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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36 Visits: 280 To Video Page Back: MIFAJICHUCourse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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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课
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而推知,所有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而了知,个别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3、如果承许人我和法我同时存在或非同时存在,会有什么过失?
今天继续讲第九品《观本住品》,现在正在抉择人我空性。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第九品《观本住品》在抉择人我方面非常重要前面第三品到第八品是抉择法无我。希望大家能自己分析一下为什么前几品是抉择法无我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昨天已经讲了第一部分“破立我之因”,今天学习第二部分“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关于本住(人我),各派有不同的承许:内道正量部等有些声闻宗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有的外道认为我是大自在天的本体;还有的外道认为我是梵天的本体,等等。《中观庄严论释》中讲了各宗对人我认定的不同说法。
本品主要破人我之自性。鸠摩罗什大师将“人我”翻译成“本住”意即,在众生相续当中本来安住、存在之法。
在破人我的过程中,经常会讲到受者和所受。受者(能受)指人我;所受指眼等五根、色等五境、苦乐等感受以及我所有之物等等。比如,我作为受者,见色法、听声音、闻香味等都是我的一种享受,我的房子、念珠等都是我所有之物,这些都是所受。所受的范围比较广,鸠摩罗什大师用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苦乐等感受来表示;藏文译本中经常从见法、闻法、觉法、知法等角度阐释。虽然说法各异,但意思都相同,如果关键问题领会了,其他类推即可。
对于本品所要阐释的内涵,大家也要深深体会。对于有些利根者来讲,在抉择人无我的过程中,只要稍微给他指点一下,就能通达人无我的境界,进而通达万法的真实义。为什么?因为,当众生有了人我执之后,就会产生轮回之因---无明109,有了无明就会造业(行),然后就会受生轮回,同时法我执也会自然而然出现;何时断除了人我执,也就断除了轮回的因——无明,由此也不会再造业、轮回;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行,就会逐渐断除法我执;断除了人法二执之后,就获得了究竟的涅槃。对于这些问题,《中论》后面还会详细宣说,了知这一点非常关键!
109如《宝鬘论》云:何时有蕴执,尔时有我执,由我执造业,造业复受生。)
现在正在分析人我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在人我所享受的法前面,人我不可能存在,这是昨天讲的关键问题。比如一个具有财产的富人,人们一般认为富人应该先成立,财产后成立,但实际上,财产成立之前富人不可能先成立,因为,如果富人先成立,他就会有不观待任何法而产生,即无因生的过失。这个道理昨天已经讲了。
现在是分析,如果在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就会有两大太过:一、所受法在受者之前也可以成立,因为受者、所受法完全互相观待;二、于理有妨害---受者、所受法无法安立。
很多道友在讲考时,只是口头上说观待的法、观待的法,并没有深入分析。所谓观待,谁都能说得来,但观待有很多甚深含义,并不仅指这边那边,或者父亲儿子这样浅显的道理。对于此处所讲的观待是怎样安立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藏文译本颂词: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而有本住者(受者)。也就是说,如果见者、听者等人我先存在,所享受的法后产生,会有什么过失呢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如果所受法产生之前,受者(人我)已经存在,那么也应该在离开本住(受者)时,而存在所受法
比如,如果财产存在之前有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财产,因为只有具有财产,一个人才能被称为富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
又如,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但能否这样承许呢?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木工活才能成立;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成立。
虽然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完全观待而成立,如果一者前面成立,另一者后面成立,则根本不合理
同样的道理,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之前存在也不合理。我们可以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之前,人我存在,那么在人我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存在。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并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无法安立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以法知有人”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
“以人知有法”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
可见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这一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也就是说,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之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我无法合理安立
前面讲过人我和法我之间的差别,对此大家要清楚。实际上,此处所受法是指法我,能受者是指人我,这是引申出来的意思,或者说,五蕴的设施处从自相续角度讲属于人我,从广义角度讲属于法我,就是法。
人我是假立的,不具有任何自性。为什么?因为它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110产生人我执11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继而缘毒蛇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能消失呢?即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112。
110所破补特伽罗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它是我执所耽著的境。
111人我执是指执著自相续五蕴为我的识。
112《入中论》云: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以上讲了科判“破彼宗”的第一部分“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此科判的意思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上个科判是说,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刚才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下面就讲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得很对,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无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可能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首先以前面的理论而破,即与前面的破法基本相同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在一切见闻触受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所谓的本住受者,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之前,又如何会有本住受者来了知外尘呢?
刚才犊子部认为:如果在一切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的确会有中观宗所说的过失,但在见等分别所受法成立之前则可以有受者。比如,我听声音的时候,作为听者的人我得以成立,虽然此时所见、所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产生,但是它们之前却已经有了人我。所以,在部分所受法之前,补特伽罗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认了在一切所受法之前没有人我,那么在部分所受法前又怎么会有人我呢?无有任何道理,就像如果一个地方的所有人都不在,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在;如果一百个人都是盲人,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能看见,这样已完全违背了总相113和别相114的逻辑,也违背了你们自宗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过失,没有丝毫实义
以上是以前理而破,下面讲以观察而破。
113总相别相:一切有为法,有总别相。总括全体状态的,称为总相;仅指个别状态的称为别相。如无常、无我,通于一切有为法,称为总相;而地之坚相、水之湿相则为别相。如房舍为总相,砖、瓦、木、石各为别相。
114同上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对方反驳说:因为所受法是非同时产生的,所以,在异时产生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没有什么不合理。比如,第一刹那我成为见柱子的见者;第二刹那我是听声音的听者;再过一会儿,我是感受身体的触者等等。在不同时候,我所感受的外境都不同,当我感受一种对境时,我就成为此境的领受者,人我就会产生,而此时其他所受法对我来说则是未来的所受法。所以,在未来分别的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这里的受者全部用人我来代替,那不同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我。比如,刚才是吃糌粑的我,一会儿是睡懒觉的我,再一会儿是精进闻思修的我,而在一个具实有自性的补特伽罗身上,有这么多个我同体存在根本不合理
对方反驳道:你们中观宗难道不是这样承认的吗?
