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人我空性的作用——【1801辅导】《中论广释》第36课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第
36
课
辅导视频
精彩推荐:
学习人我空性的作用
- 大乘道里没有自我解脱的果位
本品主要从什么角度破除对方观点?
我执减轻的验相
总科判
⬛ 甲一:首义
🔘 乙一、宣讲论名
🔘 乙二、译礼句
⬛ 甲二:论义
🔘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
🔘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
🔷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
🔴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
🔶 戊一、(第一品)观因缘品
🔶 戊二、(第二品)观来去品
🔴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
🔶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
✴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
🔹 庚一、破处——(第三品)观六情品
🔹 庚二、破蕴——(第四品)观五阴品
🔹 庚三、破界——(第五品)观六种品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一、(第六品)观染染者品
🔹 庚二、(第七品)观三相品
🔹 庚三、(第八品)观作作者品
🔶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
(第九品)观本住品
✴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
🔹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
(第十品)观燃可燃品
🔹 庚二、破人我之所依——
(第十一品)观本际品
🔹 庚三、破人我之能依——
(第十二品)观苦品
🔶 戊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
✴ 己一、破有实法之本体——
(第十三品)观行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
(第十四品)观和合品
🔹 庚二、破因缘之能生——
(第十五品)观有无品
🔹 庚三、破暂时缚解
🔸辛一、破轮回之本体——
(第十六品)观缚解品
🔸辛二、破能立之因果——
(第十七品)观业品
🔸辛三、宣说趋入真如之方便
(第十八品)观我法品
🔶 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
✴ 己一、破时间自性成立——
(第十九品)观时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
(第二十品)观因果品
🔹 庚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第二十一品)观成坏品
🔶 戊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 己一、破轮回相续之果——
(第二十二品)观如来品
✴ 己二、破轮回相续之因——
(第二十三品)观颠倒品
🔴 丁三、断除太过
🔶 戊一、断除无有四谛之太过——
(第二十四品)观四谛品
🔶 戊二、断除无有涅槃之太过——
(第二十五品)观涅槃品
🔷 丙二、宣说缘起空性——
(第二十六品)观十二因缘品
🔷 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第二十七品)观邪见品
🔘 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 甲三:末义
第九品 科 判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
🔷庚一、以理证广说
🔶辛一、破受者
◾壬一、说对方之宗
🔺癸一、承许人我存在
🔺癸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 壬二、破彼宗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癸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辛二、以此理破受
🔶辛三、彼二摄义
🔷庚二、以教证总结
1
科 判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颂词解释:
如果离开所受的见法等本住可以成立,那么也应在离开本住时成立所受法。
中
论
释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讲记
上一颂指出人我在所受法前成立则有无因的过失,本颂抉择受者与所受法互不观待的过失。我们知道,受者依所受法才能成立,所受法也要依受者才能成立,就像上一品的作作者是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离开见法等所受法仍能成立本住,
那么离开本住也应能成立所受法。
比如,具有财产的人才叫富人,
为富人所有的财产才叫富人的财产,
二者是观待的;
如果离开财产也叫富人,
那为何不存在离开富人的富人财产呢?
这样的结论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
富人不存在怎么会有他的财产呢?同样的道理,在本住人我成立之前,绝不可能成立它的所受法。因此,本住受者与所受法只能观待而有,不承许观待是极其过分的。
学习本品,我们应力求对人无我获得甚深领会。本品很殊胜,如果是利根者,只要稍加指点就能通达人无我的真实意义。众生因为有人我执而在轮回中流转,何时断绝人我执则出离轮回,法我执也会逐渐消失。
2
科 判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颂词解释:
依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依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有所受法?
中
论
释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讲记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里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本来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
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有人我,
比如依靠见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
依靠听法才能了知听者存在;
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
比如依靠见者才能了知见法,
依靠听者才能了知听法。
但对方承许所受法前有本住,
这就有极大妨害。
因为,你们说先有人再有法,
这就等于说二者各有自体,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二者
必须观待才能成立,
如果不相观待
则二者连自体都无法成立。
既然如此,离开法哪里有人?
离开人哪里有法?
