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下面破火薪他体的观点,是从两方面来破。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卯二(广说)分二: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辰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如果承许火薪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则有四种过失:火恒常燃烧、能燃火不因可燃木柴而产生、无需燃火的功用、火成为无作之火。
本颂的四句分别指出了火与木柴他体的四种过失:
第一、“如是常应燃”,即火恒常燃烧的过失。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火有时燃,有时不燃,这主要观待它的因是否具足——因具足就会燃,因不具则不燃。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火薪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彼此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这样火就可以独立存在而无需观待任何生因了,如此承许,就会有火恒时燃烧的过失。
第二、“不因可燃生”,有不因可燃木柴就能产生能燃火的过失,即有了能燃火无因生的过失。一般来讲,只有木柴等因缘具足后,火焰才会出现。如果火薪之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完全不观待、互不依靠,薪柴就不是火的因,火也不应从薪柴当中产生了。这样一来,离开薪柴也可以产生火焰了。但这与现量相违,因为我们现量见到火焰在木柴、火燧、牛粪等因缘集聚后才会出现。若没有木柴等因缘,火就不可能产生。
第三、“则无燃火功”,无需燃火功用的过失。若像前面分析的,火能恒时燃烧并且不依木柴就能产生,那么火就无需燃火功用了。然而,燃火本身必定需要一些功用,比如,需要捡些木柴或牛粪,如果捡不到牛粪就不得不到坛城那里买,有时到了中午还买不到;有了牛粪之后,还需要擦燃火柴点燃它们。如果火无需观待因缘,上述功用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第四、“亦名无作火”,有成为无作火的过失。火薪之间是能作所作的关系,火是作者(能作),木柴是所作,火正燃的动作是作。如果火薪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两者能作所作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这样一来,火就不是作者,木柴也不是所作,作也无法成立。
总之,这一颂主要讲了四种过失:火恒时燃烧、火无因而产生、火无功用而产生、火无作而产生(或无能作、所作而产生)。最后一个是把“无能作、作业或作而产生”归在一起讲。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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