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44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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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卯二、(他作不成立)分二:一、受者不成立而破;二、施者不成立而破。
辰一、(受者不成立而破):
辰二、(施者不成立而破):
寅三、(自作不成立他作更不成立)分二:一、观待人我不成立;二、观待蕴而不成立。
卯一、(观待人我不成立):
卯二、(观待蕴而不成立):
丑二、(破自他共作):
丑三、(破无因作):
壬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中 论 释
辛二(破痛苦为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谓此五阴, 异彼五阴者。
如是则应言, 从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时五蕴,能产生他体的生时五蕴; 并且由生时五蕴,也能产生他体的死时五蕴, 则痛苦由其他的法而产生的观点可以成立。然而,这种由他法而产生[作]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佛护论》以及《般若灯论》中的观点都一致认为:“若对方声称‘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体性,则无自生。若具自生,则于缘无需观待,此理于缘起不容。而此等之法皆为缘起,因自前蕴而生后蕴故。若非缘起,则不应理,前已广述故。若异相之体性成立,则因果之关联不可安立,他生之说焉能应理?”此处的所谓痛苦,应理解为近取五蕴而产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 而与此人者。
若当离于苦, 何有此人受?
【如果对方认为:因为前后世的补特伽罗并不是同一者,(痛苦的产生)是由其他作为人的补特伽罗所聚集的业,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然后又将其施予天人补特伽罗,而使这个痛苦在天人补特伽罗处诞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予者,也即作为人的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予天境的某位天人补特伽罗。那么,在除了这个所施予的痛苦之外,所谓的接受者又怎么可能合理安立呢?这种说法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总之,在其他补特伽罗没有施予之前,需要没有痛苦的领受者——补特伽罗来证明。然而,这个(补特伽罗)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苦若彼人作, 持与此人者。
离苦何有人, 而能授于此?
如果施予者,也即作为人的其他补特伽罗, 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那么请问,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予其他的天人补特伽罗的又是谁呢?这个其他的补特伽罗,在除开人的痛苦之外,又能在何处安身呢?因为(在痛苦之外),他体的(补特伽罗)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关破斥施予者的论说,在《显句论》中也有很好的教证:“若能施所施之补特伽罗二者,不可存于所施之五蕴抑或痛苦之外,则‘该痛苦乃自他体之补特伽罗所作’之说又焉能安立?因于痛苦之外,他体之作者补特伽罗不可成立故。”
辛三、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
自作若不成, 云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如果痛苦为自作的立论能够在前面成立, 则他作也就可以成立。如果连痛苦为自作的立论都不能成立,则由其他(补特伽罗)自作的立论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因为(其他补特伽罗) 也需要自作的缘故。
譬如,如果慈氏的衣服是由近藏做的,则这件衣服首先必须建立在近藏自己制作的基础之上。同理,如果由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 自己创造人的痛苦之前提都不能成立,则天人的该痛苦,又怎么可能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来创造呢?绝不可能创造出来!
如果其他的补特伽罗人,创造了天人的某个痛苦,则(该痛苦)就已经成了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自己创造的了。
苦不名自作, 法不自作法。
彼无有自体, 何有彼作苦?
该五蕴痛苦,也不是由(补特伽罗)人我自己创造的。痛苦的法不可能由自己创造,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如果在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能以其他的本体而成立,则痛苦由其他(补特伽罗)而作的说法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立。
【如果对方首先思维道:虽然该痛苦是由补特伽罗自己所创造的,然而该补特伽罗也不是在痛苦之外的他体,并由此创立出“痛苦由痛苦所创造”的学说;然后又思维道:该补特伽罗并不是痛苦,所以继而又认为是他作。】
佛护论师的解释主张:“该颂词的前面两个句子,是破斥自生[作]立论的:其中第一个句子,可以采用‘在五蕴之外,不存在他体(补特伽罗)人我’的理由,从而破斥痛苦由(补特伽罗)人我自作的观点;而第二个句子,则是驳斥痛苦由痛苦所创造的学说。后面的两个句子,则可以采用‘除了痛苦或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存在’的理由,对痛苦他作之论进行驳斥。”
也可以解释为,第一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自他的补特伽罗自生[作]的;第二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痛苦自生[作]的;后面两句则为驳斥他生[作]不存在,这种说法(与佛护论师的解释)是完全相同的。
辛四、破自他共生:
若彼此苦成, 应有共作苦。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痛苦由自体或者他体分别各自而作[生]不存在,但由两者共同聚集的作[生]应该存在。】
这种想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痛苦可以由自体或者他体二者分别各自而作,则两者的共作可以成立。然而,因为其分别各自的作已经被推翻,所以(两者共同聚集的作)已将两种过失集于一身。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各个零件上,都不成立马车,但各个零件汇集在一起,马车却能成立。(所以,聚集而作的观点是成立的。)】
但是,因为它们是相互观待而成立的缘故, 所以在此处,像这样理解也是不合理。就像如果每一个人都没有杀生,则“其中的两个人共同杀生”的说法也是不可成立的一样。因为在自他二者之外,其他所谓共同聚集的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所以二者共作也不可成立。
辛五、破无因生:
此彼尚无作, 何况无因作?
既然由自体不能作,由他体不能作,由两者共同也不能作,那么,该痛苦是无因而作的观点又怎么可以成立呢?如同虚空鲜花的芬芳一样。
如果是无因作,则有恒时存在或者恒时无有的过失,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
己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非但说于苦, 四种义不成。
一切外万物, 四义亦不成。
不但内有情世间众生相续的五蕴或者痛苦,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外器世间包括苗芽、瓶子以及氆氇在内的一切万物,也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
因此,如果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四边生的能遍[总体]已经破灭,所以痛苦等诸法的自性也是不存在的。在名言中,如同第八品所宣说的一样,应(将一切显现)都理解为缘起。如云:“痛苦之自生……汝云乃缘起。”
因为四边都不可生,所以一切(显现)都是如幻般以缘起而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二观苦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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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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