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每日一颂】《中论》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上一科判是分析,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此处是分析,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也无法安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的有道理,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不可能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新版讲解
记忆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