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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17 Visits: 556 To Video Page Back: 中论广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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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课
思考题
1、本品品名的翻译有何不同说法?你如何理解?
2、本品主要宣说了什么道理?
3、有部宗怎样承许十二处的存在?中观宗如何以“眼见”为例破斥他们?
4、以火喻说明中观的三个不共因。
5、如何以三时观察燃者与所燃、见者与所见不成立之理?
到昨天为止,我们已经学完了前两品。第一品有十四个颂词,第二品有二十五个颂词。
今天开始学习第三品《观六情品》。这一品只有八个颂词,我想用两天时间讲完。大家一天学四个颂词应该是可以的。学法时要有一种勇气和力量。如果让你们总述《中论》的全部内容,或者一次讲十多个颂词,可能确实有点困难,但四个颂词应该没有问题的。
三、观六情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已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中论》的藏文译本和其它有些注疏,称这一品为《观六处品》。六处即十二处103。波罗颇蜜多罗译师在翻译《般若灯论》时,将此品译为《观六根品》感觉称《观处品》应该非常合理,因为里面主要对十二处的眼处和色处做了抉择。鸠摩罗什大师将本品译作《观六情品》,“情”应该也是“处”的意思。 
103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合称为十二处。处是出生之义,即由六根六尘出生六识,则六根、六尘、六识便合称十八界。)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他宗):
有部、经部等唯识宗以下的宗派,认为万法是实有存在的。唯识宗在汉地很兴盛,很多人主修唯识。但唯识的有些观点在中观理证面前其实并不究竟。有些人认为,玄奘大师着重弘扬唯识宗104,所以唯识的见解要比中观高。实际上,这只是对两个宗派未深入研究所产生的想法而已,不可能举出任何证据。在龙猛菩萨的中观理证面前,唯识宗的有些观点很难立足,因此这一说法并不是很合理。
(104玄奘大师建立的法相宗主要宗承四分唯识教义,广宣万法唯识的法义,认阿赖耶识如种子,能生心色等法,万有皆为识所变现,诸识的转变,唯由阿赖耶识而起。法相宗所依持的根本经典有《解深密经》、《成唯识论》、《华严经》、《入楞伽经》、《摄大乘论》、《十地经论》、《集量论》等。)
下面首先讲他宗观点,他宗主要指有部宗。他们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是存在的,分为内六处和外六处;内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六处,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既然内、外六处存在,那么万法皆空的说法就不合理。
由此看出,大家学习《俱舍论》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连十二处都分不清楚。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有部宗认为:眼耳以及鼻舌身意六情是存在的(六情又叫内六处或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六尘又叫做外六处或六境,古时经常称六尘)。
也就是说,对方认为眼耳鼻舌身六根是存在的,而眼根的对境是色法、耳根的对境是声音、鼻根的对境是香处……所以六境也真实存在。既然如此,眼睛见色法、耳朵听声音以及其它四根取四境也必然存在。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斥对方这一观点。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刚才有部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根和六境是真实存在的。既然如此,六识自然而然也会产生(颂词中说得不是很明显,但应该含有此意)。对方认为眼根、色法、眼识都真实存在而非为空性,同样的道理,耳根和声音存在的缘故,耳识也会出现……总之,六根、六境、六识,即所有十八界105之法都真实存在
(105十八界: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以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合称为十八界。六根对六尘发生六识,这就是十八界互相的关系。)
中观宗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他们从十二处中首先挑出眼根和色法,先破对方眼根见色法的观点
颂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认为眼根能见到色法,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根本不合理,因为,这样的眼根不能自己见到自己的本体
大家可能觉得这个推理有点奇怪,“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个因好像不能成立吧?下面中观宗还会对此做详细分析。
众所周知,眼根肯定不能见到自己。《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也不能见到自己。《宝积经》106中也有轻健者不能骑在自己肩上等说法。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见到自己。这一点对方也不得不承认。
(106《宝积经》中佛陀说,剑不能自割,一把宝剑可以割其它东西,但却不能割自己;手指的指尖也无法触自己;即使一个很轻健的人,也不能骑到自己的肩膀上。)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观宗反问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那你们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余的事物(色法)呢?
