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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我空性的作用——【1801辅导】《中论广释》第36课

文殊密语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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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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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我空性的作用


- 大乘道里没有自我解脱的果位


本品主要从什么角度破除对方观点?

我执减轻的验相



总科判



⬛ 甲一:首义


🔘 乙一、宣讲论名

🔘 乙二、译礼句


⬛ 甲二:论义


🔘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

🔘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


🔷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


 🔴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


🔶 戊一、(第一品)观因缘品

🔶 戊二、(第二品)观来去品


 🔴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


🔶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


✴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

🔹 庚一、破处——(第三品)观六情品

🔹 庚二、破蕴——(第四品)观五阴品

🔹 庚三、破界——(第五品)观六种品


✴ 已二、破法我之能立

🔹 庚一、(第六品)观染染者品

🔹 庚二、(第七品)观三相品

🔹 庚三、(第八品)观作作者品


🔶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

(第九品)观本住品


✴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

🔹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

(第十品)观燃可燃品


🔹 庚二、破人我之所依——

(第十一品)观本际品


🔹 庚三、破人我之能依——

(第十二品)观苦品


🔶 戊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


✴ 己一、破有实法之本体——

(第十三品)观行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

 (第十四品)观和合品


🔹 庚二、破因缘之能生——

(第十五品)观有无品


🔹 庚三、破暂时缚解


🔸辛一、破轮回之本体——

(第十六品)观缚解品


🔸辛二、破能立之因果——

(第十七品)观业品


🔸辛三、宣说趋入真如之方便

(第十八品)观我法品


🔶 戊四、抉择时间为空性


✴ 己一、破时间自性成立——

(第十九品)观时品


✴ 己二、破彼之能立


🔹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

(第二十品)观因果品


🔹 庚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第二十一品)观成坏品


🔶 戊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 己一、破轮回相续之果——

(第二十二品)观如来品


✴ 己二、破轮回相续之因——

(第二十三品)观颠倒品


 🔴 丁三、断除太过


🔶 戊一、断除无有四谛之太过——

(第二十四品)观四谛品


🔶 戊二、断除无有涅槃之太过——

(第二十五品)观涅槃品


🔷 丙二、宣说缘起空性——

(第二十六品)观十二因缘品


🔷 丙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第二十七品)观邪见品


🔘 乙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 甲三:末义



第九品 科  判


✴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


🔷庚一、以理证广说

 🔶辛一、破受者

  ◾壬一、说对方之宗

   🔺癸一、承许人我存在

   🔺癸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 壬二、破彼宗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癸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辛二、以此理破受

 🔶辛三、彼二摄义

🔷庚二、以教证总结





1




科 判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颂词解释:


如果离开所受的见法等本住可以成立,那么也应在离开本住时成立所受法。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讲记


上一颂指出人我在所受法前成立则有无因的过失,本颂抉择受者与所受法互不观待的过失。我们知道,受者依所受法才能成立,所受法也要依受者才能成立,就像上一品的作作者是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离开见法等所受法仍能成立本住,

那么离开本住也应能成立所受法。

比如,具有财产的人才叫富人,

为富人所有的财产才叫富人的财产,

二者是观待的;

如果离开财产也叫富人,

那为何不存在离开富人的富人财产呢?

这样的结论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


富人不存在怎么会有他的财产呢?同样的道理,在本住人我成立之前,绝不可能成立它的所受法。因此,本住受者与所受法只能观待而有,不承许观待是极其过分的。


学习本品,我们应力求对人无我获得甚深领会。本品很殊胜,如果是利根者,只要稍加指点就能通达人无我的真实意义。众生因为有人我执而在轮回中流转,何时断绝人我执则出离轮回,法我执也会逐渐消失。





2




科 判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 离人何有法?



颂词解释:


依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依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有所受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讲记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里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本来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

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有人我,

比如依靠见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

依靠听法才能了知听者存在;

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

比如依靠见者才能了知见法,

依靠听者才能了知听法。


但对方承许所受法前有本住,

这就有极大妨害。


因为,你们说先有人再有法,

这就等于说二者各有自体,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二者

必须观待才能成立,

如果不相观待

则二者连自体都无法成立。

既然如此,离开法哪里有人?

