎样。如果你要使用应成因,因就是根本因推理的“离一多故”,“离一多故应成无自性”,对方必须要承认。但是对方并不承认“离一多”,那就不是应成因,把它安立成应成因不符合应成因的法相——说承许而立不许,这方面不符合。对方的意思是你不能把它安立成应成因,这不合理。
既然不是应成因,那么是不是自续因?
假设立为自续因,必须要以三相齐全为正量来证实,
自续因的法相就是三相齐全的推理,三相是因三相,因三相必须要齐全。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
而在这里,有法的常我与常有的大自在天、无分微尘与无分心识这一切均不成立,因而有法不成,
在这个论式中,作为有法的常我、还有常有的大自在天、还有所谓的无分微尘、无分心识这一切都不成立。如果是自续因,三相必须要齐全,第一个要观察有法成不成立。但在这当中,常有的我,还有无分微尘这一切内外道中的法都不成立,因而有法不成。
如果有法不成立,那么宗法[6]也就无法得以证实,由此三相则成了残缺不全。
这一段稍微解释下。因三相中观察时,如果有法不成,第一相宗法首先要证成,才能观察第二相和第三相[7]。第一相通过了,宗法成立,才可以观察第二相同品和第三相异品。如果第一相都没通过,那第二相、第三相都不用观察,绝对是一个相似因。
首先,这地方宗法怎么成立?宗法成立,就必须把离一多这个因放在有法上看成不成立,因在有法上成立,第一相宗法就成立。宗法就是因三相中的第一相,必须放在有法上,观察二者是否成立。
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是一个三相推理。在这个推理中,第一个是有法:山上,因就是有烟,我们要承认第一相宗法,必须要把因放在有法上看成不成立。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火是山后隐蔽的,我们要推知山上有火,因是什么?有烟之故。第一相就要把有烟之故,放在山上看一下成不成立,山上有烟这是现量见到的,所以第一相宗法就算成立。宗法成立后,再看下第二相、第三相的同品遍、异品遍是否周遍。
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有烟,肯定可以推知有火,如果没有火就没有烟。这样我们通过第二相,把它的因,和它的所立放一起观察,有烟,有火之故。那是不是有火就有烟?肯定有火就有烟,有烟肯定推知有火,因为二者是因果关系,通过果来推因,无火就没有烟。
第三品反过来推。如果改变所立,能立就改变。所以如果有烟,肯定有火,这是第二相。如果无火,那么肯定没烟,这二者之间都是平等的。因三相通过这方面来推理证成。
第一相宗法必定是因,要放在有法上去看。前面我们就把烟放在有法的山上面去看。山上有烟,这叫宗法成立。
这地方也一样,一切的自他所说法,一切的有实法无自性,离一多故。第一相,我们就要观察离一多是不是真因,必须要看宗法成不成立,离一多因这个推理,在有法上能不能安立。
但有法现在不成,就是在有法中一部分有,一部分没有。自他所说法中的常我、大自在天、无分微尘这些都不存在,所以离一多在不存在的法上就没办法安立,这叫有法不成。如果有法不成,宗法就无法被证实。因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就不真实。宗法如果没办法证实,那第二相和第三相根本不用观察,肯定不是真正的推理。
如果是自续因,必须要三相齐全 ,三相齐全中第一相就看有法成不成立。明显地,外道的常我等等这些有法不存在。因三相中第一相,离一多这个根据放在有法上,就没办法安立,宗法就成立不了。这就成了残缺不全。残缺不全就是说没办法安立真正的自续因,不符合自性的法相。
所以你怎么去安立,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虽然印藏的有些智者说,非为共称的他宗假立法,运用应成因建立,对于共称的所有本体,使用应成因与自续因均可。
对于前面的问题,印度和藏地的有些智者,他要回答前面这个难题,是分开来讲的。那怎么分开来讲?
“非为共称的他宗假立法,运用应成因”。非为共称的他宗假立法,就是前面所讲的常有的自在天、常有的我等等,这是外道自己承认而内道不承认的,这叫非为共称。他宗假立的法,这个时候不能运用自续因。
为什么不能用自续因?前面讲过了,自续因必须要三相齐全,但你的有法不成立,宗法就没办法安立,宗法无法安立,三相就残缺,所以不能用自续因。
那可以用应成因。应成因就可以不用观察有法是不是成立。应成因前面分析过,这个什么什么故,应成什么什么,没有有法。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用应成因简别了,不用自续因。
对于共称的所有本体,内外道共称的一些显现,像瓶子、柱子这些法,也可以用应成因,也可以用自续因。印藏有些论师,觉得如果这样,就把难题解决了。如果是非为自他共称的法,这时候就使用应成因,把有法绕过去。如果是自他共称的法,用自续因也可以,因为有法成立了,因在这上面可以成立,同品遍、异品遍都可以成立;然后应成因也可以成立。也就是应成因和自续因均可,是这样安立。
但是,按照中观显现论等中所说,无需进行辨析,无论依照应成因还是自续因安立都可以。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意思是,这种安立的方式不符合《中观显现论》[8]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无需进行辨析,无论依照应成因还是自续因安立都可以是前面自他所说法的论式。就是应成因也可以,自续因也可以,都没有过失,关键看我们有没有掌握这种问题。下面讲从应成因的方面怎么安立。
