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上)(7)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龙树菩萨 造颂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 译
慈诚罗珠堪布 讲授
顶礼圣智妙吉祥童子!
为度化一切如母众生,请大家一起发誓成佛;为了成佛,现在开始讲习《中论》。
(接上文)
观六情品第三
本品的所破是六情。六情也即六处,《俱舍论》中将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称为六情。六情本来不止六个,而有十二个,本论颂词所提到的也是十二处。但在这里的主要破斥对象是指六根。
戊三(观处品)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根 行色等六尘
这四句是他宗。唯识宗以下经部和分别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言实事论师认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和意根等六根,也叫六情或内六处,以及外面的行色等六尘,也叫外六处,都是实有的。
为什么有内外之分呢?因为眼等六根都集中在众生的五蕴之上,故叫内六处。外六处即指色等六种外境,“色”即外面的色法,是眼根的对境,眼识的所缘境;“行”也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它们是眼等六根所行的外境,所以称之为“行色”。色法是眼识所行动的外境,声音是耳识所行动的外境,其余四尘也可依次类推,所以用“行”字来代表。
眼耳鼻舌身识叫五门识或五根识,在经部以下承认五根识的对境是尘,即微尘;但意根,也即寻思的对境——所缘境不一定是色法,也即微尘。虽然意根也可以将微尘法作为对境,但不是微尘的心和心王的感受以及想、行、识蕴,还有真如也即空性,也是意识的对境,故用六尘不是很通顺,应说六境,即六种外境,从意义上应该这样理解。
分别说一切有部在《俱舍论》里表述了他们的不共见解:普通人所见到的眼睛不是眼根,眼根是眼睛里面的一种清净色法。并详细描述了眼根的颜色和形状,不但眼根,包括其它五根的颜色和形状,在《俱舍论》中都有具体的描绘。
但经部的论师,也即因明中却不承认《俱舍论》中关于根的颜色和形状的描述。因为因明的一切立论都需要推理,如果在推理时其因不成立,就不予以承认。眼根的形状和颜色,是以推理无法得到的,所以因明中就不承认。
无论经部还是一切有部都认为,眼根不是心法,而是一种实有的色法。《俱舍论》还认为:我们所见到的瓶子、柱子等外面粗大的现象色法是假相,是世俗谛;在将瓶子进行分割以后,最后所得到的一个最小的、不能再分的微尘,这个微尘是实有的,这是他们的胜义谛。前四句是他宗,下面破斥这个见解。
是眼则不能 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先观察上面所讲的眼等六根能否自见呢?自见不可能。小乘论师认为,眼根只能见他物,即除了自己以外的色法,但不能见到自己,不能见到自己的体性,它的本性就是这样的。
但是,既然不能见自己,又怎么能见其它事物呢?不能见自己则其它的事物也就不能见。要得出这个结论,可以采用因明的推理方法:眼根不能见余物,以不能自见故。也就是说因为眼根不能见到自己,所以他物也不能见到。当然,这种推理必须使用应成三种不共因才能说服他人。
“眼根不能见他物,以不能见自性故,如瓶”。其同喻是瓶子,也就是用瓶子来比喻眼根,因为瓶子也同样既不能见到自己,也不能见到他物。也许对方会反过来进行破斥:你们的因是不定似因,虽然瓶子既不能见到自己,也不能见到别的东西,但眼根与瓶子却迥然不同,眼根不能见到自己,但可以见到别的东西。所以你们刚才的因是不定似因。
这时,我们可以依次应用三种不共因来进行驳斥:
(一)汇集相违之应成因。中观论师一针见血地指出:眼根不能见他物,以不能见自性故,但不能见自性与可以见到他物二者相违。虽然言实事的论师没有觉察到这个立论是相违的,但中观论师将前后二种见解汇集在一起就成为相违。
