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每日一颂】《中论》
二十观因果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在作为因之后而灭尽,此因就会有二种本体:一是提供能力之因的本体,一是灭尽之因的本体。
◎对方观点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一是提供给果能力,令果法产生;二是刹那毁灭,即在提供了生果能力后就灭尽了。
有些《入中论》讲义认为,这是小乘化地部成实论师的观点。世间很多人也有类似想法,觉得因会给果提供一种能力。比如,认为父母在临终之前一般都会给子女留下一些财产,这给后人的生存提供一些方便;种子在刹那灭尽之前,对苗芽提供了一种力量,否则苗芽就不会生长出来,等等。
未经观察时,这种说法好像颇有道理,一方面,因在灭尽之前要为果法提供能力,这才能叫因;另一方面,果产生时,作为有为法的因必定要灭尽。比如种子,如果它不提供能力,苗芽如何生起呢?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苗芽才能产生;而当苗芽生起时,种子一定要灭尽,因为是有为法之故。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合理,为什么呢?
◎因果无法相遇,故提供不了能力
既然因法存在之时,果法并不存在,那因法给谁提供能力呢?比如,我们有没有办法把自己喜爱的美食,送给弥勒佛出世时的一个儿童呢?当然没办法,因为这个孩子尚未出生之故。同样,因法也无法对尚未产生的果法提供力量。
◎因若提供能力,就具有了两个相违的本性
如果认为因法可以给果提供能力,那么因法就会在果位时停驻而变成常有。如此一来,“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因就有了两个本体,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也就是说,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毁灭,但另一部分却并未毁灭,将能力给予果法,但这显然不合理。
关于“二体”的问题,贡日江村在他的《中观略义》中做了深入的分析。贡日江村是宗喀巴大师的弟子,是一位真正的中观证悟者。去年我找到了他的这部《中观略义》,但可惜的是,只有中间二十五品,第一品和最后一品没有找到。大成就者们的著作非常具有价值。
《中观略义》中分析说:如果认为种子对果法提供能力之后灭尽,种子就具有了常和无常两个相违的本性。为什么呢?
因为果法存在之时,种子及其提供的力量也必须存在,如果不存在,彼此就无法接触;如果不接触,种子就无法对果提供力量,但如果果产生时,种子仍然不灭,种子就具有了常的本性。而另一方面,果法产生的时候,种子又必须刹那灭尽,否则就会有因果同时的过失,所以种子又具有无常的本体。
如此一来,一个种子上就具有了常和无常两种本体,一个要给果法提供力量,一个已经刹那灭尽,但这肯定不合理。
◎能力对果法起作用不合理
对方辩驳说:生果时种子虽已灭尽,但它在灭尽之前产生了一种能力,是这种能力而非种子对果法起作用。
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可以观察,种子与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刚才因果同时的过失仍然不可避免;如果是他体,种子和能力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即两者不可能有所谓的因果关系。
总之,认为因法对果法起作用之后灭尽的观点不可能成立,如果成立,就会有因法变成两种相违体性的过失。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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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