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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每日一颂】《中论》
子二(破识为见者)分三:一、以前面理证而破;二、以其他理证而破;三、摄义。
丑一(以前面理证而破):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中观宗驳曰:若已遮破了眼根见色,则这些推理也可以作为破眼识为见者的方法。
对于经部宗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以前面破眼根见色的方法就可以遮破,即运用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指出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不能见自己之故,有部宗想以火喻反驳,但最后此喻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把“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和“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当中的“眼”换成“识”,即“是识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识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就可以推翻对方眼识见色的观点。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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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六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