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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科学】正义天平背后的佛法(圆经)



正义天平背后的佛法

作者:圆经

国际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今天跟大家谈一下佛教对法律的影响。前几天听到大家探讨佛法与科学的问题,所谓的“科学”主要是涉及自然科学方面;我今天要谈的“法律”,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自然科学的内容作一个补充。为什么要谈法律呢?一是因为我个人是研究法律的,二是现代社会中,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此外,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制的完善,是评价一个国家现代化以及它的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我们今天在这里谈佛法,避不开法律这样一个话题。今天我在这里谈法律与佛法之间的关系,不是想通过法律来证明佛法是如何的正确、如何的伟大。我想说的是,佛法对现代法律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以及如何运用佛法去改造我们的世界。

首先是法律的宗教起源。要理解佛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把这一对关系放在一个更大的概念范畴之下观察,即观察宗教和法律之间有何关系。根据现有的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起源于宗教的。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1.1 神判法

第一个叫做“神判法”。比如说,假设我偷了堪布的手机。堪布说,你偷了我的手机。我不承认,我说堪布撒谎。然后我们就去找法官。法官说,你们俩没有证人怎么办呢?把你们俩扔水里让神来判决吧。然后就把我们俩抛水里了。结果我沉下去了,而堪布漂在水面上。然后法官就判决是我偷了手机。

一般来讲,根据现有的资料,对“神判法”的考察到这个层面就结束了。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产生了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如果我们俩都漂起来怎么办?第二,如果堪布沉下了,我漂起来了怎么办?现有的材料对此没有解释。这是“神判法”的情况。

1.2 基督教地区依据《圣经》为法规

第二个例子是《圣经》和“教会法”。大家都知道,《圣经》中有“摩西十诫”,规定教徒要遵守十个方面的内容。这样,“摩西十诫”就构成了教徒们最早的一个生活规范。

后来,我们知道在欧洲的中世纪,是教会统治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教会法”在审判中是占主体地位的,在它的判决下,布鲁诺“同学”曾经被烧死在鲜花广场上。可见,“教会法”涉及的范围还是很广的。不仅涉及自然规律,还干涉人与人的婚姻。比如,如果信教的国王想和老婆离婚的话,也不能随便离,必须先要得到教皇同意。当时英国有一个国王(亨利八世)想休了他的皇后,教皇不同意。这个国王也很厉害,就不跟教皇“玩”了,自己建立了英国国教。

1.3 伊斯兰教地区依据《可兰经》为法规

第三个方面,我们知道,在伊斯兰世界,《可兰经》是占主导地位的经典。一直到今天,在一些伊斯兰国家,比如伊朗、阿富汗,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时不需要引用法律,可以直接引用《可兰经》作为判案的根据。比方说有的妇女不贞洁,依据经典可以被判处“石刑”——被石头砸死;有的少女没经过家庭的允许就私自谈恋爱了,就把她的鼻子割掉,这都是在现代发生的案例。

1.4 《摩奴法典》与婆罗门教

第四个例子,大家看一下印度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一个非常著名的法典,规定了印度人民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摩奴法典》当中大量引用婆罗门教的教义,比如它对社会等级的划分非常严格。

1.5 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

看完了其他国家的例子,我们再来研究一下中国的例子。在我们中国的古代,占据主要地位的一直都是儒家的思想,儒家的经典也对裁判人员的裁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前的一个判案原则,叫“亲亲相隐”。比如说我犯了罪,我爸爸可以替我隐瞒。当县官审案的时候问我爸爸:“你儿子偷没偷堪布的手机?”我爸说:“没偷!绝对没偷。”即使后来事实证明我偷了,对我爸爸的处罚也不会很大,这是一个原则。这样的一个原则是为了维护儒家所强调的家庭伦理秩序。

第二个方面,大家来看一个例子:一个是父亲杀了儿子,第二个是儿子杀了父亲。我想问大家,这两个案例中,哪一个会判得比较重。(听众:儿子杀父亲。)这个时候大家已经会推断了。儿子杀父亲当然是很大的重罪,杀父母这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在佛教里,“五无间罪”之一就是杀父母。犯下“五无间罪”是要堕无间地狱的。但是如果父母杀了子女会堕哪里去呢?可能会比无间地狱稍微“浅”一点。

上面五个方面的例子,基本可以说明,现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起源于宗教的。

下面要说的是佛教与法律的关系。

2.1 松赞干布引用佛法戒律治国

第一个例子,我想引用藏地的一个规定。上午的时候,我也请教了堪布。在藏地,松赞干布国王曾经从佛法的戒律当中引用了十六条规定,作为其臣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最基本的规则,比如说不得偷盗,要孝顺父母。

