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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正说【每日一颂】《四百论》(第九品)

知幻园 2024-03-20




每日

一颂

《中观四百论》


# 216


第九品 破常品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一、广释胜义谛;二、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二、别破有为法实有;三、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分三:一、总破有为法常;二、别破有为法常;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己二、(别破有为法常)分五:一、破补特伽罗我;二、破三无为实有;三、破时是常;四、破极微是常;五、破解脱实有。

庚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辛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壬一、正破:


问曰:极微是常恒实有的法,诸瑜伽师的天眼亲见故。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中观四百论》



如果极微法无有前分,也无有中分与后分,这样的法无有任何形体显现,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到呢?


外道认为,极微一定是实有存在的,因那些修持禅定得到了天眼通的瑜伽师,可以用天眼现见这些极微的存在。这种说法能否成立,用不着内道瑜伽士的现量观察,即使以比量也可完全推翻其立论。外道所谓的极微,其本身无有初中后任何方分,既无方分,也就无有可见的任何色体,如同虚空、石女儿一样,不能为任何眼识所缘。所以对此无色体形质的法,又有什么眼识能见到呢?无显现的法,如同石女儿,如果说见到了,那只能是一种颠倒识。大疏中言:极微本身并不成立,若说瑜伽师见到了极微,唯是颠倒识,如同有眼病者见到空中有毛发一样,这些所见的极微如同毛发皆非名言正量。如是从能见的眼识,与所见的极微两方进行破斥,使外道想以天眼现量成立极微的意图全然失败。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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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词(含链接)】《四百论》 第一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二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三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四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五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六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七品


176

如对不顺人,爱念不久住;

如是知众过,爱念不久存。


177

有者于彼贪,有者于彼嗔,

有者于彼愚,故无可贪义。


178

若无有分别,则无有贪等,

智者谁执著,真义谓分别。


179

任谁与他人,都无同系缚,

若与他同系,分离则非理。


180

薄福于此法,都不生疑惑,

若谁略生疑,亦能坏三有。


181

能仁说何法,增长至解脱,

若谁不重彼,显然非智者。


182

非不空观空,谓我得涅槃,

如来说邪见,不能得涅槃。


183

何经说世间,彼即说流转;

何经说胜义,彼即说还灭。


184

若汝生怖畏,皆非有何为,

若实有所作,此法非能灭。


185

若汝贪自品,不喜他品者,

不能趣涅槃,二行不寂灭。


186

无作得涅槃,有作招后有,

涅槃无碍念,易得余非易。


187

谁不厌三有,彼岂敬寂灭,

如于自家室,难出此三有。


188

有为苦所逼,现见求自死,

时彼愚痴故,不能趣胜道。


189

为下根说施,为中根说戒,

为上说寂灭,常应修上者。


190

先遮遣非福,中应遣除我,

后遮一切见,知此为智者。


191

说一法见者,即一切见者,

以一法空性,即一切空性。


192

为乐善趣者,如来说爱法,

为求解脱者,呵彼况余事。


193

求福者随时,非皆说空性,

良药不对症,岂非反成毒。


194

如对蔑戾车,餘言不能攝,

世间未通达,不能摄世间。


195

有无及二俱,亦说二俱非,

由病增上故,宁非皆成药。


196

真见得胜位,略见生善趣,

智者常发心,思维内体性。


197

今生知真性,设未得涅槃,

后生无功用,定得如是业。


198

如想所作事,成者极稀少,

此非无涅槃,诸行解脱难。


199

闻说身无德,贪爱不久住,

此道岂不能,永尽一切惑。


200

如见种有终,然彼非有始,

如是因不具,故生亦不起。


201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202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203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204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205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206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207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208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209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210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211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212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213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214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215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