离开人哪里有法?


在宗喀巴大师及佛护论师的注释中都宣说了以上的推理方式。


《佛护论》又特别指出:

前两句首先明确了人和法的观待性,

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遮破对方。


意思是说,在陈述了领受者与所受法之间存在观待性这一基本道理之后,中观宗以反问方式指出:所谓前后存在、各具自性的人法根本无法建立。


虽然断除我执并不容易,但以理了知无我并不困难。我们知道,人我是依靠五蕴而假立的法,就像黄昏时见到绳索而误认为毒蛇一样,绳索相当于五蕴,毒蛇相当于人我。何时我们不再执绳索为毒蛇,由执毒蛇而引发的恐惧就会消失;同样,何时我们以理通达无我不再执五蕴为我时,由执我而引发的痛苦就会消失。





3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颂词解释:


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 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讲记


本颂是犊子部的观点。


犊子部认为:


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

确实不能成立本住人我,

因为这有无因的过失,

但在个别所受法之前

却存在本住人我。


比如,眼根见色法时观待眼根的人我本住肯定存在,而闻、嗅、尝、触等法尚未成立,也就没有观待它们的人我,因为见与闻嗅尝触等可以异时分别存在,所以我们承许人我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成立,这样也避免了无因的过失。





4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一切见等前, 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 云何能知尘?


颂词解释:


如果在一切见法等前无有本住,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前,又如何有本住来了知外尘呢?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讲记



犊子部认为:


虽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无有本住,

但在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本住。



对此,中观宗反问道:


既然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

那在部分所受法前为何会有人我呢?

比如,所有的人都不在,

还说有一个人在则不合理;

一百个人全是盲人,

却说其中有一人能见则不合理。


既然你们已承许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那就不应再承许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人我。因为这些说法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都有自相矛盾、毫无实义的过失。





5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颂词解释:


如果见者即是闻者,闻者即是受者,那么就可以说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讲记


犊子部坚持认为:


在个别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非常合理,

因为人我可以首先以见柱子而成为见者;

然后以听声音而成为闻者;

之后再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


中观宗破曰:


由于存在见者、听者、受者等诸多类别,本住人我也应该有如是之多;


但这显然与对方最初的观点相违,

因为对方所承许的人我是实有、

唯一的体性,并非多体。


要避免这样的过失,

必须成立一个前提:

见者即听者,同时也是受者,

只有这样人我才能统一

而成为对方所认可的本住人我。


然而,见者可否成为听者、受者呢?

显然不可能。

见者以见色法而成为见者,

听者以听声音而成为听者,

受者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

由于各自的体相不同,

所以见者不能听,听者不能受……

如果见者即是听者,

那么眼根就能既见色又听声;

如果听者即是受者,

那么耳根则能既听声又感受苦乐……

这样则一片混乱。

因此,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6




科 判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颂词解释:


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各自为异体,那么见色时也应听到声音等,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讲记


此处的“神”是指本住人我。


有人认为:


非同时建立人我不成立,但在同一时间中一个人我可以领受多法。


比如一个人可以一边看书、一边听音乐,同时还可以感受内心的安乐。


可见,人我还是可以在个别所受法前成立,但见者、听者等并非一体,而是异体。


中观宗破曰:


如果见者不是听者、

听者也不是受者,

那在一个相续中就应该同时存在

见者、听者、受者等,

这样的话,见时可以听,

听时也应能见,

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为避免众多人我的过失,

对方不得不放弃见者、

闻者、受者等各异的观点。


我以前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叫丹增嘉措,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这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实质性的我,乃至认为我们安立的每一样东西都真实存在,那就会有很多过失。在座的诸位一定不会这样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一个虚假的身体和一个虚假的心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哪里有一个真实的我?







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可破斥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可破斥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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