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一(破火薪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认为能燃火就是所燃木柴,两者不可分割,那么作业和作者则成了无二无别的一体。
火是能燃(作者),木柴是所燃(作业),通过火和木柴的因缘聚合,燃烧的行为便会出现,此行为即是作。如果认为火即是木柴,木柴即是火,两者不可分割,那么整个世间,不但火薪成了无二无别,而且所有的作者和作业,比如,制瓶工人和瓶子、修路工人和所修道路、能修工具和所修管道等等都将变成无二无别、不可分割了。但这显然是荒谬之谈。
对方肯定不敢这样承认,因为这与现量相违,人们亲眼见到火和木柴、制瓶工人和瓶子等所有的作者和作业是完全分开的。连愚笨的牧童也不会承认它们是一体。所以,认为火薪的本体一味一体不合理。
一般来讲,小乘不会承认火薪一体,这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观点。他们不分胜义谛和世俗谛,认为:火薪等一切世俗法在自性或主物中本就存在,且与自性或主物一味一体,所谓的“生”,只是由刚开始的不明显,变成后来的明显而已,是神我的一种显现。但这样承许会有很大过失,因为对方所谓的一体是实有的,既然实有,就会有作作者成为无二无别的过失。
有人可能会问,中观宗承许名言中火薪等虚幻的显现在实相中与法界无二无别,有没有作作者一体的过失呢?我们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我们所说的法界并不是一个实有存在的东西,火薪也没有实有的本体,两者都非对方所说的实有之法,从空性角度讲,可以说两者无二无别。如果它们都具实有的本体,说它们无二无别就逃不出作作者一体的过失。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新版讲解
记忆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