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每日一颂】《中论》
七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丑三(破灭)分六:一、观察三时而破;二、观察住不住而破;三、观察因果而破;四、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五、观察有实无实而破;六、观察自灭他灭而破。
寅五(观察有实无实而破)分二:一、有实不可灭;二、无实不可灭。
卯一(有实不可灭):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如果一法是有实法,则不应有毁灭,因为在一个法的本体上,不应出现有相和无相同时存在的情况。
如果是柱子、瓶子这样的有实法,则不可能有毁灭。因为“有实”是指该法的自性成立,而“灭”是指该法的自性不成立。有实法和灭法,一个有本体,一个本体失坏,两者在性质上完全相违。相违的有相和无相岂能在同一本体上并存呢?因此,有实法存在时,它的对治方——灭法不可能存在。
清辩论师在《般若灯论》中分析说:“以相违故,譬如水火。”意思是,就像水存在之处,火不存在;火存在之处,水不存在一样,有实法和灭法因为相违,故无法并存。其他讲义多以光明和黑暗为喻,有实法喻为光明,灭法喻为黑暗,以光明与黑暗不能共存一处,说明相违的有实法与灭法无法并存。
我们的分别念可能认为,有实法先存在,然后再有灭法,两者并非同时存在,但这只是一种迷乱分别而已,不能成立。可以观察,灭法是在有实法本体尚存的时候产生,还是在有实法本体已不存在的时候产生?如果有实法的本体存在,则不应有灭,因为与之相违的灭无法安立之故;如果有实法的本体已不存在,也不应有灭,因为已灭的法如果再灭,就会有两个灭法、两个灭者的过失。
虽然世人普遍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瓶子等诸法在颜色、作用等各方面都会逐渐衰败,最终毁灭,但这只是人们的无明习气所引发的幻象,如同眼翳患者眼前出现的迷乱显现一般。我们的智慧明目因被无明遮蔽,看不到万法的本来面目和法界实相,因而会把迷乱的显现视为真实、执为实有,但这根本经不起理证的观察。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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