从立为应成因的角度而言,尽管对方并未直接承认说有实法离一与多,但鉴于对方承认所遍[9]实法,便可运用应成因来建立,故而除了此(离一多)因以外无需观待他因,致使对方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
我们讲应成因的时候对方一定要承许,也即说承许而立不许。所谓承许的因,有些是对方直接承认的;有些对方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但是不得不承认,有这两种。我们现在使用第二种——虽然对方没有直接承认,但是通过观察后,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所以也是一种说承许而立不许。
应成因的法相在这上面可以安立。那是怎样安立的?“尽管对方并未直接承认说有实法离一离多”,对方没有承认。如果承认离一多故,离一多故应成无自性,这个方面就可以安立。但是对方没有直接说有实法是离一多。“但鉴于对方承认所遍实法”,对方承认所遍实法。如果承认所遍实法,那么能遍方面就不得不承认。
前面讲了离一多是能遍,其它的有实法是所遍。对方承认所遍实法。比如下面这个比喻中讲,金瓶是瓶的所遍。如果承许金瓶实有,那么它的能遍——瓶子肯定是实有。对方承许所遍实法,所以也必须要承许能遍。如果承许所遍实法,就可以使用应成因来建立。怎么样使用应成因?实际上如果承许实法,那就只能在这里面选一个,是选一还是选多?所有的实法名言中,要么是一,要么就是多,必须要承许这个法。如果对方承许所遍实法,就会出问题。
承许所遍实法必须要承许能遍,能遍即离一多。承许实法之后,是承许一还是承许多?如果承许一,那就离多,选一的时候直接就离多。如果再分析,离多的缘故就没有一,选多就离一。如果承许实法存在,而这个实法是多体的,在选多的时候自然就直接离一。如果离开了一再回头观察,多也就离开。像这样不管选哪一个,如果承许所遍实法,那么在离一多中肯定会离开一个。如果选一就离多,如果没有多那就没有一。如果是选多就离一,离一的缘故也就没有多。
如果要真正去安立所遍实法,那么必须要间接成立离一多。只要承许实法,就可以运用应成因来建立。因为虽然对方自己没有直接承认,但是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为承许了所遍实法。比如认为金瓶是无自性的,那么瓶子肯定是无自性的。如果金瓶是实有的,那么瓶子也可以是实有的。瓶子是能遍,金瓶是所遍。二者之间没有别别的问题,没有两个法叫能遍、所遍。瓶子是总体,金瓶是部分。
如果你的部分方面承许实法,那么能遍方面也只能是实法。实法只能是一或者多,如果是一就离多,是多就离一。再进一步分析,就肯定是离一多。离开一就没有多,离开多反过来也没有一的存在。平时我们认为离一的缘故,多是通过一做基础,如果一没有多就没了,但真实是没有多也就没有一。一个团体很多人都没有了,这个团体根本就不存在了。这样观察的时候,离多就没有一,离一就没有多。两个方面是互相这样含摄的。
平时讲的一和多,在名言中如果不认真观察,假立的一和假立的多都可以有。但如果说实有的一,绝对无法成立。没有一个实有的一,也没有一个实有的多,绝对都不存在。哪怕最后观察到无分微尘,我们说无分微尘是最小的,再没有办法破,但在这所谓最小的一上面,仍然可以分出很多部分。如果很多部分不存在,那么所谓的一又在哪里?如果一没有了,很多的多又从哪里有?
鉴于对方承许所遍,如果要对真正的离一,后边还有一个最尖锐的理论,这里还没讲。那时我们内心中绝对会产生定解,在整个世间,不管我们分别念再怎么厉害,再小的再怎么样的一都绝对找不到。后面还要学习这个最殊胜的理论。
这时候就可以运用应成因来建立。因为应成因是离一多故,对方必须要承许,说承许而立不许,这个法相就成立。故而除了离一多因再无需观待其他因。不用其他因了,致使对方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对方虽然直接没有承认,但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如果离一多因承认了,那么就是无自性——“离一多故应成无自性”,就可以安立它不承许的无自性方面的法。下面用比喻让我们比较容易理解这个问题。
例如,虽然(有外道)承认自在天常有,可是由于承许它的所有果为多种,因而依靠承认“多”果足能推翻大自在天是“一”的立宗。
比如外道承许自在天实有作为一切万法的生因。可是由于承许他的所有果位多种。他自己并没有承许外道自在天是离一多的,因为他一方面承许自在天是常有的因,一方面又承许常有的因产生了很多果,所以说,因而依靠承许“多”果足能推翻大自在天是“一”的立宗。
通过一个实有的常法的因产生很多果的角度来反推,果是很多的,因不可能是不变的一,因应该是很多。如果果法很多,因怎么可能是恒常不变的一?因不可能是恒常不变的一。产生这么多的果,每一个果都要予以因。像这样常有不变的一的因就根本不存在。这就是说,通过他自己所承许的多果来推翻大自在天不是“一”的立宗。
如果破除了是“一”,显然“多”也就不攻自破了。
所谓的一不存在,多也就不存在。
实际上,这就是以反方自己承认的因建立起了“离一”,
对方承许的因是多,多的缘故就是离一,这是反方自己承许的因建立起来的离一。
由于承许“多”故成立“离一”,
因为承许了多,所以建立了离一。
其余一切破析均可依此类推。
麦彭仁波切通过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怎样类推的方式。因为对方承许所遍实法,那么他肯定要承许能遍,而能遍中要不就是一,要不就是多,承许一就离多,承许多就离一,这样推下去,最后都是离一多。所以这个因必须要成立。因为承许所遍实法,肯定没办法离开离一多因,这时候用应成因可以建立。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