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不应以施收财物有权而生骄傲【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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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
戊四、(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方便)分二:一、略明破我慢所执境之理;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己二、(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分三: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二、破由种姓而骄傲;三、明远离恶行的其他方便。
庚一、(破由权势而生骄傲)分五:一、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二、不应由王位而生骄傲;三、应明辨法及非法;四、对国王应生厌离;五、不应贪著王位的威名。
辛一、(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分五:一、不应对由仆使假立之王名起骄傲;二、不应以施收财物有权而生骄傲;三、不应以受用诸欲境而生骄傲;四、不应由是世间的保护者而生骄傲;五、不应由保护众生为有福德者而生骄傲。
壬二、不应以施收财物有权而生骄傲:
问曰:国王有布施财物及征收赋税的权力,难道这不是应生骄傲之处吗?
如佣得所得,思主为施者,
主给所应给,自矜为施主。
——《中观四百论》
国王征收赋税就像佣人得到所应得的薪资,应思念主人是施者,主人在给予所应给的财物,而国王骄矜地以施主自视,是不应理的。
国王征收赋税布施发放钱财,也并非可引以为骄傲的权力,如果以此而骄傲,是不合理的愚痴行为。国王在向公众行使征收赋税的权利时,其实如同佣人得到报酬一样。从主人处得到所得的工资报酬后,佣人理应谦虚恭敬地对待主人,思念主人是施放活命资财者,对自己有很大恩德。同样,国王也是公众的仆人,他在得到公众施予的赋税资财时,理应对公众生起谦虚恭敬之心,没有任何理由为此而骄傲。而且,公众主人给予国王财物,就像给仆人发放所应给的工资报酬一样,这个过程是一个平等地交换。国王为公众辛辛苦苦地守护田地,管理各种事务,然后公众作为主人,也应该给予他所应得的六分之一财物,这是相互间早已商定好的合同,国王如果以此生起骄慢,反而认为自己是施主,有权力支配财物,这显然是愚痴可笑的行为。
譬如说,有一个奴仆为主人做事情,然后向主人要到了自己所应得的报酬。这时候,仆人不但不思念主人是施主,反而认为自己有权力支配主人的钱财,自己是施主,这种愚痴的奴仆无疑要遭到他人嘲笑,甚至要受到主人呵斥。同样,国王得到的只是自己为公众服务的佣资,如同佣人得到了所得的薪资,如果不思念主人是施者,反而认为自己有权力而生起骄傲,同样也是要受到嘲笑呵斥的行为。月称菩萨说:“若施行持后,国王起骄慢,则彼平常人,也应起骄慢。”国王若为自己给眷属布施财物而起骄慢,则那些平民百姓,也应为自己给国王交纳赋税而骄慢,因为二者同样是在给予别人所应给的财产。所以,有智者不应以自己有施收财物的权力而生骄傲。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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