在推证的时候,一般先要列出一个推理公式,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整个推理过程是要立一个宗。推理是否正确,就要进一步以中观或因明的方法进行观察。
此处是怎样推断的呢?有实宗认为:眼根可以见到色法。龙猛菩萨反驳说: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之故。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云: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所以也无法见他法,如同瓶子。他用了瓶子作比喻,因为瓶子无法见自己,所以也不可能见到柱子、人等他法。
很多人可能认为,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以此根本破不了眼根见其他色法的事实,眼根一定有见他法的能力这种想法并不成立,以下面的理证就可将其推翻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这时有部宗举出了一个火的比喻,想以此建立眼根能见他法的观点。他们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其它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所以,你们中观派的观点不能成立。
中观宗驳斥说:用这个火的比喻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其它色法的观点。第二品中的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经总的答复了不能见的道理
这是怎样推的呢?可以用《观去来品》中“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理进行遮破。这一颂是抉择已去、未去、正去的道路上都无有去。将颂词中的“去”改为“燃”,即可抉择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
也可以将“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颂词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以此来抉择燃不存在。
总之,所燃的木柴和能燃的火两方面观察,所谓的燃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燃”不成立,那么对方以火喻来建立眼根见色法就根本不合理
在分析时,大家一定要懂得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否则很多问题理解起来都会有困难。比如,《入中论》在破他生的时候指出:如果他生存在,则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很多人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有些法有产生某法的能力,而有些法并没有产生此法的能力,火焰根本没有产生黑暗的能力,怎么可能产生呢?大家在这些问题上经常产生怀疑。但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就会知道,在胜义当中,火焰、能力、黑暗等诸法的自相都不能成立,因此根本没有所谓的他生。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辩论,就能把对方的观点完全推翻。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和因明的推理比较类似。
因明推理的因相似因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即不能以此推断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说明完整的事物,因此叫做假比量。相似因分为三种:不成因107、不定因108和相违因109。真因是真正的能立之因,依靠它可以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叫做真比量。真因分为不可得因110、自性因111和果因112三种。
107不成因: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
108不定因: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109相违因: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
110不可得因:真因之一,是遮破所破的因。分为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即本来这个东西只要存在就一定可以见到,但并没有见到,所以它不存在;“前面不可能有强大的冷触,因为强烈的热触存在之故。”以此方式来遮破相违的法,就是相违可得因的比量推理。
111自性因:依同体相属来建立的推理,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
112果因:依靠彼彼相生的关系来建立的推理,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果(烟)来推之因(火)的存在,就是果因。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是一个以对方承许的根据推翻对方观点的强有力的推理,其推理能证成对方立宗的根据为不定相似因。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对这部分内容阐释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阅。
下面我介绍一下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依此可以推翻有实宗的任何一个观点。
汇集相违应成因,意思是,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遮破对方。
比如,刚才对方认为,眼根可以见他法
中观宗驳斥说:眼根不能见其他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为什么中观宗这样说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既然自性成立,它就应该能见自、见他。然而,对方也承认眼根见自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由此,中观宗便汇集对方前后相违的语言,将其作为所破
有实宗认为这种说法肯定不成立,他们回答“不定”,眼根虽然自己见不到自己,但不一定见不到他法
这时中观宗就运用第二大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破斥。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你们承许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那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因为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并且,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因为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如果对方比较聪明,这时就会醒悟过来,不再辩下去;如果仍然辩驳,我们还可以用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继续破斥。
对方找了三个理由进行反驳: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房屋、瓶子等是现量见,你们中观派不能否认这一现实。
