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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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
戊二、(明断菩萨行的障碍——烦恼之方便)分二:一、破许逼身苦行能断除业烦恼;二、明断烦恼之方便。
己二、(明断烦恼之方便)分二:一、断现行烦恼之理;二、断除烦恼种子而修习对治之理。
庚一、(断现行烦恼之理)分三:一、总示断除三毒之理;二、别说断三毒之理;三、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
辛三、(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分二:一、断贪之理;二、广明断嗔之理。
壬二、(广明断嗔之理)分五:一、思维嗔恚过患;二、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三、破惩罚无故骂人者无过;四、思维忍的功德后而破嗔;五、他人轻毁应当修忍。
癸二、(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分五:一、对能尽自己恶果的缘不应起嗔;二、不悦意语自性非损恼故不应起嗔;三、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四、对能遣除自己心境过患之语不应起嗔;五、对恶劣者说恶语不应起嗔。
子三、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
问曰:毁骂恶语怎会没有损恼过失,世间典章中不是明确规定过应治罚毁骂者吗?
如对毁骂者,则说应治罚;
如是对赞者,何不说供养。
——《中观四百论》
如果对毁骂者,典章法规则说应予以治罚,那么同样对赞叹者,为何不说应当供养呢?
按古印度婆罗门典章与世俗法规所言,人们对毁骂侮辱自己者可以依法治罚,但这些典章是不合乎正理之世规,并不能依之而推论毁骂言词真实有损害作用。按这些规章的说法,如果毁骂者说粗恶语,应予以割舌等酷刑处罚;那么按同样道理,一个人以美妙的言词赞叹别人,以其所说言词有利益之故,也应对他大加供养奖赏。但是,世俗典章中并没有这样规定,如是偏袒不公平的法规,明显是不合理的颠倒邪说。按道理,人们既然明白赞叹言词唯是口头话语,并无真实利益可言,所以不用对赞叹者供养,那么也应知道毁骂言词也唯是无利无害的话语,实不应对它起嗔恼治罚。
譬如说,单顿地方的人们有一种习惯,凡遇到争吵说粗恶语者,即用刀剑砍杀,因此有不少人死于恶口骂人;但是,当地人对说爱语赞叹者,并无奖赏酬报的习惯。这些习惯无疑是极为恶劣的坏习俗,谩骂与赞叹是相对的事物,若反对一者,则理应接受另一者。还有譬喻说,单顿地方还有一个传统,规定大象杀死弱者也无有过失,然后又规定有能力者应保护大象,若欺侮大象,则要判死刑。这种规定显然也是不应理的,大象杀死弱者若无罪,那么强者欺侮大象又为何有罪呢?同样,若毁骂者有罪应罚,那么赞叹者又为何不予以供养奖赏呢?月称菩萨言:“骂者与赞者,此二皆相同,为何选其一,故彼非定量。”由此观察,世俗典章所说非理,不应作为定量判断毁骂言词真实存在损恼作用。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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