2.2 僧团管理制度

第二个是汉地的例子。在佛法传到汉地以后,汉地形成了很大的僧团,尤其在唐宋以后。政府为了管理僧团,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世俗的法律体系,也就是僧团管理制度。这是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比如说僧人犯了罪,首先不是交予世俗的政府去处理,而是交予僧团去处理。这是佛法从一个间接的层面对世俗法律的影响。

2.3 佛教中破戒四条件与法律中犯罪三要素

第三个例子的技术性相对强一点,是对破戒条件与犯罪条件的比较。

戒律里面的破戒条件分成四个方面:对境、动机、行为和结果,完全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确定破了一个戒。

相似的,对于犯罪,现代法律认为犯罪构成一般要具有三个元素: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比方说我杀了一个人,那么首先我要有杀他的动机,为了财还是为了色。然后我实施了杀人的这个行为,我杀了他,是用刀捅他的方式。第三个是结果,这个人死了。

三个条件具足之后,可以判定我犯了谋杀罪。如果我捅了他,但他没有死,这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谋杀罪。现在,随着刑法法律的发展,理论界对“三元论”、“四元论”等理论已经有了很多探讨,很多学者已经提出了新的观点。总之,目的是要把现在的刑法的内容规定得更加详细。

2.4 “细化的戒律”与“细化的法律”

第四个方面的例子,我们知道佛教的戒律非常详细,有几百条之多,对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都制定了很多的戒律。并且每一条戒律在不同的条件下又会有不同的变化。所以说一条戒律在不同条件下应用的时候,会变化成很多不同的形式。我将其称之为“细化的戒律”。

在世俗的法律当中,越古代的法律就越简单,刚开始的法律可能只有几条,比如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都只有寥寥数条。西方社会也是这样的,刻在石柱上的《汉姆拉比法典》也只有几十条。到了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就是越来越细化。比如说在我国对社会影响很大的《物权法》,就有二百多条。从原来的几条、十几条变成现在的几百条,这是很明显的“细化”。

在西方社会,尤其是在美国,其法律规定更加复杂、“细化”,有的法律可能有上千条,甚至是数千条。并且一部法律当中的条文,由于后来对其进行不断的修订,会增加得越来越多。

可以说,“细化的戒律”与我们现代的“细化的法律”体现了一定的相似性。

谈完了佛教对于法律的影响,我想重点来谈一下第三部分,即佛法对于现代法律的启示。我们研究佛教、学习佛法的目的,除了进行个人修行之外,可能还是要把佛法的思想运用到我们的具体行业中,进而去影响我们的生活。个人的修行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要把佛法应用于生活。

3.1 佛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启示

首先,我想谈佛法的第一个启示,就是佛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启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就不成为真正的“法律”。我想简单地举一个例子,就是中美民众的法律观念比较。

很多时候我们中国人的观念是这样的:当我们被侵害或者被指控违法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到法院去起诉或者应诉,而往往是“找关系”、“找人”。

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们再来看看美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在美国,人民对法律有一种信仰,这是基于我的一个理解,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前任总统小布什。在选举的时候,他的竞争对手是戈尔,选举结束时他们的选票只有几千之差。

戈尔认为选举结果无效,应该重新选举,小布什不同意。于是他们把官司打到了美国的最高法院,由九个大法官投票决定选举结果到底有没有效力,最后结果是五比四,差别很小,选举被认为有效。这个结果出来的时候,戈尔非常体面地接受了,宣布竞选失败。美国人民也非常体面地接受了这样的结果。

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西方引进的。中国传统的法律传承在民国到新中国建立这段时间里被割断了,另从国外、西方引进了一套法律。引进来之后有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呢?可能没有发挥像在西方国家那么大的作用。

就好比娶一个姑娘,看着真漂亮,但娶来后只把衣服留下,说:姑娘,你走吧(众笑)。我们的法律移植,移植了它表面的技术,但它内部的这种“信仰”的核心,还需要非常重视,这是一个原因。

3.2 佛教的平等观对法律的启示

第二,我想谈的是,佛教的平等观对法律的启示。法律最强调的是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佛法所说的“平等观”则更加广泛。在佛法中,其“平等”叫做众生平等,不光包括人,也包括动物。只有西方比较发达的国家,才进行了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他国家则很少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那么佛法在这个方面走在了前沿。