在宗喀巴大师及佛护论师的注释中都宣说了以上的推理方式。
《佛护论》又特别指出:
前两句首先明确了人和法的观待性,
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遮破对方。
意思是说,在陈述了领受者与所受法之间存在观待性这一基本道理之后,中观宗以反问方式指出:所谓前后存在、各具自性的人法根本无法建立。
虽然断除我执并不容易,但以理了知无我并不困难。我们知道,人我是依靠五蕴而假立的法,就像黄昏时见到绳索而误认为毒蛇一样,绳索相当于五蕴,毒蛇相当于人我。何时我们不再执绳索为毒蛇,由执毒蛇而引发的恐惧就会消失;同样,何时我们以理通达无我不再执五蕴为我时,由执我而引发的痛苦就会消失。
3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颂词解释:
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
中
论
释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 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讲记
本颂是犊子部的观点。
犊子部认为:
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
确实不能成立本住人我,
因为这有无因的过失,
但在个别所受法之前
却存在本住人我。
比如,眼根见色法时观待眼根的人我本住肯定存在,而闻、嗅、尝、触等法尚未成立,也就没有观待它们的人我,因为见与闻嗅尝触等可以异时分别存在,所以我们承许人我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成立,这样也避免了无因的过失。
4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颂词解释:
如果在一切见法等前无有本住,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前,又如何有本住来了知外尘呢?
中
论
释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讲记
犊子部认为:
虽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无有本住,
但在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本住。
对此,中观宗反问道:
既然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
那在部分所受法前为何会有人我呢?
比如,所有的人都不在,
还说有一个人在则不合理;
一百个人全是盲人,
却说其中有一人能见则不合理。
既然你们已承许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那就不应再承许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人我。因为这些说法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都有自相矛盾、毫无实义的过失。
5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颂词解释:
如果见者即是闻者,闻者即是受者,那么就可以说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本住。
中
论
释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讲记
犊子部坚持认为:
在个别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非常合理,
因为人我可以首先以见柱子而成为见者;
然后以听声音而成为闻者;
之后再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
中观宗破曰:
由于存在见者、听者、受者等诸多类别,本住人我也应该有如是之多;
但这显然与对方最初的观点相违,
因为对方所承许的人我是实有、
唯一的体性,并非多体。
要避免这样的过失,
就必须成立一个前提:
见者即听者,同时也是受者,
只有这样人我才能统一
而成为对方所认可的本住人我。
然而,见者可否成为听者、受者呢?
显然不可能。
见者以见色法而成为见者,
听者以听声音而成为听者,
受者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
由于各自的体相不同,
所以见者不能听,听者不能受……
如果见者即是听者,
那么眼根就能既见色又听声;
如果听者即是受者,
那么耳根则能既听声又感受苦乐……
这样则一片混乱。
因此,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6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颂词解释:
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各自为异体,那么见色时也应听到声音等,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中
论
释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讲记
此处的“神”是指本住人我。
有人认为:
非同时建立人我不成立,但在同一时间中一个人我可以领受多法。
比如一个人可以一边看书、一边听音乐,同时还可以感受内心的安乐。
可见,人我还是可以在个别所受法前成立,但见者、听者等并非一体,而是异体。
中观宗破曰:
如果见者不是听者、
听者也不是受者,
那在一个相续中就应该同时存在
见者、听者、受者等,
这样的话,见时可以听,
听时也应能见,
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为避免众多人我的过失,
对方不得不放弃见者、
闻者、受者等各异的观点。
我以前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叫丹增嘉措,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这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实质性的我,乃至认为我们安立的每一样东西都真实存在,那就会有很多过失。在座的诸位一定不会这样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一个虚假的身体和一个虚假的心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哪里有一个真实的我?
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可破斥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可破斥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人我? | |||
精彩推荐:
大乘道没有自己先解脱再度众生的发心,那加行中讲的国王式发心不是大乘道吗?
前行中有一个公案说,有一位不识字不学佛的老妇人,在中阴的时候看到一尊本尊像,认出了本尊,马上就解脱了。请问这种解脱是什么果位?
加行观修的时候,几分钟就观好了,没有内容观了,怎么办?
开卷有益
相关链接
(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