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上)(14)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龙树菩萨 造颂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 译
慈诚罗珠堪布 讲授
顶礼圣智妙吉祥童子!
为度化一切如母众生,请大家一起发誓成佛;为了成佛,现在开始讲习《中论》。
(接上文)
观燃可燃品第十
本品所说的“燃”即指火,“可燃”即所燃的木柴。犊子部的论师认为:诸根和本住可以成立,因为此二者互相观待能成立,如同火与木柴互相观待能够成立一样,所以不会成立为空性,因观待故应成为实有。
而中观论师却认为:如果是观待而成立的法,则一定是空性。前面已经对人我及诸根进行了破斥,本品破其比喻——火与木柴:
戊十(观燃可燃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如果说火与木柴二者因为互相观待的缘故,所以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请问火与木柴二者是一体还是他体呢?
如果火与木柴是一体,则作业与作者就成为了一体。如同陶师与瓶子成为一体一样,这在名言中也不成立。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如果火与木柴不是一体,而是异体的两种法,则离开木柴也应该有火。他性的法如同瓶与柱的关系一样,互相不用观待而成为无关的法,在瓶子存在的时候,柱子可以同时成立;在柱子存在的时候,瓶子也可以同时成立。所以,如果承许二者为他性,就可以得出没有木柴也应有火的结论。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也即火是无需观待他法的实有事物,就应该是一成不变,原本具备的。这样一来,火就应该是常住不灭的法,不观待任何木柴也能生起,这显然不合理。
之所以名言中的火有时产生,有时熄灭,是因为火的存在必须取决于其存在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果条件具备,就可以产生火,如果条件不具备,就不会有火。其中最主要的条件就是木柴,这里的“木柴”,是统指所有可以产生火的燃料,包括煤炭、煤气之类的东西。如果没有这些因缘,也可以产生火,则火就应常有不灭。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还有,如果火不观待木柴也能生起,那么火的生起就会成为无因,这样就有如前所说无因的种种过失:
第一种过失:如果火不观待因缘木柴也可以常住不灭,则使火燃烧的诸如砍柴、添柴,吹火之类的劳作全都成为无义。
第二种过失:如果这样的火成立,就可以称之为“无作火”。能燃烧木柴的火是作者,木柴是所作业,火烧木柴的运动叫作。如果火没有燃烧木柴,则不存在作业和作。没有作,火也不成立为作者,如果没有作也成立为作者,即使在名言中,也是无法安立的。名言中明明看到火烧燃了木柴,如果仍然固执己见地说“火没有烧木柴,无有作”,就是诽谤现量。
第三种过失:如果火不观待可燃也即木柴,就不是从因缘而生起的。这以上为立宗,下面是理由。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如果火是常住不灭的,那么添加木柴的行为也就大可不必了,因为加不加木柴火都会常住不灭的缘故。这样,为了烧火而砍木柴、买牛粪的行为都成为无义,无论怎样辛勤劳作,若火的生起不需这些因缘,这些劳作就都是劳而无功的,在名言中也就不需要了。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正在燃烧时的木柴称之为可燃,燃者即火,燃与可燃二者可以同时成立。
我们就可以对此驳斥道:如果正在燃烧的,就是指木柴的话,木柴本身并没有火的性相—热性,绝不可能使其它东西燃烧。那么,在那个时候,什么是可燃?什么是燃者呢?二者均不可得。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如果火与木柴为他性,不是一体,则火与木柴二者不能互相接触。在《入行论?智慧品》中,对此也详细进行过观察。若是他性的法,则不能互相接触,如同黑夜与光明二者是他性,不是一体,所以二者无法汇聚一样。为他性不能接触的理由还有很多,这里是用不共三因之第三因——能立等所立之不成因进行破斥的。
如果火与木柴不能互相接触,也就不能燃烧。如果不接触也可以烧,则东边的火也可以烧西边的木柴,这显然不合理。
若木柴不能烧,也就不会有灭。如果火不灭,就成了常住不灭的无为法。
但是,无论在世间或出世间,还是在名言谛与胜义谛的一切所量所知中,都找不到常住不灭的火,若是常住不灭就成为无为法。但是,火绝不会是无为法,因为无为法不会有因。
通过这样的观察,我们可以得知:无论火与木柴是一体还是他性,都是不可成立的,最后就只能得出空性的结论。在空性的范围内,既无可燃也无燃者,不但此二者,包括其它内外、粗细的一切戏论都不可成立。在没有达到这个境界前,通过这种抉择方式,可以有一点小小的证悟,但究竟的证悟必须达到远离一切戏论,不可说不可思的境界,这才叫中观的见解。