中观宗驳斥说:(1)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前面已经观察过,缘起生根本不存在;(2)所谓见的能力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它与眼根是一体还是异体?实际上无论一体异体都不合理(如果是一体,则眼根就是能力,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可以见到色法,但这与事实相违;如果是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如此说明对方承许眼根能见色法就不合理);(3)所谓的现量见也不成立,因为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所谓现量根本不存在。
因为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成为因,这样他们所举的三个法就不是因,而是非因,因为并不存在之故。实际上在胜义当中,因和非因完全相同,白色和黑色、有和无、是和非也完全一样,因为都不存在
总而言之,当中观宗提出第二种观点,对方以三个理由回答不定的时候,他们说不定的是非(因和非因)完全相等,都无法安立自己的观点,因为都不存在的缘故。至此,中观应成派用第二大因---是非相同应成因便将对方的观点完全破除
这时对方还固执地认为,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他们把这一观点作为所立,把火喻作为能立,想以能立所立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也不合理,中观宗用应成派第三大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便可将其遮破。
三、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此因在中观很多论典当中都有介绍。
对于刚才对方提的三个观点,我们也可以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来破。
比如,中观宗说:眼根不能见他法(所立),因为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能立)
对方说:“不定”,眼睛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能见他法(所立),因为1、这是一种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瓶子等是现量见。(能立)
因为前面已经观察了,对方这三个能立本身都不成立,根本无法证成所立。本来所立尚未成立,需要用能立(一个成立的道理)来建立所立,但现在能立自己都不成立,这样能立、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完全相同
又比如,颂词中对方辩驳说: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他法(所立),这与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他物的道理一样(能立)
我们可以反驳说:如果你们的能立---火的比喻成立,那所立---眼根见他法也可以成立,但实际上,能立火喻自己还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成立,怎么可能证成所立呢?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完全相同。
为什么火喻不成立呢?因为,如果火能燃烧他物,那么是燃者燃,还是非燃者燃,或是燃者、非燃者以外的其他者燃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遮破了火喻。既然这一能立不成立,那就无法证成眼根见他法的所立
总之,无论对方举出什么能立(理由),首先观察此能立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那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成了一模一样。
当运用不共三大应成因进行胜义观察时,即使遍寻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也不可能找出任何万法不空,或者眼根能见色法的依据。最后对方只能哑口无言,再没有任何办法辩驳。
这种推理方式非常重要,以此可以把对方能辩的范围逐渐缩小,最后无论对方举出何种能立,中观宗都能以理证来遮破。比如刚才的推理:对于有实宗眼根能见色法的观点,中观应成派首先驳斥说,眼根不可能见色法,因为不能见自己之故。对方觉得很可笑,认为眼根虽然见不到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他们举出很多例子来说明,比如,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他物;灯虽然不能照亮自己,却可以照亮他法等等。但一经观察,所谓的“燃烧”、“照亮”等法本身并不成立,完全等同所立。
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主要通过驳斥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说明数论外道认为:果在因上是存在的,有时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有时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比如,稻芽在稻种上是存在的,发芽后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发芽前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依靠中观一体异体等方式进行观察,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因此对方的能立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三大因,那么破自生他生、灯火关系、自证等都会非常容易,因为道理完全相同。
初看时,有些中观推理好像并不能成立,有些人由此产生怀疑:“这应该是相似因吧,好像无法成立啊,月称菩萨和龙猛菩萨当时是不是没太注意才这样说呢?不要说破外道,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其实我们不能这么想,如果你觉得破不了,那能否举出例子反驳呢?事实上,根本找不出任何依据。中观理证是一种非常公正的推断。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或者从能见、所见方面无论怎样观察,所谓的见都不可能得到。见者若不能见到色法,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是完全不合理的
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一、眼根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一切法,如果不能自见,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二、遮破火喻的能立且建立正因,即以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观察遮破了火能烧他物的观点,以此也说明了眼根不可能见到他法本颂是摄义:见者若不能见色,那就不是见者,如果还说它能见色则不合理
很多人经常说:“我见到了某人”“我已经见到了某某师父”……但用上面的中观方法详细观察之后,所谓的见根本得不到,也就是说,你其实并没有真正见到这些人。
