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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每日一颂】《中论》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一(破立我之因):
“破立我之因”,意即讲述安立我的因不存在之理。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如果离开了眼等诸根以及苦乐等法,那么以何而了知先有本住人我呢?
中观宗驳曰:如果认为在眼耳鼻舌等内六处,以及苦乐等心所法,或者我的房子、我的住处等我所法成立之前,有一个实有的人我本住,那么他是怎样成立的呢?
实际不可能成立,因为见法、闻法等是领受者成立之因,现在作为因的见法、闻法等尚不存在,作为果的人我领受者怎么可能先成立呢?
对方辩驳说:能享受六境的领受者——人我,具有独立的自性,可以不依靠他法而存在。
中观宗驳曰:如果承许人我这一共同的领受者可以独立存在,那么眼睛等局部的领受者,在不具备因——外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了,但这根本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那何为领受者,何为所领受呢?整个世间都会变得混乱无章。会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等很多过失,比如没有财产的人也可以叫富人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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