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 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 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丑二(破同时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藏文译本颂词: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中观宗驳曰:如果同一时间当中, 一法依靠观待另 一法而成立,那么该法还将成为另一法的所观待之法, 如果所观待的法自性可以成立,那到底观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意思是说,如果认为火依靠木柴而产生,那所观待 的木柴反过来又要依靠火而产生,在同一时间当中,两者这样互相观待而成立根本不合理。
颂词没有具体讲不合理的原因, 《显句论》和《般 若灯论》里阐释得也不广。但我们可以从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同时尚未成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这时是否需要再用木柴生火呢?根本没必要。因为所谓观待,是指一法依靠另一法才能产生,收集木柴的目的就 是要生火,如果现在火已经有了,观待木柴就没有任何 必要。反之,如果木柴第一刹那已经成立,它也无需再 依靠火来成立,所以,从木柴的角度讲,观待火也没有任何意义。
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里用了牛角来比喻:对于 牛头上的两支角,人们都认为左角和右角互相观待而成 立,但实际上,两支角既然同时存在,各自住在各自的 位置,互相观待就没有任何必要。所以,如果两个法同时已经存在,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反之,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尚未成立,同一时 间当中,火需要观待木柴而成立,木柴又需观待火而成立,那么两者的本体最后都无法成立。为什么?
麦彭仁波切和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都用了一个比喻 来说明:两个人渡河时因船只毁坏而落入水中,由于两人都不会游泳,所以最后谁也救不了谁。
《前行》里有个公案也讲述了这个道理:以前,有 母女俩在过印度恒河时不幸落水,当时母亲想:“只要女儿不淹死,我死了也不要紧”,女儿想: “只要母亲不淹死,我死了也没关系”,虽然两人互相紧紧搀扶着对方,但最终都淹死在水里。
前两天色达观音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三菱 吉普在行驶时翻车掉进了河里。车上载了一家人,司机 (父亲) 被甩出车外昏了过去,他的孩子和其他几个家 人随着车一同翻进了河里,当时孩子从河里冒出头来, 大声呼喊着:爸爸救我啊!救我啊!……然后就沉了下 去。这时再怎么喊也没有办法,他的爸爸已经昏迷不醒,根本救不了他们。所以这样观待的法不可能成立。
(大家的眼神都有点不对了,好像马上就要哭起来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认为所观待法的本体是依靠能观 待法而产生,但现在能观待法自身都不成立,需要观待 所观待法才能成立,那两者到底谁观待谁而成立呢?最 后都无法成立。由此可知,如果两个法同一时间互相观待,则两者的本体都不能成立。
虽然人们一般会认为,这边那边、好坏、长短等法 是同时观待而成立的,也常说,比较而言他是个好人, 比较而言他是个坏人……但这些其实都是人们依分别念 而安立的假相,若详细观察,世间所有观待之法都不能成立。
当然,在安立名言时,在未观察的情况下,也可以 承许有这样迷乱的观待假象,就像在梦中喝水也能解除 梦中的干渴一样,但除了假相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实有之法。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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