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24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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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二、(别破异体)分二:一、结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失。
寅一、(结合不成立)分二:一、结合无有异体;二、异体无有结合。
卯一、(结合无有异体):
卯二、(异体无有结合)分二:一、他宗之说;二、自宗回答。
辰一、(他宗之说):
辰二、(自宗回答):
寅二、(互相依存之过失)分二:一、结合不成立异体;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卯一、(结合不成立异体):
卯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癸三、(摄义):
壬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中 论 释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 然后说合相。
【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就像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 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 云何而言合?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以这个贪执而耽著此境的耽执者”吗?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 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 复说异相乎?
(原译: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然而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 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 而欲说合相?
但是,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 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揭。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断可以证明,贪欲与贪者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就像贪欲与贪者一样,一切烦恼诸法,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用“若离于嗔法,先自有嗔者” 等途径进行类推。同理,对于愚痴等也只需改变词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谆谆地教导后人:“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六观染染者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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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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