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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每日一颂】《中论》
七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首先破生,有为法生的法相不能成立。前面总破时,已经宣讲了自生他生不成立之理。现在别破时,将对此理进一步分析。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的法不应该产生,无的法也不应该产生,亦有亦无的法亦不应该产生,这个道理前面已经宣说过。
“有法不应生”,一个法如果已经存在,就不应有产生。如果已成立的法还要生,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比如,儿子生完还要生、房子修完还要修、柱子立完还要立、饭吃完了还要吃等与世间名言相违的过失。
“无亦不应生”,无的法也不应有产生。因为此无的法是自性成立的无,故而,即使千百万个因缘集聚,也不可能令其产生。
“有无亦不生”,亦有亦无的法也不可能产生。因为有无二法相违,相违之法无法同处一体,故这样的法也不生。
“此义先已说”,这些道理在第一品《观因缘品》中已经宣说过,如颂云:“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意思是,果在缘中已存在,则无需产生;果在缘中不存在,则无法产生。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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