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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每日一颂】《中论》

知幻园 2024-01-05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


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人我和所受法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即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反之,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等等。


◎因为观待,故无自性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这样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此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换言之,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法无法合理安立。


◎观察设施处五蕴而断我执


另外,通过观察五蕴也可以直接遮破人我。人我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其实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为何这么说呢?


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90而产生人我执9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缘毒蛇而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感能消失呢?即了知这只是绳子而并非毒蛇。同样的道理,我们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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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板





一、观因缘品


二、观去来品


三、观六情品


四、观五阴品


五、观六种品


六、观染染者品


七、观三相品


八、观作作者品


132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133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134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135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