(二)是非相同之类推因。这时对方辩驳道:不一定,即使不能见自己也能见他物。中观论师说:若不能见自己也能见他物,则柱子和瓶子也应成立见到余物,因不见自己也能见到他物故。他们说,不一定,因为〈一〉这是缘起的规律,瓶子见不到自己,也见不到其它的东西,因为它没有见色法的能力。虽然瓶子是这样,但其他的世间法不一定都是这样的,眼根虽然见不到自己,却能见到其它的事物,这是缘起的规律;〈二〉眼根上具足见他物的能力,瓶子就没有见他物的能力。〈三〉现量见故。瓶子不能见自己也不能见别的东西,这是现量见到的,是世间共认的,眼识见不到自己但能见到其它的事物,这也是现量见到的,是世间共认的。二者有这样的区别。
(三)能立等所立之不成因。你们所说的现量可见、缘起规律、能力差别的三种理由,在抉择胜义谛时若能成立则能立成立,能立成立则所立也就成立。但在观察胜义谛时,这三种理由也不成立,所以你们的能立等同所立都不成立。
至此,对方已经黔驴技穷,再也找不出其他理由来证明一切法的实有。
我们一生下来就以俱生的执着,不假思索地将自己所住的房子,所去的路判为实有,而不是先进行观察,在得到一个坚定信念后再执着房子为实有。这些自然、天然的无明,即俱生的执着,将六根、八识熏染成见到什么都执着为实有。
我们执着一切事物为实有的主要推断过程是:色法是实有,因眼根现量见故;声是实有,因耳识现量闻故;房屋是实有,因现量见到房子的作用,手脚也能接触房子的缘故。这是我们自以为最有能力的能立。但以上能立却局限于一个固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就可以起作用,一旦超出这个范围,能立就毫无用武之地。这个范围就是在名言世间法、在众生的迷乱习气中,这时可以相信根识,相信耳识,相信鼻识,六根都承认为现量。外面的色法等六境在讲世间法、名言谛时可以承认,因为没有超越世间的范围,还在所取、能取的范畴之内。
在所取和能取的范围内,将眼识作为能立,承认其真实性,眼睛见到人就承认有人,眼睛在经堂没见到人,就应承认经堂里无人,眼睛怎样判断,心识就怎样跟随,可以相信它依靠它,否则在名言中就无法舍取。
但在进一步观察胜义谛时,我们所讲的主题已经越过世间的范围,这时就不应相信眼根眼识耳根耳识等六情,不能承认它们是正量。
譬如,裸形外道的经典认为,用恒河的水洗澡就可以遣除业障,但这只能在承认裸形派见解的教徒中起作用,在他们之间互相辩论时,若有人说恒河水洗澡不能清净罪过,他们就可以用相违经教的理由加以破斥。但在他们的范围之外,比如对佛教徒,他们就无权用违背教义来进行破斥。因为佛教徒不但不承认这种观点,而且对他们的经典也不予承认。
所以,眼等六根也只能在世间范围内起作用,超出该范围,就是假的,不能作为能立。
言实事的论师还是不甘示弱,又妄想以火的比喻来证明,因为火燃烧时不会烧自己,但可以烧木柴,木柴与火是他性。所以,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也可以见他物,下面破斥:
火喻则不能 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 已总答是事
中观师义正词严地指出:火喻不能成立眼识见法的立宗,不能抉择眼识见法是实有。因为前面第二品已经观察过,已去未去以及去时的道都不能再去。同样,若说火烧木柴,则火既不能烧已烧过的木柴,也不能烧未烧过的木柴。而现在的木柴就如同去时的道一样,去时的道要去就应有二种去法,同理,正烧的木柴要烧则应有二种烧,但这不成立。从作者方面观察,无论火是作者或非作者,即烧者或非烧者,都不可能烧。非烧者即不烧木柴的火,因为它没有动作、运动,所以不能烧木柴;烧者,也必须有烧的动作先成立,成立后才能有烧者烧,如此观察也绝不能成立烧者烧。
火喻在名言中不能烧自己,可以烧他物,这是对的;但这里破斥的,是在胜义谛中有一种见他物的眼根,而你们的火喻是名言中的比喻,名言中的比喻不能抉择眼根在胜义中成立。
见若未见时 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 是事亦不然
所谓的见者在没有见到色法之前,则不能称之为见者,因为什么也没有见到。若什么也没有见到也可以称为见者,则柱子、瓶子,没有眼睛的瞎子都可成为见者。
