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下面破火薪他体的观点,是从两方面来破。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你们说燃时(正在燃烧的木柴) 叫做可燃则不合 理,因为那时只有薪柴,哪里有什么燃与可燃呢?二者均不可得。
前面中观宗破了对方燃可燃异体而观待的说法。但对方仍然不肯承认,辩驳说:我们说的是在同一个时 间当中,即火正在燃烧木柴时,火薪的异体关系可以成 立。这时火是能燃,具有热的自性;木柴是所燃,具有 可燃烧的自性。两者是一种互相观待的关系,并非像瓶子与氆氇那样是各自孤立、毫不观待的他体。
中观宗驳曰:虽然在名言中,可以把正燃的木柴 称作所燃,火薪之间能燃所燃的观待关系也可以假立成 立,但在胜义当中它们都不能成立,因为实相中没有 一法不空。怎样推证呢?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如果你们承许正燃 的时候存在所燃薪柴,那有什么物体来燃烧所燃呢?也 就是说,正燃时能燃火是否成立呢?可以从木柴是否被火燃完的角度进行观察:
如果木柴已经燃完,无有任何本体,就像石女的儿 子一样,能燃火就不能成立,因为已无与之观待的可燃物之故。
如果木柴尚未燃烧,那火对木柴的本体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既然两者没有接触,就不可能有燃,由此所谓能燃火也不能成立。
我们一般会认为,正燃时火应该可以燃烧木柴,但 实际上,所谓的正燃不能成立,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 没有任何一个刹那属于正燃,既然没有正燃,就没有所谓的能燃火来燃烧木柴。
这样详细观察之后,就会知道,如果像对方所认为 的那样,正燃时火薪是自性成立又互相观待的他体,所谓的互相燃烧就不可能成立。
也可以用中观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或者是 非相同之应成因来破。比如,如果认为火薪是异体,可以互相燃烧,那瓶子和柱子、瓶子和木柴也可以互相燃 烧了,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火薪关系一模一样,都是他体之故,但这根本不合理。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是通过观察木柴是否舍弃 自本体来进行推断: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 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 的所燃木柴,但说火自己是自己的所燃显然不合理。如 果“正在燃烧”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这一推理方法也非常好,原因讲得很清楚。通过分 析木柴是否舍弃原有的实体就会知道,虽然人们认为自 己亲眼看见了火正在燃烧木柴,但实际上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总之,如果认为火薪本体上成立为异体,就不得不承认以上所说的过失。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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