退一步讲,如果我们不谈“众生平等”,只看“人人平等”,发现在当下的中国其实并没有做到“人人平等”。我们可能希望有一个爸爸叫“李刚”(众笑)。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的爸爸都叫“李刚”。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我们并没有这样一个平等的观念,不说众生平等,就连起码的人人平等,我们都没有达到。

3.3 佛教的慈悲观对法律善良观的启示

第三个方面就是,佛教的慈悲观对法律善良观的启示。

一个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被大家所接受,首先要求它是公平的、是公正的,是“善法”。“恶法亦法”的观念在现在的思想潮流下逐渐被否定。即一个法律是好的法律,是善良的法律,才会被大家所接受。

佛教当中的“慈悲”,我就不再多谈了。那么,现代法律当中要体现的一个重要观念,尤其是在刑法当中,要“少杀慎杀”。我们知道人身难得,一个人死了就不能再复生了。但是,当下,还是有一些冤杀错杀的案例。

举一个例子。在河北,有一个小伙子叫聂树斌,他因为强奸案被抓,经过法院的审理,他也“承认”了,就被杀了。很多年之后,在另外一个地方抓到了一个人,这个人不是因为杀人,而是因为偷盗被抓住了。他在承认自己偷盗的时候,又承认了自己十几年前犯下的一个罪行。

他说,十几年前,我在哪一个地方杀了一个女人。根据其描述的情景,他所承认的这个案子和聂树斌所承认的那个案子是一样的。那好,在这里面就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女人被两个不相关的人杀了?

结果表明,聂树斌是被冤杀的。这个事实被发现时,当事人已经死了十几年了。他母亲每天迈着蹒跚的小脚,到村口长满杂草的坟头去哭。虽然这个真相已经被披露了,但是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都解决不了。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表达的意思就是,佛法讲的是慈悲,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我们的法律当中,一样要体现这个慈悲。这种慈悲尤其要体现在具体的人的身上。佛法中人身难得的观念,必须在当下的法律当中得到体现。

3.4 佛教戒律的细化对立法技术的启示

第四个启示的技术性比较强,刚才已经提到了,就是佛教戒律的细化以及立法技术的精细化。就是说,现在的立法应该越来越“细化”。对于如何审判、如何进行羁押、如何认定犯罪的事实,必须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对这些规定的细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少杀慎杀”。

3.5 把教化方法落实到法律制度中

最后,谈一谈法律与佛法之间的互动。我想表达的一个观点是: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教育不能都只靠“嘴”的说教。我们认为,教化人心很重要,但是,要实现“教化人心”的目的,必须将相应的方法体现在法律制度当中,并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把它明确地表达出来,最终起到教化人心的效果。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知道,在南京发生过一个“彭宇案”。一个叫彭宇的大学生扶起了路边倒下的老太太,把她送到了医院;最后老太太说,是他把我撞倒的。最后法官判这个大学生要对老太太进行赔偿,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你不撞她,你为什么要扶她。”大家看,这个逻辑是不是很荒谬?但这样的事情就恰恰出现在了当下的中国。

那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就是:一个老太太,倒在路上,大家都不敢伸手去扶。是不是我们不善良呢?一个人去扶的时候,旁边的人可能会说:“你要小心,她会让你赔钱的。”大家就不敢去扶了。有的老太太倒下去,首先声明:“我是自己倒的,求求你,扶我一把。”(众笑)

这就是现实社会中不合理的判决对于善良人心的误伤,也就是说制度一不小心就会误伤善良的人心。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为了维护这样的善良人心,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入手,不能仅凭教化。口头说教是很简单的,并且有的时候是苍白无力的。

我们想通过一个逻辑来说服别人,我们的教化能力比得上古印度的那些大德吗?比不上的,必须要拿出证据,拿出理论,把教化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这样才可以起到真正的作用。

顺便说一下,佛法在我们整个世间的应用。我们现在学习佛法,关键点不光要体现在理论当中,更重要的是,要把现在学到的佛法运用到生活当中,而不仅仅是简简单单地个人修行。修行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怎样把佛法在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现代的语言,以众人能够接受的方式传播出去,去改造人心。

最后我想用六祖慧能的一个偈子来作为整个报告的结尾:“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求菩提,犹如求兔角。”总之,我想通过这个报告来表达自己的一个观点,就是佛法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应用。要想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应用,我们必须要掌握佛法的精髓,然后用以改造和提升我们的生活品质,进而影响和服务其他的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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