中观宗回答说:我们并不承认有一个实有的我,只承认我假立存在,这种我虽然看似存在,但经不起任何观察,没有丝毫实有的本体,而你们犊子部却并非如此,你们认为我实有存在,既然实有,那在非同时的过程中有很多个我就肯定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对方辩驳说:见者就是闻者,闻者就是受者,比如,我在第一刹那是见柱子者,在第二刹那是听法者,在第三刹那是领受各种苦乐业报的受者,所以,见者人我也是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如此一来,在闻等分别诸根领受法成立之前,则应该有受者本住,不会存在人我无因生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你们承许见者、听者等受者随着所受法而次第产生,那么有多少个类别的所受法,就会有多少个受者本住,如此一来,就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人我已经布满整个天下了。比如,有吃饭的我、上厕所的我、看书的我、背书的我、看《中论》的我、看《入中论》的我等等。
对方反驳说:我们没有这种过失,我们承许只有一个实有的我,这个我不可分割,见者就是听者,听者就是受者等。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成立,可以观察,所有次第产生的受者是一体还是他体。
首先,一体不合理,因为见者以见色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而成为听者,每个所受法的法相完全不同,如果他们是一体,就会有离开见法仍是见者,离开听法仍是听者的过失,如此一来,世间一切都会变得混淆不清。比如,如果看书的我、听声音的我、睡觉的我和背书的我是一体,那么我在睡觉的时候,也可以看书、听声音和背书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其次,他体也不合理,如果是他体,那刚才背书的我就完全不是现在睡觉的我,我已经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法。当然,假立有两个我是可以的,比如,刚才我看书,现在我睡觉,在相续中可以假立有不同的受者存在,但如果认为有两个真正实有的受者人我,则完全不合理
对方又辩驳说:既然不同时间有不同受者不合理,那同一时间有多个异体的受者则应该可以。比如,一个人正在一边看书,一边听录音等(我们有些道友很喜欢一边看书,一边放收音机,一边燃香,喜欢同时享受各种对境),这时他既是见者,也是听者等,所以在后来的见、听等分别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存在就是合理的
中观宗驳斥说:在未经观察时,在虚妄的概念中,我们也承许可以这样安立,但如果认为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真正有很多实有的受者,则有很大过失
下面就是对此进行分析。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且各自为异体,见色的同时也可以听声音,这样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颂词中的“神”指本住人我)。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每个受者在本体上各异,并且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见者不是闻者,闻者不是受者,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见的时候可以听,听的时候也可以见,则根本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既是实质性的见者,又是实质性的闻者和实质性的受者等,就会有无数个人我的过失,甚至在一种所受法方面也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比如,我吃了一口米饭之后口里有三十粒米,如果每一粒米都是所吃,每一粒米也都有一个吃者,就会有三十个吃者。这三十个吃者是不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如果三十个吃者是一体,则三十个所吃也应该是一体,这样我嚼左边一粒米的时候,右边的一粒米也会被咀嚼,但这根本不合理。反之,如果认为三十个吃者是异体,就会有三十个堪布在吃,但三十个堪布吃一口饭的观点,相信谁都不会承认。
以前我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一本叫《抉择未来》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具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是一个西藏人、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一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个实质性的我,那在座诸位肯定不会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了一个由身体和心相续结合的我,除此之外哪里还有其他的我?事实上,我的身体和心相续也是假立的,所谓的我根本不存在。虽然书中主要通过分析十二缘起来抉择人无我,但实际上与此处的推理完全相同。
下面我们在《中论释》上过一遍。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受者之前所受法存在”和“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两个推理都不合理,破法完全相同:因为受者和所受法互相观待,如果一者不存在,此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有所受之法,领受者人我才可以成立;有领受者人我,所受之法才可以成立,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
【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表面看这样解释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像前面那样深入分析,还是比较复杂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对方认为:我正听声音的时候,我是听者,虽然这时见法尚未产生,但可以用听者来表明人我存在,所以,在见等分别领受者之前人我可以成立,没有人我无因安立的过失
下面就要破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本住,那么在一一所受法之前怎么会有本住呢?就像在所有的树木存在之前不会有森林,那么在个别的松树、檀香等树木存在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样,或者在所有的沙子当中都没有油,那么在每一粒沙子当中也不会有油。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反过来说,如果在每个所受法存在之前都有本住,那么在一切所受法存在之前怎么会没有本住呢?可见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在不同时间当中可以产生不同的受者本住,就会出现很多本住
如果认为所有受者都是一体,就会出现见者离开见法也是见者,闻者离开闻法也是闻者等诸多过失
如果认为他们是异体,则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很多人认为,看者是我、歌者是我、听者是我、背书的人也是我,应该可以有很多个我。如果以中观宗安立名言的方式,假立有很多个我,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像有实宗一样认为存在一个实有我的同时还有那么多我,完全不合理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
按照对方的观点,一个人是见者的时候也可以是听者、受者等,这样在分别所受法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就可以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那听者完全离开了所听也可以是听者,受者完全离开了所受也可以是受者了,因为受者等所了知的并非他自己的所受之法
【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下面分析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如果有很多见者,也会有很多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
【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