既然不是见者,又怎么能说见者见法呢?见者不成立则见也不成立,见不成立则见者也不成立,最后二者都不成立。其理由在第一品里已经作过广讲,此处无需赘述。
见不能有见 非见亦不见
在眼根见色法时,是见者见色法,还是非见者见色法呢?这两种立论都不能成立。首先,见者不能有见。因为,若要成立见者,必须要有一种见的动作,没有见的动作就没有见的作者,如果不是见者也就不能见到色法。首先见者不成立,若见者不成立又怎能成立见者见呢?所以见者就不能有见法。
其次,“非见亦不见”,离开一切见法的叫非见,若离开一切见法又怎么见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第三品是破斥实有的六情。如果先破斥了眼根见色法,其它五根也就可以以此类推,得出不能真实成立接触外界等结论。
己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若已破于见 则为破见者
声闻十八部里的某些宗派认为:眼根不能见色法,而是眼识能见到色法,或说是人我能见到色法。眼根只是人我和眼识见到色法的一种辅助工具,主要的见者是我或眼识。
对此,中观论师驳斥道:见者与见法二者,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缘起法,互相观待而成立的法,都是以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不是实有。
观待的法为什么不是实有呢?如果举例加以说明,大家就比较容易明白:比如说:河流的彼岸和此岸就是一对相互观待的法,如果人在右岸,则右岸是比岸,左岸是彼岸;如果人换到左岸,则刚才的彼岸就变成了此岸,此岸也变成了彼岸。
种子与苗芽也是如此,现在的种子观待于去年的种子来说它不是种子,而是果,但相对于将要发的苗芽来说,则又是种子。通过这样的比喻,我们可以了知,没有一个实有的种子和实有的果。若有一种实有的果,就应永远是果而不会变成种子;若有一种实有的种子,则其种子的本性始终不能改变,就应永远是种子,不能成为果。但事实上这些法都不是这样的。所以观待的法都不成立。
另外,左边与右边,父亲与儿子也是互相观待的法,一者不成立则另一者也不成立,这比较容易懂。
有人会提出:虽然父子不成立,但这分别的两个人应该能够成立,其中年龄小的叫子,年龄大的叫父,所以这两个人不应该是空性。
如果按照以上的方式进行推理,我们也可以了知,这种观点也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因为,如果这二者的因缘不具足,则这两个人也不会存在。只有在因缘具足的前提下,才会出现这两个人。
名言中成立的一切法都必须依靠因缘,在因缘具足时它才会出现。前面有阳光,后面有黑暗,再聚合了水雾等各种因缘时,彩虹就会出现,一旦其中的某一因缘消失,彩虹就会立即消散,消散之后在任何地方都得不到,这叫大缘起因。《中论》里用缘起因进行论证的例子比较多,缘起因是比较有能力的因。
世间万法无一例外,都是观待因缘才会显现的无实法。大家如果能对以上道理进行详细思维,就能得到坚定的信念。
因为见者和见法二者是互相观待的缘起法,所以见者与见法都不成立。
我们还可以用另一种观察方法进行破斥:若成立见者见,就必须要有两种见法,一个见法让这个人成为见者,另一个见法成立见者去见。既然有二种见法,就必须要有两个见者,这是在第二品中已经观察过的,以该理由也可以抉择见者和见法的关系。
所以,无论是眼根、眼识还是人我见到色法,虽然在名言中他们之间存在着差别,但在观察胜义谛时却无有差别,眼根见不到,眼识与人我也见不到。用破斥眼根见色法的理由,就足以破斥眼识和人我见色法不成立。
离见不离见 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 何有见可见
首先,“离见”当然不是见者,既然离开了一切见法,没有见的作业当然不是见者;
其次,“不离见”也即有见法也不是见者。我们可以观察见法与见者为一体与他体的两种情况:前面已经观察过,如果是一体,则作者就成了作业,所以不合理;若是他性,则二者成为无关,互相不用观待如同柱子与瓶子的关系一样,这也不对。所以,“不离见”也不成立见者。