其实,大圆满的见解也是这样。二者的差别在于:中观是以推理的方式来抉择空性的,所以断除烦恼的能力不是很强;大圆满是通过观心的本性,现量得见自心从无始以来本自清净,远离一切戏论,最后现证诸法实相,这叫无缘的圆满次第。如果在破斥某法后得到另一种见解,则这种见解绝不会是究竟的见解,究竟的见解是以八识不能体会的。
所取与能取在名言中能成立,但在胜义谛中都应断除,不断除就无法证悟究竟的空性。不观察时燃与可燃都有,但一经观察,就了不可得。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他宗辩驳道:燃者火焰与可燃的木柴虽为他性,但燃者还是可以接触可燃,如同他性的两人可以互相碰撞、接触,此人可接触彼人,彼人可接触此人一样。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中观师对此驳斥道:如果燃与可燃互不观待,如牛与马、瓶与柱、此人与彼人一样,则燃者可以接触可燃。但燃与可燃二者绝不能成为互不观待的法,因为燃与可燃二者是因果关系,所有的因果法都是互相观待的。不用观待就无有相属,也就不会是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关系也成为因果,则一切法都会互相成为因果,这显然不成立。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又提出:观待的法一定要成立,如果不成立,又怎能说是观待呢?所以,燃与可燃就是应该成立。下面对此进行破斥:
如果依靠可燃成立燃者,又依靠燃者成立可燃,那么请问,这两种法中究竟哪一种法先成立呢?在名言中应说木柴先成立,火后成立,因为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但是,如果没有作为燃者的火,木柴就不能成其为可燃,而只能是普通的木柴,木柴要成为可燃必须要有燃者。如果没有燃者也能成为可燃的话,那么佛的三身也应该可以成为可燃,这显然是荒唐的结论。所以,可燃先成立,燃者后成立的主张不可成立。
反之,如果承许燃者先成立,依靠燃者再成立可燃,也即先有燃者火的燃烧,才使木柴成为可燃,这也不对。因为,如果在没有可燃的情况下,燃者也能生起,就有无因生的种种过失,所以,燃者不能在可燃的前面成立。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主张因为可燃的成立,从而成立燃者。则在成立可燃时,为了使可燃具备使其成立的观待之法,就必须使燃者的本性成立。也就是说,在观待可燃时,燃者必须成立。这样一来,燃者在首先观待可燃时已经成立以后,如果又需要再成立,这种反复的成立就有毫无功德和无穷的过失。
另外,如果在首先成立可燃时,还没有成立燃者,则可燃就成为没有燃者的可燃,没有燃者的可燃显然不成立。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 亦无所成法
如果某种法是因观待而成立的法,则该法也必须是其他法的观待之法。在燃者与可燃之间,可燃观待燃者而成立,燃者又须观待可燃而成立,二者必须互相观待。
如果所观待的法不成立,那么也就不成立所成之法。“无因待”即所观待的法不成立。比如,火如果不成立,木柴也就不能成立。互相观待的法,必须其中一法成立,另一法才可以成立。如果二法中的一法不成立,因为二者是互相观待的,所以另一者就不能成立。所以,不成立因待,也就不成立所成的法。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如果二法是互相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是什么样的法观待于它而成立呢?是尚未成立的法还是已经成立的法呢?
首先,如果此法的本性不成立,又怎样去观待呢?如果本体成立,则可以说此法观待于另一法。但此法的本体原本无有,犹如虚空一般,又何谈观待呢?所以,尚未成立的法无法观待。
其次,已经成立的法也不会有观待,既然已经成立,又何须观待呢?所谓观待,就是为了产生。既然法已经成立,就不用再观待,已经成立再观待,是根本没有意义的。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如果需要观待可燃,燃者就不可成立。前面已经讲过,某法要成立为实有,就绝不能观待其他法,该法自己就应当能独自成立;如果观待其他法,就绝不会成实有,而只能成为无实,空性。观待其他法的法,称之为缘起法,所有的缘起法都无实有。
如果某法独自不能成立,而须观待其他的法,则在所观待的法尚未成立之前,此法也不能成立。只有在所观待的法成立之后,该法才可成立。一旦所观待的法趋入毁灭,该法也不能独自存在,而必将毁灭。如果某法的存在始终都要依靠其他法,就证明此法绝不是实有,这是一个理由。
还有另一个理由,如果火要观待木柴,即燃者要观待可燃,那么请问,在尚未观待之前,燃者的本体是否已经成立了呢?首先,如果在观待之时,其本体尚未成立,又怎么能观待呢?不能观待。其次,如果其本体已经成立,也不可能观待。既然其本体已经成立,为何还要观待呢?不用观待!
