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25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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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七、观三相品
本品观察三相,所谓三相即有为法的三个法相:生、住、灭。按《俱舍论》的观点,一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有为法,即由因缘而生、无常性、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比如五蕴所摄的法;无为法,即非由因缘而生、常有、不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包括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三个法,如果是《大乘俱舍论》,就有八个无为法。
小乘认为一切万法是空性不合理,因为佛陀亲自宣说过有为法和无为法,尤其是有为法,佛说它的法相就是生住灭。既然佛经里宣说了生住灭,那怎么会是空性呢?不以教证,以生活中的现量也可以证实生住灭。比如眼前的柱子,它首先有产生,中间有安住,最后有毁灭,这样的过程,不用教证,现量就可以了达。因此,生住灭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有生住灭,有为法也肯定存在。这是对方的观点。
这一品我们要遮破生住灭,说明生住灭等一切法只是世俗中如梦如幻的显现。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中 论 释
七、观三相品[36]
[3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生住灭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 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 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 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 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 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 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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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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