还有一种观察方法:如果提婆达多不离见则要观待见法,那么请问,提婆达多是首先成立见者后再观待见法,还是在未成立为见者时观待见法呢?如果他已经成为见者,那他又何必观待见法呢?如果他不是见者,则见者不可成立,即在任何地方也得不到,如同虚空一样。既然见者都得不到,那么又由谁去观待呢?没有观待者。
因为没有见者的缘故,又怎么能有见法和“可见”即所见的色法呢?见与可见成立的立论也就不攻自破了。
在藏文《丹珠尔》中,有几种印度论师的《中论》解释,其中最著名的是月称菩萨的《显句论》。这里主要讲的,就是月称菩萨在《显句论》里的观察方法,在通达中观的推理方式以后,自己也可以用其他理由来推理,不一定完全按照这种解释,但在解释颂词时主要应依靠以前的班智达和高僧大德的密意,不能信口雌黄。
见可见无故 识等四法无
四取等诸缘 云何当得有
说实有的论师还是不以为然,又提出:应该有见法,如果没有见法,就绝不会有眼识;如果没有眼识,则不会有眼识与色法或眼根与色法的接触,因此不会有十二缘起的触支;如果没有触缘起支,受缘起支也就不会存在。但所有的六根都有三种受:乐受、苦受和非苦非乐的受(即舍受),共十八种感受。以眺望太阳为例,虽然分别心想直视太阳,但无分别的眼睛眼识却无法直视强烈的阳光;在阳光灿烂时下雪,虽然第六识想看雪景,但眼睛却无力承担刺目的光线,这类感受叫眼睛上的苦受。如果没有受就不会有爱缘起支;爱,即一种贪心,如眼见莲花时舍不得离开美丽景色的念头,眼睛本来没有寻思分别心,但眼识见到悦意外境时,好象也有一种舍不得的感觉,这叫眼睛的乐受。追求这种感受的念头叫爱,也叫贪心,这就是十二缘起支中的爱缘起支。
如果没有见法,就不会有眼识、触、受、爱这四法。但任何人都可以亲自体会到这四法,我们不能诽谤现量,所以这四法是存在的。如果此四法存在,则此四法的因缘一定要成立,有果必有因,所以见法成立。
言实事的论师还进一步提出:如果没有识、触、受、爱,就不会有取缘起支。梵文里本来没有“四”,只有“取”,月称菩萨的讲义和藏文的颂词里也都没有“四”,鸠摩罗什可能是因为意译,所以翻译成了“四取”。四取即我语取、戒禁取、见取、欲取。
我语取: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的人我执归纳在一起叫我语取。
戒禁取:裸形派以为损害肉体就不用再转世,所以不穿衣服裸体苦行,这里的“戒”,指外道的邪见。有些人执着这种戒是最殊胜的解脱方便,这叫戒禁取。
见取:五见 中除了萨迦耶见和戒禁取见以外,其他的三种见归纳在一起叫见取。
欲取:除了以上三种烦恼以外的欲界烦恼叫欲取。
以四取造后世的业,以四取联系前世和后世,继而投胎、转世,是转世最主要的一种因缘。
如果没有识、触、受、爱就不会有四取,但取一定要有,因为流转轮回是现量见到的,只要承认有轮回就应承认有四取,以及四取前面的爱、受、触、识等等,所以一切法都可以成立。
针对言事实师自以为高明的见解,中观师破斥道:如果识、触、受、爱、取能成立,则你们的见解就能成立,但你们的能立一样都不成立。因为识、触、受、爱、取都是有为法,既然是有为法,就必须有生、住、灭,若有生住灭,那么请问是怎样生的?是自生、他生、共生还是无因生呢?第一品已经观察了,这四种情形都不成立。另外,在第一品中还讲了很多破斥实有的方式,利用这些方式进行推论,就可以让触、受、爱、取成立的立论显得不堪一击。既然四取等诸缘不成立,又怎么能说有呢?
己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 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意 皆同于上说
以上是抉择眼识不能见法,下面通过类推,略说六情中的其它五情如同眼识一样,在胜义谛中不成立,既不成立其外境,也不成立对外境的作业。因为道理相同,所以不用详加破斥。
作者“耳”,它的外境作业“声”,以及作也即“闻”,三者都不成立,“等”就把“鼻舌身意”的作者,作业和作都归纳了,当知其余五根都与上面所讲的眼识一样不成立。
这一品通过观察十二处,抉择了十二处不成立的道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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