这样观察以后,我们就可以了知,观待可燃的实有燃者根本无法成立。
“不因亦无燃”,如果不观待可燃,燃者也不成立。如果燃者不观待可燃,也即火不观待木柴,自己可以独自成立。则犹如前面所讲的一样,木柴就成为无用,火就成为常住不灭,所以不成立。不观待可燃的燃者,不但胜义谛中不存在,即使在名言中也不成立。名言中的火也必须观待它的因缘——可燃,才可以成立。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以上是从燃者方面进行观察,现在换一个角度,从可燃方面进行观察:
“因燃无可燃”,如果观待于燃者,也不成立可燃。不成立的理由与前面一样,如果可燃是实有的法,就不应观待其他法;如果需要观待其他法,就必然不是实有的法,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可燃在观待时已经成立,就不用再观待;如果可燃在观待之时还没有成立,既然本体都不成立,又如何观待呢?我们根本找不到观待者。所以,观待燃者的可燃不可成立。
“不因无可燃”,单独的一根木头不叫可燃,只有正在燃烧的木柴才叫可燃,所以,也不成立不观待燃者的可燃。以上是一种推理的方式,下面是另一种推理方式: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火在燃烧之前,其本体不可成立,在因缘具足之时,火就会产生。我们可以观察,火究竟是从哪里产生的呢?
“燃不余处来”,“余处”,指成立该法的因缘以外的法,木柴等是燃者的因缘,此因缘以外的法即瓶子、柱子等法。火当燃不可能从瓶子、柱子而来,在这些与生火无关的法上,绝不会产生火,所以“燃不余处来”。
妇孺皆知,在名言中,火只能从打火机或火柴等生火工具中产生,决不会从余处来,如果可以从余处来,打火机和火柴等就不需要了,这一点大家比较容易理解。
那么,火是不是从它的因缘中产生的呢?
“燃处亦无燃”,“燃处”即正在燃烧的木柴等因缘。如果火有一个来处,则应该是在打火机和火柴等因缘中。但在打火机尚未打火之前,在打火石、煤油等每一个因缘上,都根本找不到火。既然在单个因缘上都没有火,这些因缘集中在一起时,又怎么会有火呢?决不会有火。
火柴尚未摩擦之前,火究竟存在于何处呢?火是很热的事物,但产生火的打火机、火柴、木柴等每一个因缘上,都不具备热性,我们无法在这些因缘上得到火,不要说火,即使火的微尘也得不到。
因明认为:铁与石头磨擦时,就会产生火花,火的微尘本来分散在石头或铁上面,所以见不到。在石头与铁发生磨擦时,火的微尘就集中在一起了,这时就可以用肉眼见到。虽然暂时可以这样说,但却不能作为究竟的解释。
如果实有的微尘成立,则可以这样说,但实有微尘自体本来就不成立,所谓分散居住的微尘,又怎么会成立呢?当燃不会成立。
这样观察就可以抉择出:在火尚未产生之前,在打火机、火柴、铁、石头等等产生火的因素上面,都不成立火的本体,所以“燃处亦无燃”。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
上面观察了燃者,这里观察可燃。可燃即木柴,如果一定要刨根问底地去追究它的来源,就只能追到森林里的一粒树种,在这粒树种上,绝不会找到树根、树枝和树叶,找不到一星半点木头的影子。所以,可燃不会从它自己的因缘上来。
当然,可燃也不会从余处来,对于这点,大家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在因缘具备之时,一切万法如同空中的彩虹一般,在没有任何实质的情况下,也可以产生现象。但这一切现象却如同梦里的现象一样,我们在作梦时,虽然睡在狭小的屋里,却可以梦见山河大地、日月星辰、大象恐龙等等。但实际上屋里怎么会有大象恐龙、山河大地呢?观察时绝不会有。我们每个人都相信梦不是实有,屋里不可能真正出现大象。但是,虽然不合理,在幻相中却可以产生,这是谁也无法阻挡的。同样,白天的一切万法也是如此。
“余如来去说”,除了上述的推理以外,其它推理方法在第二品中已经讲过了,在这里可以用前述之理类推。
火焰所燃烧的可燃,究竟是已烧的可燃,未烧的可燃,还是正在燃烧的可燃呢?
首先,已烧的可燃现在已经毁灭而成为灰尘,所以不可能再烧。如果已烧的木柴还可以烧,则一点点木柴就可以恒常炽燃,因为烧完后还可以烧的缘故,这明显不成立。
其次,如果所燃烧的是尚未燃烧的木柴,这也不对。因为未烧的木柴是未来的法,其本体现在还没有成立,根本无法与火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则不能烧。所以,尚未燃烧的木柴也不能烧。
如果承许火焰所燃烧的,是正在燃烧的木柴,那么请问,所燃烧的究竟是火还是木柴呢?如果是火则不合理,因为火不能自己烧自己;如果承许是木柴,但在燃烧之前,只能成立木柴还不能成立火,所以也无法去烧。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除了已烧和未烧之外,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在燃烧的木柴。
从以上的观察结果可以得知,燃与可燃均不可成立。下面是以五种木车因进行观察: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五种木车因主要是抉择人无我的因,但也可以通过破斥法我而抉择法无我。木车是指古代用木头制作而成的、由马或者牛牵引的车辆。下面对燃与可燃分别以五种因进行观察:
可燃非燃者
我们可以观察,木车的总体与组成木车的车轮等究竟是一体还是非一体呢?
