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三(彼二之摄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离开所燃的木柴也无有 能燃的火;火不具有木柴;木柴不依靠火,火也不依靠木柴。
本颂是通过遮破火薪之间一体、异体、具足、能 依、所依的五相推理,来抉择人无我。虽然是五种推理,但只有四句颂词。
◎ 以五相推理遮破火薪
第一句“可燃即非燃”,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 火,这是从一体方面破。如果认为两者是一体,用前面“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即可遮破。
第二句“离可燃无燃”,离开了所燃的木柴,并 没有能燃的火,这是从他体方面破。如果认为两者是他体,用“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就可以遮破。
第三句“燃无有可燃”,能燃火不具有所燃木柴, 这是从具足方面破。如果火具有木柴,则两者或者以 一 体的方式具有,或者以他体的方式具有,除此之外没有 其他具有方式,但前面观察过,火薪一体异体都不成立,由此间接就可推出火不具有木柴。
第四句“燃中无可燃”包括了两种情况:火作为能 依,木柴作为所依不成立;火作为所依,木柴作为能依 也不成立。具有能依所依关系的法必定是异体法。但前 面通过观察,火薪之间异体关系不成立,因此,两者能依所依关系也无法安立。
由此可见,火薪之间不是一体、不是他体,火也不像人具有财产一样具足可燃,并且火作为能依,木柴作为所依不成立;木柴作为所依,火作为能依也不成立。
这样观察之后即可了知,所谓的火薪不可能成立。
◎ 由火薪而破人我
怎样以此遮破人我呢?可以把人我对照火、五蕴对照木柴,运用五相推理观察:
一、人我与五蕴并非一体。如果人我是五蕴,即两 者为一体,那么五蕴有五种,人我也应变成五种了,并 且其中色蕴有五根、五境、无表色十一种(第四品《观五 阴品》中讲了四种因色和十一种果色) ,受、想、行、识也 有多种分类,这样就有了人我变成众多的过失。另外, 五蕴具有刹那迁变的无常性,如果我是五蕴,则我也变成了无常性。
总之,人们所执著的人我是唯一、常有的体性,如 果我与五蕴像火与火的热性一样是无二无别的一体,人 我就成了多分、无常的法,但这既不符合众生的执著,也不符合真正的实相,已经违背了现量。
二、人我与五蕴并非他体。如果我和五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是分开的他体,那么离开了五蕴还会有人我,离开了人我也会有五蕴,二者就不必互相观待,但是否 有这种情况呢?根本没有。众生都把五蕴的聚合执为自 己,在五蕴之外,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找到所谓的我,用现量或可现不可得等比量就可了知。
三、人我不具有五蕴。具有分为两种情况:1. 他 体的具有,如天授具有财产、人具有房子;2. 一体的 具有,如火具有热性。但刚才分析过,人我和五蕴非 一 体、非他体,这样人我就不可能以一体或他体的方式具 有五蕴。也可以通过第九品的方式观察:因为所谓人我 (本住) 的自性不成立,既然我不存在,我的五蕴又怎 么可能成立呢?就像石女儿自身尚未成立,他的五蕴更无法成立一样。
四、我作为能依,五蕴作为所依,就像飞禽栖息在 树上、狮子居住在雪山中,能否成立呢?也不成立。因 为人我和五蕴要想成立能依所依关系,必须是自相的他 体法,然而两者的他体关系并不成立。此外,对人我和 五蕴一一观察后,两者的本体都不存在(前面分析过,人 我在五蕴之前、之后或两者同时都不成立,所以无有本体,由此五蕴的自性也不能成立) ,既然两者都无本体,我作为能依,五蕴作为所依的观点就不可能成立。
五、我作为所依,五蕴作为能依也不成立。推断方 法与第四种推理相同,如果我和五蕴非他体且本体都不成立,所谓的能依所依怎么成立呢?
如果我们深入细致地思考这些推理,并将其真正融 入自心,就能从根本上推翻、瓦解无始以来对我和我所根深蒂固的执著。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新版讲解
记忆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