本颂也可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还认为眼根能见色,那眼根见的时候叫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能叫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就见不到色法,这个时候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眼根并非恒为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不是恒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就不合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即眼睛本身以眼睛来空。很多人都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但如果通达了中观推理,就会懂得其中内涵,了达万法皆空的道理。这时就会感觉眼空而见不到色法、耳空而听不到声音等道理非常合理,定解自然而然就会生起。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有部宗认为:十二处是实有存在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内六处),及其对境---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外六处)都真实存在。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中观应成派为了破斥对方这一观点而宣说了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对方(主要指有部宗)认为:虽然你们中观宗遮破了来去等法,但根据《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应该是存在的
那天讲《俱舍论》的时候,我说过:“虽然现在我们需要建立六处、十二处等说法,但以后学《中观根本慧论》时,就要把这些全部破掉它们只是在安立名言时暂时建立的概念而已。”现在龙猛菩萨就要把我们相续中《俱舍论》的所有概念全部破除。
下面开始破十二处。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如同火具有热性、水具有湿性一样,那么在不观待任何外缘的情况下,这种自性也应该可以成立,但实际却不能成立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中观四百论》中也有类似的教证,意思是说,如果眼根见的自性真正存在,就应该可以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即不仅能见到其他法,也能见到自己,因为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该成为它自己的所见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但实际上眼根并不能见到自己。由此可知,所谓的见,只是众生的一种分别念而已,并不真实存在。
【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总而言之,因为眼根不能见自己的缘故,所以见他法也不可能。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或者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一点是对方也承认,我们也承认的
【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又怎么可能见到蓝色等其它色法呢?如同耳根不能见色法一样
《显句论》中说:眼根不能见自己的原因有两点,一、相违;二、不得。意思是,眼根不能见自己,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为什么呢?因为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当中如梦如幻地存在(这一点中观应成派也承认),但在胜义当中根本不成立
分清胜义和名言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问龙猛菩萨:“您今天看见印度南方的吉祥山113了吗?”龙猛菩萨肯定会很爽快地回答:“见到了,见到了。”如果我们问应成派的创始人月称菩萨:“您在那烂陀寺显示神通的时候,那里有很多比丘,您见到了他们了吗?”他可能会说:“在名言当中见到了,但在胜义当中见的自性肯定不成立。”如果我们说见的自性成立,那月称菩萨必定会一一破斥的。
(113印度吉祥山:龙猛菩萨晚年居住之地,位于印度南方阿摩罗缚底大塔西北50公里,最后尊者在那里示现圆寂。)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
对方想用火的比喻进行反驳,但此喻同样不能成立。
【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如果“火燃烧他物”在胜义中成立,火喻就破不了,但用第二品已去、未去、去时等推理,完全能遮破火喻及其喻义---眼根见他法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
可以从所燃、能燃两个方面进行观察: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已经燃完的木柴上不可能有燃;未燃的木柴上也不可能有燃;正在燃烧的木柴上同样无有燃。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上面就不可能再有燃;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上面也不可能有燃;而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为什么呢?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仍存在,就是未燃;若不存在,则是已燃;而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它的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谓的正在燃根本不存在。
也可以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不成立,因为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也不成立,因为既然其本身并不是燃者,那就不可能燃;而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更不可能有燃
从所燃和能燃两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破了对方的比喻。
【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对“眼根见色法”也可以这样观察。比如,眼睛看见前面这根柱子。
首先分析所见柱子: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进行观察,已经见完的柱子上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也无有见,因为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其它所谓正见的微尘,由此,正在见也不可能得到
从能见方面也可以观察:如果是见者,则不可能见,因为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也不可能见,就像瓶子不可能见一样;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通过三时观察能见和所见,就会了知,所谓的见根本不存在,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等说法完全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