一、一体的关系:如果木车与车轮等组成木车的零件为一体,则因为有两个车轮,所以就应有两架木车,如果有很多组成的零件,就应当有与零件数量相等的很多木车,这显然不成立。
同样,可燃木柴与燃者火焰究竟是一体还是非一体呢?“可燃非燃者”,可燃不是燃者。因为,如果可燃是燃者,作者与作业就会成为一体。如果此二者成为一体,火与木柴也将成为一体,这样的主张在名言中也不可能成立。
如果用木车因,将人我作为对象进行观察,针对承许五蕴是人我的观点,就可以驳斥道:这样就应该存在五个人我,因为人我与五蕴为一体,既然有五种蕴,又怎能没有五个人我呢?这样的破斥方法足以令对方无言以对。
离可燃无燃
二、异体的关系:如果木车与车轮等组成木车的零件为异体的他法,也即没有木车,也应有木车的零件,没有零件也应有木车,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成立。
同样,可燃与燃者也不应该是异体的他法,离开了可燃就不可能有燃者。如果此二者如同牛与马一般毫无关联,为以本体而成立的他性,无牛时可以有马,无马时也可以有牛。则离开可燃也可以成立燃者,离开燃者也可以成立可燃。但燃者与可燃并不是他性的两种法,所以离开可燃不会有燃者。
如果观察对象是人我与五蕴,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推导出,人我与五蕴如果是他性,则没有五蕴也应有人我,没有人我也应有五蕴,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成立。
燃不具可燃
三、具有的关系:所谓“具”,也就是具有的意思。通过观察木车,我们可以了知,零件不具有木车,木车也不具有零件。
同样,“燃不具可燃”,也就是指火焰也不具有木柴。
“具有”包含了两种涵义:
(一)、是指异体他性法之间的具有关系。如云:提婆达多具有财产。其中的财产与提婆达多是异体的两种法;
(二)、是指一体法之间的具有关系。如名言中所云:提婆达多具有五蕴色法。其中的提婆达多与五蕴不是他性的法,而是不可分割的一体法。
但以上的两种具有在这里都不可成立。燃与燃者是不成立他性,则他性的具不成立。燃与燃者不能成为一体,也就不成立一体的具有。
燃中无可燃
四、能依所依的关系:如树上有鸟,鸟依止于树,则鸟为能依,树为所依;如老虎依止森林,则老虎为能依,森林为所依。
如果观察对象为木车,我们就可以推导出:在零件中不成立木车,木车不能依止于零件。
下面我们可以观察,燃者火焰当中究竟有没有可燃木柴呢?可燃是否依止于燃者呢?燃为所依,可燃为能依的关系是否能够成立呢?如同雪山狮子依止于雪山,老虎依止于森林一样。
燃者与可燃要成立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必须二者能同时成立,如果不能同时成立,则二者不能互相依止。但燃者与可燃二者,却为不能成立于同时的因果关系。所以“燃中无可燃”,燃中不会有可燃。
可燃中无燃
五、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如果观察对象为木车,我们也同样可以推导出,在木车中不能成立零件,零件不能依止于木车。
下面反过来进一步观察,可燃木柴中有没有燃者火焰?火焰是否依止于木柴?可燃作为所依,燃者作为能依的关系是否能够成立呢?这种立论也不对。原因与前面所说的一样。
因为其二者不能同时成立,有木柴时不能有火,有火时不能有木柴。如果在一者成立的前提下,另一者不可成立,就无法互相依止。
以上通过五种木车因,对可燃与燃者的关系进行了推理观察,从而得出了燃者与可燃不成立的结论。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 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 一切等诸法
用推理燃与可燃的方法,也可以类推他法。譬如,在将人我与五蕴作为观察对象时,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最终抉择出受者(人我)与受(五蕴)不成立的结论。还可以推导出瓶子和衣服等一切诸法都不成立的结论。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 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如果有人以分别心所得出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扬言道:人我与法我可以成立,人我是实有,法我也是实有。诸法都是分门别类、异彩纷呈的异相或非异相,异体或非异体。
“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我们就应当了知,这种人是不能得到佛法之殊胜法味的。
佛法最殊胜的法味,就是缘起。缘起有两种含义:一、指菩萨根本定所证的远离一切戏论的空性,这叫本来的缘起;二、指菩萨后得时所见的如幻如梦之现象,这是名言中的缘起。
我们千万不要以自己的分别妄念,对诸法胡乱揣测,妄下定义。因为一切万法的本来实相,是超离于凡夫分别心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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